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工作部署和我省消防工作实际,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以下简称《界定标准》)(附件1)。《界定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18日河北省公安厅印发的《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届时不再执行。为做好下一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调整工作,现将石家庄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界定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申报时间
2024年2月底前。
申报对象
凡是符合《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应主动到所属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申报(往年已经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范畴的无需重新申报备案)(联系方式见附件3)。
申报要求
1、2023年已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确定为石家庄市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
2、新增的符合《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应依法申报;
3、因调整、整合或消失且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条件的,应及时申报,由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消防安全风险较大的单位,应依法予以重点管理。社会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参照《界定标准》,在规定期限内积极申报,对于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依法纳入消防安全重点管理范畴。对于符合标准但未按要求进行申报的,消防救援机构将加大消防监督力度。
申报流程
社会单位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申报表》(附件2),消防救援机构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单位由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范畴。
申报材料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附件2)(可自行下载打印填写,亦可到辖区消防救援大队领取后现场填写);
2、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文件 ;
3、建筑的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
4、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材料:单位基本概况、主要建筑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微型消防站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文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等;
5、其他。
特此公告。
附件
河 北 省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工作部署和我省消防工作实际,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以下简称“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商场、市场、商店类场所:
1.设在一、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
2.设在单、多层建筑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3.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且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二)宾馆、旅馆、酒店、饭店类住宿餐饮场所:
1.设在一、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
2.设在单、多层建筑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3.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且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三)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公共体育馆,座位数大于5000个的公共体育场,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会堂;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或设在地下、半地下且座位数大于800个的影剧院、礼堂等放映演出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母婴照护服务机构(月子中心);
(三)集体宿舍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学校;
(四)中型、大型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用房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校外培训机构。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防灾指挥调度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三)民用运输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类场所:
1.设在一、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
2.设在单、多层建筑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二)县级以上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总装机容量不小于300MW的火力、水力发电厂(站);
(二)总装机容量不小于200MW的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站,装机容量不小于50MW的光热发电站,装机容量不小于10MW的储能电站;
(三)电压不小于220KV的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四)县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固定资产大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价值)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企业;
(二)设计总容量不小于500m3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石油库、化工原料库、堆场);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电子、塑料、食品加工等类似劳动密集型企业:
1.厂房地上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2.生产车间员工总数大于1000人或同一工作时间段生产车间员工人数大于200人;
3.设有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员工集体宿舍。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二)设备价值大于5000万元、科研实验中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高层商住楼、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重要交通隧道、城市地下观光隧道、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三)国家储备粮库,设计总储量不小于10000吨的其他粮库;
(四)设计总储量不小于500吨的棉库或不小于10000m3的木材堆场;
(五)总储存面积大于5000㎡的可燃物品仓储物流企业;
(六)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住宅小区内不对外开放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除外);
(七)下列金融机构:
(八)下列对公众开放、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
1.AAA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
2.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宗教活动场所。
(九)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不含土地价值)价值大于5000万元的汽车、造船、电器、医药、烟草、纺织、制革、造纸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工业企业。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18日河北省公安厅印发的《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不再执行。
符合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要主动、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认真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将本单位确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一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