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与背景
一般而言,内地个人从公司取得的分红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务优惠),能否以企业资金为投资者个人投保(终生寿或年金险等)从而成为高频问题。
表面来看,以企业资金为投资者个人投保似乎从形式上规避了“分红”,豁免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并且保费支出“好像”还可以作为企业支出用于企业所得税扣除。
但很遗憾,税法已经预判了纳税人的预判。
二、企业所得税层面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税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即广义的“税法”,下同),能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至少需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商业保险支出扣除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具体而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终生寿、年金险等一类个人投资/财富规划性质明显的商业保险显然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不在此列。
三、个人所得税层面(不考虑经营所得)
鉴于大多数情况下,企业主的实质为公司股东,我们暂不考虑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合伙人3类情形,个人所得税法根据实质重于形式,作出了下列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据此,无论个人向企业借款购买终生寿、年金险,个人作为投保人;或者企业作为投保人购买终生寿、年金险,个人作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假设保险公司支持该方式),税法都等着了。
注:可能有朋友会纠结,企业投保是否属于“为投资人支付财产性支出”,关于这一条,两个角度:
(1)参见国税函〔2005〕318号的措辞,理解税法语境下的“为他人支付”;
(2)若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个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企业出的钱算作“为投资人支付”并无不妥。其次,该笔支出最终形成保险金请求权,具有财产属性,认定其系“财产性支出”亦有依据;最后,该笔支出纯属投资人个人利益,与企业无关,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合并起来,即企业为投资人支付了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财产性支出,适用财税〔2003〕158号。
四、结论
1、税法是一个完整体系,有法律,有行政法规,还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实务理解,断章取义很有风险。如果认为某些规定属于对法律的扩大解释,请找全国人大;在此之前,还是尊重实务规则吧。
2、关于解决方案——合规先行。
(1)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
(2)我们着力追求本文内容的准确,但不对其准确性做出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