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然人于2016年1月至4月间6次减持限售股,减持总股数为1,250万股,成交金额6,252.5万元,证券公司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851.275万元。该自然人未就该等限售股减持办理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2020年7月-2021年10月,税务机关对该自然人进行税务检查,并于2022年7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依照相关税收政策对该自然人补征税款211.6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若干自然人透过三层嵌套合伙企业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底层合伙企业转让股票取得收益逐层分配予该等自然人,该等自然人未就来源于合伙企业的收益申报纳税,且三层合伙企业均已注销。
税务机关发现后,要求该等合伙人补缴税款与滞纳金,其中税款金额自十几万元至一百余万元不等,根据各合伙人收益情况而定。
若干自然人透过一家注册于内地的有限公司投资于某上市公司股票,其后该公司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将该等股票过户于该等自然人,全过程未缴纳税款。该公司已注销。
税务机关发现后作出两类《税务事项通知书》,一类发予该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并鉴于该公司已注销,按各自然人股东投资比例向各自然人股东追缴该等税款;另一类发予该等自然人股东,要求其补缴个人所得税。
若干自然人透过一家有限公司投资于一家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后该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再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
税务机关认定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行为需课税,税额可能高达25亿元,笔者尚未获悉该案例的最终结果。
某自然人透过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转让股票后,该自然人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后续认定该自然人应按经营所得(最高35%税率)缴纳税款,并向自然人追征税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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