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合规】遗赠税:不要纠结名头,关注实质 坤荣资产规划
一篇报道激起热议,遗赠税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消息传播后,有一 类言论纠结于“遗赠”二字是否准确,其论点在于“遗赠”系指民法典1033条下“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的行为,显然仅针对该类行为课税并非遗赠税的初衷,由此得出“遗赠税”概无可行性,无需关注的结论。
但税法与民法典本身属于不同语境,用民法典术语质疑税法颇有“关公战秦琼”之意,事实上,遗赠二字也可以拆分为“遗产”与“赠与”,遗赠税因此也可理解为“遗产与赠与税”,从这个角度 看,这次的遗赠税论调不仅专业,而且相当专业。惟 对于开征遗产税的国家而言,配套赠与税很有必要。 因如果仅开征遗产税,显然有识之士会透过“生前赠与”轻松规避“身后遗产”,从而避免被课税。因此,对“生前赠与”也必须开征同等税收,才能消除遗产税的避税空间。
因此,对“遗赠税”这个税种名字的咬文嚼字并无意义,放眼世界各国,对遗赠税的名目同样五花八门,例如美国 称之为Estate Tax与Gift tax,英国称之为IHT(Inheritance Tax),爱尔兰称之为CAT(Capital Acquisitions Tax),菲律宾分为Estate Tax与Donor’s Tax。
到底,无非对一件事课税——财富传承——当财富由A传递给B时,透过课税调节贫富差距。
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至今为止遗产税至少还没有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
但你若说一点也不可能发生,显然也至少表明你对财富传承有点不上心,回忆一下内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征求意见稿 )吧,曾经有过这么一条动议(虽然正式稿删除了):
个人 发生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 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 偿债、 赞助、 投资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无意评价或预测遗赠税落地的可能性,对于任何关心自己财富的人而言,无论遗赠税有没有,低成本高效率的财富传承更重要——此处,风险成本也是成本。
相比选择本身,选择的逻辑更加重要,因此在决策之前,不如先来考虑三个标准: (1)您的传承目的是什么? (2)无论选择何种工具 ,不能因规划遗赠税而惹出新的麻烦,比如子女离婚析产导致家族资产缩水的风险;比如传承之后惹出了“消失的她”…… (3)财富规划第一准则——提前规划。
最后,没有最好的,只有适合自己的Each case shall be determined by its own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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