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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合规】内地现无“弃籍税”

【税务合规】内地现无“弃籍税” 坤荣资产规划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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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弃籍申报,切莫“危言耸听”

前言

鉴于常有文章危言耸听“内地弃籍税”,我们籍由本文探讨内地弃籍中的实际纳税申报义务

弃籍清算 ≠ 弃籍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与第13条是“弃籍”情形下,纳税人义务的由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第十三条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注意该等条款有以下特点:
(1)内地个人所得税所称“弃籍”,系指“户籍”而非“国籍”;
(2)“弃籍”情形下,纳税人仅系触发了纳税申报与清算义务,而非对弃籍方就其弃籍行为赋予额外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对上述纳税申报作出具体规定如下: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一)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二)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三)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四)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总体看,内地个人所得税对于弃籍下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也是相对宽容的:
(1)纳税人仅需就特定所得,分别对“注销户籍年度”、以及“注销户籍年度的上一年度”取得的所得作出申报(再以前年度的所得,纳税人理应已经完成申报);
(2)申报应税所得仍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
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并未针对弃籍产生额外税负(因弃籍前后特定个人所得税品目计征方式微调产生的影响忽略不计)。
(3)虽然62号文强调了纳税人结清欠缴或者未缴税款的义务,不弃籍就没有该等义务吗?

进一步的分析

进一步分析:

(一)弃籍申报的豁免

1)高净值人士一般不以综合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甚至可以透过在弃籍前一年或者当年暂停领取综合所得,豁免该部分申报义务;
(2)随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经营所得也未必是高净值人士收入来源(投资合伙型私募基金且适用综合所得者另议),这又免除了一部分申报义务;
(3)对于其他所得形可以透过得时点调整,适当豁免申报义务。

综上,高净值人士不仅具有所得形态多元化的特点,还具有所得时点自主化的优势,籍由全面梳理盘点自身财富来源与纳税义务,相比于CRS、资本所得纳税义务等话题,“弃籍申报”简直不值一提。

(二)弃籍后的税务安排

仅考虑内地个人所得税:内地税务居民包括有住所的个人、以及无住所而符合特定条件的个人,其中无住所的税务居民还有一定税务优惠。放弃户籍后,纳税人不再因户籍而符合住所条件,配合国籍变更等安排,也有可能实现更优的内地个人所得税负。

(1)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
(2)我们着力追求本文内容的准确,但不对其准确性做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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