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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保护】家族信托不背锅:聊一下Zhang Lan被追索事件

【资产保护】家族信托不背锅:聊一下Zhang Lan被追索事件 坤荣资产规划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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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你买了一个保险箱,却没有把钱放进保险箱里,最后钱被偷了,你总不能说保险箱被“击穿”了吧?

前言

如果你买了一个保险箱,却没有把钱放进保险箱里,最后钱被偷了,你总不能说保险箱被“击穿”了吧?

因此Zhang Lan女士的事儿,离岸家族信托不背锅。

基于离岸判决书的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一、如何理解“家族信托被击穿

(一)并非咬文嚼字
准确理解整个案情,首先需准确定义“家族信托被击穿”,这并非咬文嚼字,如果信托无效、或者财产没有进入信托,这种情况下的财产追索由信托背锅,似乎不妥。
(二)这些情形,信托不背锅
【情形A:信托无效】假设某人为了资产保护(如债务隔离)而作出信托安排,但该项安排最终被认定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此时“信托”都不存在,认定“信托被击穿”是否过分了?
在离岸信托法律体系中,信托有效最基本的条件是三个确定(3 certainties——trust intention,subject-matter,objects)。在内地法律中,信托有效不仅要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还要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因信托也受民法典规限)。
【情形B:信托可撤销】委托人虽然设立了信托,但该信托是一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处仅在内地法律下理解“可撤销”,不涉及诸如[2011] UKPC 17等离岸可撤销信托的判例、也不涉及undue influence等普通法概念)——由于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甚至可能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该类家族信托中有没有“善意受益人”恐怕也充满争议),“信托”都没有,说“信托被击穿”也过分了吧?
【情形C:信托财产未注入】虽然设立了信托,但债权人追索的是“委托人并未注入信托的财产”。该等情形下,财产与本信托关系无关,凭什么信托背锅。Z女士的事即涉及此项。
(三)我们的习惯

因此,我们通常建议客户分两个层面看待信托:

  • 我是否设立或拟设立一项有效的信托——若否,不在信托范畴内讨论效力;
  • 信托本身虽然有效,但根据我的需求(特别是投资控制权与分配控制权需求),该信托是否有望具备我想要的功能(例如定向传承、婚姻隔离、税务安排等),请注意:信托≠隔离,中间还隔着两层,即委托人需求+妥善的信托架构设计。

二、Z女士的情形


(一)Z女士的资产架构
关于Z女士被追索事件的文章已经很多,此处列示与案件主要相关的Z女士资产架构如下(注:因部分期间有交叉,图中序号仅大略代表有关事项的先后顺序):

(二)债权人的主张(注:法院未全部采纳)
在离岸家族信托中,受托人一般设立一个信托控股公司(Underlying Company)作为持有家族财产的SPV,委托人将家族资产赠予离岸控股公司(例如签署并执行赠予协议Deed of Gift的形式),从而使得家族资产透过“离岸信托公司(作为离岸家族信托之受托人)→离岸控股公司→底层资产”的架构,最终且间接地被离岸家族信托持有,一般离岸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由受托人或其关联企业担任(离岸允许公司作为董事)。本案中这一离岸控股公司即为SETL公司,其股东为AsiaTrust Limited(作为家族信托之受托人in its capacity as trustee of Success Elegant Trust);SETL公司名下开立了两个银行账户——瑞信银行账户和德意志银行账户(“标的账户”)。

针对上述资产架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债权人并没有直接挑战离岸家族信托,而是主张:

  • 标的账户内资产并不属于SETL公司(笔者注:因此该等资产也就与Z女士离岸家族信托无关),Z女士基于归复信托(Resulting Trust)为标的账户的实益所有人——据此委任债权人为接管人从而实现债权清偿是适当的——债权人就此作出了若干举证,其中包括了SETL公司对Z女士转账行为的漠视(简而言之,如果别人转了你的钱,你会不管吗?除非你也不觉得这是你的钱)、标的账户开户资料中对实益所有人的记载、Z女士的律师对标的账户情况的一些描述、以及Z女士对标的账户的实际控制情况(注意到实际控制情况仅是证据之一,并非唯一决定性因素);
  • 其次,即使并非实益所有人,Z女士对标的账户的实际控制程度等同于所有权(she exercised a level ofcontrol over these assets tantamount to ownership)——这种控制权足以保障债权人通过接管标的账户并进行执行实现债权清偿。

债权人在本案中提出了一个普通法下的概念——归复信托(Resulting Trust)——鉴于归复信托的具体概念比较复杂,对其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见https://www.law.cornell.edu/wex/resulting_trust,此处不赘述。
(三)Z女士的抗辩
对于债权人的主张,Zhang Lan及SETL公司也提出了若干抗辩,包括对债权人证据的抗辩等,其中有一条对理解离岸信托颇有帮助:
...even if Mdm Zhang had transferred assetsout of the CS Account for her benefit, this did not necessarily mean that she is the beneficial owner of the assets in the Bank Accounts. Mdm Zhang could have been acting in breach of her fiduciary duties.
即使Z女士为本人利益转出资金,也不表明其就是标的账户的实益所有人。Z女士可能违反了其负有的信义义务。
控制≠击穿,也有可能是违约的控制;当然,还有一些场景,不是为本人控制,也未必导致信托击穿。因此,也不用过分夸大控制的风险。何况,什么是控制,也是见仁见智的。仅控制投资是否构成控制?仅具有否决权但没有发起权是否构成控制?我们理解的控制是不是信托击穿所适格的控制?这里又有很多技术问题,综合起来决定了一个信托的实际隔离效力。篇幅关系不具体展开。
(四)法院的裁判
1、争议焦点不是控制权,而是标的账户的实益所有人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a) Whether in law receivers may be appointed over property in which the judgment debtor has no equitable interest but does have effective control.
对债务人不享有衡平法上的权益(“衡平权益”)但具备有效控制的财产,依法是否可以指定接管人。
(b)Whether Mdm Zhang beneficially owns the moneys in the Bank Accounts.
Z女士是否实益拥有标的账户内的资金。
对上述第(a)点,法官的答案是否定的:
n my judgment, while effective control may evidence an equitable interest, receivers may not be appointed over property where the judgment debtor has no equitable interest, and has no enforceable right in relation to it that a receiver upon appointment may exercise in the debtor’s stead.
虽然有效控制可能意味着衡平权益,但对债务人不享有衡平权益的财产,不得据此任命接管人(因为该等情形下,接管人没有任何可以代替债权人强制执行的权力)。
Z女士败诉的原因最终落在上述第(b)点。
2、从证据到事实——优势证据规则
在具体介绍裁判理由之前,再介绍一个概念,以相对可能性的衡量准则证明(to Prove 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此处参考香港法律翻译),类似于内地法律中的优势证据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明都达不到最高的证明标准的时候,应当认定证明标准程度较高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本案中法官表示:
However, in this matter, I am satisfied that the judgment creditors have proven 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that the moneys in the bank accounts belong beneficially to the judgment debtor...
本案中,我认为债权人已“以相对可能性的衡量准则”证明标的账户中的资金属于债务人实益所有。
换而言之,Z女士是否“确实”享有标的账户中的资金也没有那么重要了,重点在于“证明她享有”的证据是否比“证明她不享有”的证据更有力,“享有”成立→资金不属于SETL公司而是由Z女士享有(简单粗暴理解——SETL公司类似于代持人的身份——注意仅是“类似”)→资金没有进入信托而是可以被委任接管人。
3、裁判理由
在漫长的铺垫之后,终于到了决定性的时刻,判决书提及:
However, the evidence shows that while she instructed and caused the setting up of the Success Elegant Trust and transferred ownership of SETL to it, she did not intend to relinquish her beneficial interest in the moneys in the Bank Accounts. That she retained her beneficial interest in the moneys is reflected in:
证据表明虽然Z女士设立了Success Elegant Trust并将SETL公司股权转入信托,她并无意将标的账户资金的实益所有权转入信托。Z女士保留了资金的实益所有权。
信托设立了,SETL公司股权是信托财产,但SETL公司项下的资金不是信托财产。也就是说,你可以理解为这里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家族信托和另一个法律关系(具体为何?本文就不拘泥于概念了),法院不关心家族信托,因为诉讼标的在另一个法律关系里,这个关系被击穿了。还是开篇那句话,钱没进保险箱被偷了,能怪保险箱不牢靠吗?

法院认为钱没有进保险箱的核心理由有三:

  • Z女士为本人所需(其实有一些部分的转账,Z女士有抗辩或者没有给出解释,但法官直接过渡到了“为本人所需for her own purpose”的结论)且在冻结令(标的账户资产目前被冻结中)作出前将资金转出SETL公司,SETL公司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却怠于对此主张权益。(笔者注:潜台词——如果是SETL公司自己的钱,SETL公司却对此无动于衷,不合常理吧?)
  • Z女士急于在知悉香港冻结令之后、新加坡冻结令之前将资金转出德意志银行账户,其贴合冻结令的精准行事使法官推定Z女士认为标的账户内的资金属于Z女士并且可能会被债权人追索(因此Z女士转账以应对潜在追索)。
  • Z女士的律师Reed Smith在一些与银行方的往来邮件中提出Z女士在维护德意志银行账户(
    Reed Smith’s confirmation on her behalf that she maintained the 
    DB Account at that time)。法官花了一些篇幅讨论维护(maintain)一词用于银行账户时的含义,并表示这个说法不会仅仅用在一个账户授权签字人身上;特别地,法官还结合了另一个信息——Reed Smith要求银行履行对Z女士的保密义务——作出上述判断。


还有一个信息,笔者认为挺有意义的,在瑞信银行账户和德意志银行账户的开户文件等资料中,Z女士承诺对任何账户实益所有人的变更,其将及时告知银行,但实际上其似乎未履行该等义务:

  • promised to “notify [CS] immediately about any changes in the beneficial ownership of the assets in the [CS] account
  • In the DB Profile Form, her role in the corporate account was identified in three distinct ways, namely authorised signer, shareholder and “beneficial owner”.60 She confirmed the accuracy of this information and undertook to notify DB promptly of any change.
笔者注:上述理由中有一些部分可能让读者仍然感到困扰,请结合优势证据规则理解法官的自由心证,也需理解Z女士方给出的证据似乎确实是弱了点;当然该案是否会反转也可以关注,因为一切需根据个案情况而定(each case will be determined on its own facts)——情况是不断变化的,变化的情况将导致变化的结果。

三、结论与启示


(一)结论
综上,本案与离岸家族信托无关,Z女士确实设立了一个离岸家族信托,但按相对可能性的衡量准则,法院认为其并没有将资产赠予信托控股公司(相应地,资产并没有进入离岸家族信托),而是将资产转予信托控股公司并保留了资产的实益所有权,既然资产不在信托项下,何谈“信托击穿”。
顺便一提,当今主流观点下,委托人保留权力并不必然导致信托无效,如《海牙信托公约》约定:
The reservation by the settlor of certain rights and powers, and the fact that the trustee may himself have rights as a beneficiary, are not necessarily inconsistent with the existence of a trust.
财产授予人保留某些权利和权力,及受托人本身可作为受益人而享有权利,这样并不一定与信托的存在相抵触。
重点在于,您的需求是什么?毕竟世间安得双全法,比如该案例:【统筹规划】世间安得双全法:当离岸信托遇上内地上市
(二)启示
想说的很多,篇幅所限挑重点:
【启示1:海量细节隐藏在标题之后】普通法系判决的背后连接着成文法、判例、证据规则、裁判规则等海量细节。Z女士及其律师的具体行为固然是判决的关键,但纵观全局,窃以为单以“控制”、“信托击穿”等描述本案又显偏颇,甚至可能导致因噎废食过分贬低离岸信托的隔离功能。
【启示2:看一手资料】如果将本案判决书比对普加乔夫判例(债务隔离失败)、POON LOK TO OTTO判例(信托财产全部归入离婚待分割财产+移除受益人removal of beneficiary)的判决书,你会发现,挑战信托的离岸判例中,法院会将大量篇幅着墨在离岸信托架构的认定,并基于该等认定判决;但本案中新加坡高院并没有这方面的论述,
离岸判例的复杂度和文化差异是显著的,一手判决书佐以一些专业文章,作出您自己的判断,是准确理解信托隔离性(这种理解不局限于英美法系,也可以给内地信托架构一些启示)的必由之路。
【启示3:找对顾问】Z女士有资管公司(老板还是其好友)、律师等角色协助设立信托,还有律师Reed Smith协助其处理离岸账户事务和其他法律事务,我们没有证据表明是有哪一方疏忽或者失职了、抑或有一方已经对Z女士作出了风险提示,但Z女士视而不见导致了现在的结果,但maintain the bank account这一实锤信息是法院判决的关键因素之一,这话是律师说出来,这个点至少值得深思。
【启示4:管好合规】内地的反洗钱机制相对宽松(特别是实务中,有相当一部分受益所有人的填写可能都是有瑕疵的),离岸的小疏忽却可能变成大损失。当内地高净值人士踏入跨境财富规划的世界,需要习惯离岸合规的耿直和严谨。但显然,找对顾问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所以某种程度上,启示3和启示2是密不可分的。
【启示5:信托不是万能的】信托≠隔离,妥善设计的信托架构可以实现风险隔离,但受限于委托人控制需求的存在,信托架构未必能够妥善设计。这已经被多个案例所证实,历史也一定会重复。
【启示6:复杂的架构未必是好架构】参见【资产保护】财富规划中的“层层转包”风险
【启示7:离岸信托与内地信托不完全一致】内地信托的委托人们也不必过度关注离岸判例,因为一切需根据个案情况而定(each case will be determined on its own facts)。相比离岸信托的衡平所有权(equitable ownership),内地信托创造性地采用了信托受益权的概念处理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益,信托受益权作为财产权益的属性、以及基于信托受益权而对信托控制权的分析,是内地信托隔离的关键之一。
(1)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
(2)我们着力追求本文内容的准确,但不对其准确性做出保证。
(3)鸣谢梁子劲律师对本文提出的宝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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