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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留言问答整理(851-1000)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留言问答整理(851-1000) 湖南省特种设备协会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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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851、总局领导好:根据2020年9月份实施的TSG D7006-2020《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中要求流量计(壳体)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我公司一台进口流量计(壳体)是在2020年9月份之前购买的,一直未使用,现在准备安装使用,那么对这台流量计(壳体)还需要进行制造到岸监督检验么,或者说需要做一些什么工作,才可以使用该台流量计

总局答复:

压力管道元件范围内的流量计(壳体),在TSG D7006-2020《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之前进口的,不需要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到岸监检)。进口的锅炉范围内管道上使用的流量计(壳体)应满足《市监特设函〔2019〕849号》的要求。

问题852、您好!

元件组合装置中,工业管道(GC1和GC2)使用的输送天然气的工厂化预制管段,需要制造许可吗?

总局答复:

请按《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1号公告》注三的要求执行。

问题853、总局领导好:

咨询一下关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中的防腐蚀层检测仪、涂层测厚仪和电火花检漏仪的问题。GA类管道需要电火花检漏仪和涂层测厚仪,GB类管道需要电火花检漏仪,GC类管道需要防腐蚀层检测仪。请问防腐蚀层检测仪是什么检测仪器?涂层测厚仪、电火花检漏仪是否都属于防腐蚀层检测仪?谢谢

总局答复:

防腐蚀层检测仪是用于检测管道防腐层质量的仪器,具体情况请向专业技术机构咨询。

问题854、您好:

我公司依据《TSG Z7001-2021》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丙类资质(自检机构),是否可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2.14规定,对本单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此特种设备为固定式压力容器,类别为第一、第二、第三类压力容器。

总局答复:

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2.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如果要继续使用的,还应当同时满足TSG 21-2016中7.1.7的要求。

问题855、请问,燃料电池汽车是国家推广的产业,其配套建设的加氢站在办理气瓶充装许可时,(1)根据TSG23-2021第8.4条,需要提供危险化学品许可或者燃气经营许可二者的其中之一,但是根据《城镇燃气条件》等,现在氢气不属于燃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暂时无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那现在气瓶充装许可怎么办理?(2)后面两个法法律地位更高,是不是应该先遵守?(3)现在某些地市的加氢站是没有发充装许可的,而是通过发临时性经营批复允许经营的,是否有普遍的借鉴意义?(4)根据TSG07-2021附录C3.3.1第(1)及注C-11中《规划许可证》是指什么?企业原工业用地早已办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而且建加氢站中没有新增建(构)筑物,或者建设面积为0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无法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因此如果这个做为前置条件时,充装证怎么办理?(5)现在某企业属于(4)类情况,提供原两规证办理充装许可时,被要求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附表必须规划有“加氢站图样”,是否合理?是否可以用政府加氢站专项规划代替?请逐一答复5个问题,非常感谢。

总局答复:

请按《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相关要求执行,满足许可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相应气瓶充装许可。

问题856、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对长输管道站场内压力管道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特设函〔2022〕1334号)要求的“按照长输管道或工业管道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和监督检验的长输管道站场内工艺管道,应统一按照工业管道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请问:按照公用管道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和监督检验的公用管道站场内工艺管道,是否按照工业管道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总局答复:

长输管道站场内工艺管道,不应按照公用管道标准进行设计。《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对长输管道站场内压力管道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特设函〔2022〕1334号)要求,按照长输管道或工业管道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和监督检验的长输管道站场内工艺管道,应统一按照工业管道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问题857、我司具有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生产许可B4级、C2级(含所制造产品的设计能力)、工业管道安装许可(GC2级)、工业管道设计许可(GC2级)。(即:我司同时拥有生产许可证和设计许可证)

咨询: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3号令,我司是否须对应制造许可证由质量保证工程师担任生产质量安全总监,同时对应设计许可证由技术负责人担任设计质量安全总监(即:公司任命两位质量安全总监分别负责设计、制造)?或者是由其中一人担任质量安全总监全面负责公司设计、生产质量安全?


总局答复:

除总局第73、74号令这两个规定中要求不得兼任的情形外,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根据本单位可以兼任。

问题858、我司中标某司换热器产品一批,用户设计委托条件为壳程设计压力1.05MPa,设计温度200℃,工作压力0.55MPa,工作温度(进/出)133/151℃;管程程设计压力1.0MPa,设计温度350℃,工作压力0.6MPa,工作温度(进/出)650/160℃,;其中换热管指定选材为S31603,执行标准为GB/T14793-2013。

现拟投入生产,产品监检机构对该产品设计图样提出监检意见,根据TSG21-2016中3.2.1.1规定的金属压力容器安全系数取值要求和3.2.1.2对许用应力的取值规定,该换热器在未给定金属壁温的条件下,将设计温度确定为低于最高工作温度是不符合TSG21中3.1.10.(1)的规定;选取S31603钢管因GB/T150.2中未给出其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需用应力值,认为其不能满足TSG21-2016的规定。建议选用S31608牌号钢管。

鉴于上述情况,贵司与用户进行了多次沟通,用户认为其相同操作条件的相同装置中,已经有相同设备由其他制造厂按该设计条件进行了设计、制造,并已经投入工程应用两年多,坚持仍按现委托设计条件进行设计。

请贵局给予指导,我司是否可以参照用户以往应用经验进行设计并制造。如不能 监检机构的监理意见是否合理。

盼复! 谢谢!

总局答复:

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应当同时满足TSG 21-2016和产品标准的要求。2.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方法,TSG 21-2016及其第1号修改单已有明确要求,标准问题请咨询标准归口单位或起草单位 。

问题859、有一个工程公司,有6台通用门式起重机,据该企业称:这6台门式起重机属于流动作业,跟着工程走,目前这6台起重机在A工地施工,该公司想要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请问是在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还是在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

总局答复:

请你查看之前已有答复。

问题860、有一个工程公司,有6台通用门式起重机,据该企业称:这6台门式起重机属于流动作业,跟着工程走,目前这6台起重机在A工地施工,该公司想要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请问是在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还是在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

总局答复: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流动作业的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在设备产权所在地办理。

问题861、汽车维修用汽车液压举升机是否是特种设备?是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升降机还是起重机?

总局答复:

曾多次答复过,请你查看之前留言答复内容。

问题862、感觉领导7月21日的留言回复没有完全理解本人想表达的意思,现重述如下:

目前大规范宣贯活动对起重机械吊具(包括吊钩、集装箱吊具、抓斗、起重磁铁、真空吸盘、夹钳)的监检方法解读为:以有没有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为监检判断基础,对技术资料的公信力无权甄别,谁盖公章谁负责。这种监检方法对已经纳入“生产许可监管”吊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保障,而“生产许可”之外的起重磁铁和真空吸盘出厂资料的公信力存疑,在用起重永磁铁安全系数达标率低于5%,普遍存在1t当2t用、3t当5t用的原因应是不能目测磁力没有任何监管约束。真空吸盘基本都是可拆分吊具,起重磁铁却有大量的不可拆分吊具。

大规范明确把不可拆分起重磁铁纳入特种设备整机管理,将2倍3倍安全系数以“应当提供至少”法条性术语予以规定,判定其“额定载荷试验”和“动载试验”是否合格?仅凭传统的动载试验和静载试验,对验证起重磁铁2倍3倍的安全系数毫无作用,唯有按照GB/T 41098-2021标准给出的方法,监管和监检起重磁铁有没有差额安全系数的可警可控的“满磁力”档和“额载力”档,能不能进行“先释后吊”动态加入安全系克服隐形超载,才能判断能不能“应当至少提供”、才能避免失控坠物工亡。

起重电磁铁和电控永磁铁大部分都有调磁功能,利用已有的力测技术可以在不停产状态几分钟内检测出两个控制档的力值数据,该数据可以与特种设备智能化管理平台无缝衔接,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监管和监检执法人员可以到现场从有公信力的磁场专用测力机上验证数据,也可以察看使用单位或者生产厂家提供的有公信力验证报告,以有公信力的结果判定“额定载荷试验”和“动载试验”是否“合格”,这也是特种设备监检结论具有公信力的基础。这种有公信力的操作不存在工作量的难度,也不存在使用单位承受不了的“大负担”。

上述监管和监检方法,既符合大规范“按本规程规定和相应标准及相应设计文件进行”额定载荷试验和专项动载试验的规定,又符合市监总局国市监议〔2022〕6号“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建设,做好相关标准的完善和配套工作,以更全面地覆盖磁铁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等各环节,同时加强标准宣贯实施,进一步促进行业相关方对标准中重要内容的理解和重视,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精神。

善意赘述,祈请谅解!

总局答复:

规程规定明确,请按规程执行。

问题863、《TSG51-2023》2.3.5.5,臂架端部和臂架头部分别指的是哪个部位,满脑子疑惑,请求解答!!?

总局答复:

技术问题,请你进一步咨询一下起重机械行业的专家或标委会或技术机构等。

问题864、总局:

TSG 51—202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集合了《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7002—2019)、《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含第 1 号修改单)、《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等技术要求,并将于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我公司有用于吊运液态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2009年按照当时的QDY型号起重机设计制造,最大起重量70吨,小于75吨,多数为20-50吨,主起升机构设置了两套独立作用的工作制动器(无安全制动器),满足国家375号文件要求,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要求。如TSG 51—202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正式实施后,有如下问题。

(1)规范实施后,原QDY型起重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2)新规范A6.1.2.1.2款第(2)条,两套驱动装置在输出轴上无刚性连接,或者仅设置一套驱动装置时,均在钢丝绳卷筒上装设安全制动器。针对该要求,公司现QDY型起重机是否必须改造,加装安全制动器,还是按照原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中C5.1.2.2.1款,C5.1.2.2.2款,75吨以下可非必要加装。

以上问题,总局的回复意见是查看TSG 51—202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A6.1.2.1.2款第(3)条规定,即“额定起重量不大于 16t 的起升机构,如果不能符合本条第(1)或者第(2)项的要求时,其工作级别至少比实际作业条件所要求的高 2 级,最小工作级别不低于 M5。”

我的个人理解是,原通用桥式起重机中的QDY型起重机可继续用于吊运液态熔融金属使用,但如果最大起重量超出16吨时,则在卷筒上必须设置安全制动器,请总局给予明确意见。

总局答复:

1、在2020年3月1日《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7002-2019)实施之前,已经出厂的在用的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其16t-75t的可以不加装安全制动器,但鼓励使用单位通过改造加装安全制动器;2、自2020年3月1日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7002-2019)实施之日起,新出厂的在用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全部纳入冶金桥式起重机的管理(即不再允许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的制造和出厂),其16t-75t的必须加安全制动器(依据是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中的 G5.4款)。

问题865、您好!

想咨询一下关于储气罐、油水分离器等压力容器,在办理使用登记证后从未进行过定期检验,从投产日起算,使用已超过三年以上,如想要申请检验应该如何办理。

总局答复:

已电话回复

问题866、根据大容规 TSG 21-2016 8.6.2(3) 搪玻璃层经过局部修复时,定为3级,钽钉加聚四氟乙烯的修复部位不影响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又根据8.1.6.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应当监控使用,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搪玻璃层局部破损的压力容器,若采用非钽钉加聚四氟乙烯修复工艺的搪玻璃容器,累计监控满一年后是否还能继续使用?

总局答复:

已电话答复

问题867、公司有电动葫芦,需要备案登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需要考取特种设备操作证吗,设备管理员证是哪些人需要考取

总局答复:

请你查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 第41号)。

问题868、总局领导你好,我单位在地面安装两台离心式空气压缩机,其管路直径150mm,压力为0.75mpa,无储气罐,管道与井下管路相连接,地面露出部分约30米左右,主要用于煤矿井下生产及突发事件的应急供氧,请问领导该管路露出部分是否属于压力管道?市场监管部门是否有对其安全监管的职权?

总局答复:

回复:请根据管道使用地点确定。若是矿山井下使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若属于矿井地面上的管道,请查阅《特种设备目录》压力管道定义判断是否属于压力管道,若属于压力管道请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

问题869、TSG D7002—2023规定型式试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制造单位在其型式试验证书有效期届满的 6 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 12 个月),可以通过提交自我声明承诺书等资料,向原型式试验机构申请证书延续,延续有效期为 4 年。请问我单位在2020年6月份取得的型式试验证书,是根据之前TSG D7002—2006版本做的型式试验证书,现在也能申请证书延续么?

总局答复:

回复:已电话回复。

问题870、压力管道用金属波纹膨胀节,出厂时需要监检证书么?

总局答复:

回复:《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1.2.1已明确制造监检范围。

问题871、使用登记部门在使用登记受理过程中:使用单位使用的工业气瓶已经办理使用登记了,但是由于该企业为合伙经营形式,另一合伙人在本市另一区新建工业气体充装企业,并携带原合伙单位分摊的自由产权气瓶至新企业使用,该批气瓶在新单位使用,需办理单位变更使用登记,新单位在其原合伙经营区办理设备注销变更使用登记手续后 ,持批复的变更手续、注销的原登记证复印件、汇总表和定期检验报告,不能提供制造监督检验报告和气瓶出厂合格证明(因气瓶首次办理使用登记后,出厂资料保管不善丢失)是否可以批复并核发变更后的新单位使用登记证。

总局答复:

回复:请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相关要求执行。

问题872、使用登记部门在使用登记受理过程中:使用单位使用的工业气瓶已经办理使用登记了,但是由于该企业为合伙经营形式,另一合伙人在本市另一区新建工业气体充装企业,并携带原合伙单位分摊的自有产权气瓶至新企业使用,该批气瓶在新单位使用,需办理单位变更使用登记,新单位在其原合伙经营区办理设备注销变更使用登记手续后 ,持批复的变更手续、注销的原登记证复印件、汇总表和定期检验报告,不能提供制造监督检验报告和气瓶出厂合格证明(因气瓶首次办理使用登记后,出厂资料保管不善丢失)是否可以批复并核发变更后的新单位使用登记证。

总局答复:

回复:请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相关要求执行。

问题873、领导您好:

我司已取得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现新开发产品为液氨深冷容器,温度-269C,压力0.18Mpa; 固定式深冷容器标准GB/T 18442不适用于我们的产品。请问我们的产品是否需要取其他的许可证或者做型式试验之类的检测?

总局答复:

回复:请查阅《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1.9相关要求。

问题874、根据2012年的一项回复中的描述,部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不再要求持证上岗,请问现在还有效吗?冶金专用或者通用桥式起重机或者普通带驾驶室的桥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在地面使用遥控器进行操作需要持证吗?目前还有哪些人员是不要求持证上岗的呢?


总局答复:

请你查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 第41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并按此执行。

问题875、我公司特种设备只有叉车,且均为租赁,特种设备均为租赁,是否需要执行74号令相关要求?

总局答复:

74号令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请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2.1条确定的原则认定叉车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履行有关义务,承担有关责任。

问题876、公司购买带属具(正面吊运起重机吊具)的叉车,到货的时候车辆本身是带着属具的,没有带货叉,但是厂家资料上注明是“叉车(平衡重式叉车)”当地特检认为不带货叉不符合TSG 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关于叉车的定义,不予特检,,该设备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该设备计划用于转运煤炭,当地能源局要求必须办理“使用登记证”能否办理

总局答复:

您好,车辆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请按《特种设备目录》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第1.2条进行界定。纳入特种设备监管的叉车应办理使用登记。

问题877、你好:

1、根据TSG 81—2022)第1.2条 注1-1:参照相关标准,安装在货叉或者货叉架上的可拆卸试属具,不视为叉车的一部分。请问有这样属具的车辆是整个车都不检验,还是属具不在检验范围内?

2、根据1.2.2 叉车,只可由司机之家操纵,通过们家和货叉将在和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根据这条,货叉和门架之间加装了属具的车辆,是不是可以认为不被定义为此规程的叉车了?




总局答复:

您好,车辆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请按《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第1.2条进行界定,对纳入特种设备监管的叉车,装在货叉或者货叉架上的可拆卸试属具,不视为叉车的一部分。

问题878、您好,我想问下压力容器(空气储罐)的制造日期是2013年7月,推荐使用寿命为8年,厂家购入日期为2015年12月14日,请问该压力容器的使用年限应该从制造日期还是实际投入使用时间开始算呢?是否有相关法条说明?使用单位出具证明文件证明购买投用时间可以作为下次检验日期确定的依据吗?特急,能否快速回复,请领导费心

总局答复:

回复:一般从实际投用日期起算。

问题879、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观光车的维保,我们想要进行招标选择维保公司,想了解一下,观光车的维保公司,①需要具备哪些资质。②维保人员需要具备什么证书。我在网上和相关厂家处了解,大部分都是电梯的,并没有存在观光车维保这一个类目的,所以想要咨询一下,以便我们更好的开展工作,谢谢

总局答复:

您好,对于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其维保单位无许可要求,使用单位可自行实施维保,或择优选取其他单位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中对观光车辆的维护保养内容及频次有具体要求,不论由谁实施维保,均应确保达到规定要求。

问题880、领导百忙之中回复“作为安全技术规范是基本要求,需要明确的,规范已明确。如果技术层面还需要提高要求,建议在相应标准中实现”符合市监总局2022年4月对全国人大第BH10393号提案以“国市监议〔2022〕6号”的答复“下一步,我局将密切关注起重机械行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建设,做好相关标准的完善和配套工作,以更全面地覆盖磁铁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等各环节,同时加强标准宣贯实施,进一步促进行业相关方对标准中重要内容的理解和重视,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大规范宣贯监管和监检起重磁铁安全系数“标准技术层面”存不存在“提高要求”再叙拙见。

目前大规范宣贯活动对起重机械吊具(包括吊钩、集装箱吊具、抓斗、起重磁铁、真空吸盘、夹钳)的监检解读为:以有没有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为监检判断基础,对技术资料的公信力无权甄别,谁盖的公章谁负责。这种监检方法对已经纳入“生产许可监管”吊具是有公信力的,而对于“生产许可”之外的、没有任何监管约束的起重磁铁和真空吸盘是存在很大问题的。其中,真空吸盘基本都是可拆分吊具,起重磁铁却有大量的不可拆分吊具。起重磁铁安全系数如何监管和监检?是大规范宣贯不应弱化的新难课题。

大规范明确把不可拆分起重磁铁纳入特种设备整机管理,将2倍3倍安全系数以“应当提供至少”法条性术语予以规定,判定其“额定载荷试验”和“动载试验”是否合格?仅凭传统的动载试验和静载试验,对验证起重磁铁2倍3倍的安全系数毫无作用,唯有按照GB/T 41098-2021标准给出的方法,监管和监检起重磁铁有没有差额安全系数的可警可控的“满磁力”档和“额载力”档,能不能进行“先释后吊”动态加入安全系克服隐形超载,才能判断能不能“应当至少提供”、避免失控坠物工亡。

起重电磁铁和电控永磁铁大部分都有调磁功能,利用已有的力测技术可以在不停产状态几分钟内检测出两个控制档的力值数据,该数据可以与特种设备智能化管理平台无缝衔接,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监管和监检执法人员可以到现场从有公信力的磁场专用测力机上验证数据,也可以察看使用单位或者生产厂家提供的有公信力验证报告,以有公信力的结果判定“额定载荷试验”和“动载试验”是否“合格”,这也是特种设备监检结论具有公信力的基础。这种有公信力的操作不存在工作量的难度,也不存在使用单位承受不了的“大负担”。

如果大规范在起重磁铁宣贯落实中以“无群死群伤”侥幸理念作为无权甄别相关资料公信力的理由,必然会放纵在用起重磁铁继续忽略安全系数的“至少提供”,放纵1t当2t、3t当5t使用而可能失控坠物工亡现象继续存在,不能满足“国市监议〔2022〕6号”精神和“两个责任令推进年”及新安法“生命至上无死角”的要求。因此建议,大规范宣贯不弱化起重磁铁安全系数的监管和监检。

总局答复:

此类问题已多次答复,请查看之前留言答复内容。另提醒: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不是产品标准,规程对应《特种设备目录》的产品提出了基本安全要求,起重磁铁作为起重机械吊具的一种,在相应标准中已有要求。

问题881、领导,您好。


我司生产铝合金热挤压圆管,根据《2021年第41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注四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有色金属管只需通过型式试验即可。问题,用于出口的特种设备目录内有色金属管,在中国境内生产是否需要通过型式试验?


谢谢。


王成亮

总局答复:

回复:请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第12条相关要求。

问题882、某厂某空气罐设计日期为2012年,投运日期2013年,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目前使用正常,按时进行定期检验和年度检验。按照TSG21-2016标准7.1.7条规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如果要继续使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现去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被告知仅能办理一次,且证书有效期为3年,并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请问这种情况有无相应的法规条款明确规定。并请告知市场监管局的处理意见符合法规要求吗?

总局答复:

回复:请查阅《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2.14相关要求。

问题883、TSG Z8001-2019 第二十三条 已持有二级以上《检测人员证》的人员,原《检测人员证》失效不超过1年的,可以直接申请原项目和级别的考试换证;

请问:失效不超过1年的,可以直接申请原项目和级别的考试换证,有没有其他前置条件要求?例如,一人员参加了考试换证和换证补考都没通过。现在证书超期了,但超期不超过一年。是申请考试换证还是申请取证?


总局答复:

您好,已经参加了考试换证和换证补考,且没有通过的,应申请取证考试。

问题884、总局领导,您好!

检验检测机构跨区域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是否需要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报备需要哪些手续和流程?

总局答复:

您好,检验机构跨地区进行检验按规定应接受设备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应当向当地安全监察数据库传输检验数据。具体请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问题885、升降机和塔式起重机的制造许可留言日期:2023-07-17

各位特检局领导:起重机械制造许可项目中的《塔式起重机、升降机》子项目,如果只生产起重机或者升降机,是否必须捆绑提交两类产品的资料?制造许可证如何区分?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3-07-19

规则规定明确,具体问题,请你与发证机关沟通


请问是哪个规则中明确规定了这项事宜?

总局答复:

请你查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 第41号)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问题886、各位特检局领导:起重机械制造许可项目中的《塔式起重机、升降机》子项目,如果只生产起重机或者升降机,如何申报制造许可?在哪些规则规章中有规定或说明?

总局答复:

请你查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具体问题,请你与发证机关沟通。

问题887、总局:

TSG 51—202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集合了《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7002—2019)、《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含第 1 号修改单)、《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等技术要求,并将于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我公司有用于吊运液态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2009年按照当时的QDY型号起重机设计制造,最大起重量70吨,小于75吨,多数为20-50吨,主起升机构设置了两套独立作用的工作制动器(无安全制动器),满足国家375号文件要求,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要求。如TSG 51—202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正式实施后,有如下问题。

(1)规范实施后,原QDY型起重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2)新规范A6.1.2.1.2款第(2)条,两套驱动装置在输出轴上无刚性连接,或者仅设置一套驱动装置时,均在钢丝绳卷筒上装设安全制动器。针对该要求,公司现QDY型起重机是否必须改造,加装安全制动器,还是按照原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中C5.1.2.2.1款,C5.1.2.2.2款,75吨以下可非必要加装。

以上,敬请总局批复。

总局答复:

请你查看 TSG 51—2023中 A6.1.2.1.2款第(3)条规定。

问题888、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型式试验为地面二层单排,在现场安装时,安装设备为地面二层双排,后排车辆需要穿越前排空位出车,请问型式试验可以覆盖后者的型式吗?

总局答复:

该留言已答复过,请你查看已答复留言答复内容。

问题889、你好,关于压力容器用的锻造法兰有俩个问题。

1,,比如快开人孔上的法兰,这种不是与管道焊接的,供应商是否也需具备41号文件附件1 “压力管道法兰(钢制锻造法兰)”的资质呢?

2,钛材罐上用的锻造法兰是否也需符合41号文件呢?(文件只标注了钢制锻造法兰要求)

盼回复解惑,谢谢!

总局答复:

回复:压力容器上使用的锻造法兰不属于压力管道元件,可由相应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自行制造或购买。

问题890、金属压力容器,在投产后的3年内进行定期检验,未达3年的情况是怎么安排的,在这刚投产的3年间,是否需要使用单位每年进行年度检查,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年度检查报告?

简单压力容器,虽然监察规程里说,简单压力容器可以免登记,在使用年限内,免定期检验;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是否需要每年进行年度检查,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年度检查报告?

总局答复:

回复:《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1.11(1)、7.1.5已明确所述要求。

问题891、请问简单压力容器上安装的安全阀需要定期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吗?

总局答复:

回复:特种设备上使用的安全阀应依照《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要求进行校验。

问题892、总局您好,我们是新能源风力发电公司,现场使用的消防水系统中有1Mpa和0.2Mpa的消防稳压罐,咨询一下这个稳压罐日常巡视检查需要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吗?

总局答复:

回复:已电话回复。

问题893、非金属(PVC、玻璃钢、PE等)、衬里管道(钢衬四氟、钢骨架PE等)是否属于压力管道,是否需要办理注册登记?应如何定检?谢谢

总局答复:

回复:请查阅《特种设备目录》压力管道定义判断。若属于压力管道请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

问题894、办理列入型式试验目录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制造许可时,需要先取得型式试验证书吗?还是可以先申请制造许可再办理型式试验?

总局答复:

回复:按照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8号公告,型式试验与监督检验不作为生产单位许可取证的前置条件,生产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

问题895、请问:原材料钢管是否属于特种设备范围?

总局答复:

回复:请查阅《特种设备目录》判断。

问题896、氮气、氩气、七氟丙烷气瓶充装需要单独办理充装许可证么

总局答复:

回复:气体特性见《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注1-6。《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已明确相关要求,请按其执行。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附件B,气体特性不属于易燃、助燃、有毒、有腐蚀性的,也不是充装到非重复充装气瓶中的,则充装不需要取得充装许可。无需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仍应满足《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相关管理要求。

问题897、领导,空调机组制冷量多大的,需要取制冷与空调特种作业操作证

总局答复:

回复:是否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请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2。

问题898、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型式试验为地面二层单排,在现场安装时,安装设备为地面二层双排,后排车辆需要穿越前排空位出车,请问型式试验可以覆盖后者的型式吗?

总局答复:

关于起重机械型式试验问题,请你查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7002-2019)。

问题899、新出厂的塔式起重机,可以不配备新的标准节吗?如果不配备新的标准节,用旧的标准节符合设备出厂相关规定吗?最近经常遇到塔吊标准节混用的问题,有些客户向厂家购买塔吊,合同里面也没包括购买标准节,请问新出厂的塔式起重机不配备标准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总局答复:

请你查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相应规定。涉及具体问题,请你与当地市场监管局沟通。

问题900、起重指挥证件Q1,在建筑工地上是否允许使用?此证件使用范围是什么?汽车吊、履带吊,持Q1的作业人员是否可以指挥,是否满足作业要求?

总局答复:

在市场监管领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 第41号)执行。

问题901、尊敬的特设局领导: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51-2023)中,“第4.3条 修理”规定,“(1)修理单位在重大修理前应当向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修理告知”;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一个说重大修理前应告之,一个说修理即应告之,二者表述不一致。

不知应如何理解规程中的表述,是强调重大修理必须告之?还是规程印刷有误?还是将要修法?望给予明确,谢谢!

总局答复:

均应告知,规程仅仅是没有强调修理告知,二者不矛盾。

问题902、桥式起重机修理更换司机室的操作台及电气柜,更换其它电气配件需要向当地特检所报检吗?

总局答复:

请你查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相应规定。具体问题,请你与当地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沟通。

问题903、施工现场有一台悬臂吊,起重重量3吨,起升高度大于2米,特种设备目录里面属于起重机械,持有哪个部门,颁发的什么操作证可以操作这个悬臂吊?

总局答复:

具体问题,请你与当地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沟通处理。

问题904、请问,浮吊船是特种设备吗,管理依据有哪些规范文件

总局答复:

请依据2014年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相应产品标准自行界定。

问题905、条款和内容

2.5.3.4(1)“起重电磁铁应当提供至少相当于 2 倍额定载荷的拉脱力,电控永磁铁和起重永磁铁应当提供至少相当于 3 倍额定载荷的拉脱力”。

关键词

C3.8.1(2)“起重机械检验类型、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中规定“起重磁铁”应验证“悬挂牢固可靠”。C4.3.1.1 规定“额定载荷试验”应“根据起重机械设计的额定起重量,按照产品标准和设计文件规定的工况、试验方法和要求,进行各主要工作机构动作试验,每种动作至少进行 3 次”。C4.5.2.4.1规定不可拆分专用吊具“按照本规程2.5.3条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及相应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动载试验’”。

问题描述

大规范2.5.3.4(1)条款内容是宣贯新难课题!如何保障“应当提供至少”安全系数?大规范只给出了“关键词”所述原则性要求,没有给出详细明确方法。现实中,磁力起重作业都是初步估重后用最大磁力(即满磁力)直接吸运,以只要吸得住就提升吊运、途中以“避开人”为使用管理原则,无法考虑“应当提供至少”安全系数、杜绝失控坠落的问题。事实上,磁力起重作业客观存在安全系数够不够、被吸物材质变化、被吸物厚薄、氧化铁皮厚薄、被吸面不平度变化、磁场导通面积饱和程度、被吸物弹性挠度大小、吸持重心偏正、异物气隙有无、被吸物温度高低、作业环境温度变化等动态降低载荷能力的“隐形超载”因素,必然会严重影响2倍3倍安全系数的“至少提供”,失控坠物被视为“无法预知”“很难避免”的难题,这是行业内至少9起工亡事故的主要原因。

初步建议和理由

大规范既然把不可拆分起重磁铁纳入特种设备整机管理,可以在“额定载荷试验”和“专项动载试验”宣贯中明确监管和监检方法及责任。把GB/T 41098-2021中4.2.3.3.7和D.5.3给出的起重磁铁“应能区分全磁化和部分磁化”的控制功能,即至少设置“满磁力”和“额载力”两个控制档,分别设置明显的警示信号,两个控制档按2.5.3.4(1)系数通过力值检测差别标定等作为大规范宣贯中“概念性”内容。拟明确告知相关人员:起重磁铁“部分磁化”的“额磁力”用于按国标“4.2.3.3.6”所述“应具有减少电源供应控制的装置,以利于释放超载”;“全磁化”的“满磁力”用于按国标所述“超载释以后,控制系统应能恢复满功率”,即提升和吸运载荷时改用“满磁力”,从而动态加入大规范规定的安全系数;如果缺乏“先释后吊”功能,吸运非平面非刚厚工件时,2倍3倍系数完全可能因“隐形超载”的客观存在而成为空话,可能系数高到4倍6倍乃至更多才能避免失控坠物。在用起重磁铁直接提高最大磁力是不可逆或需要很大成本的,但“先释后吊”将载荷数量释放到安全系数以内不需要太多成本。目前,已有的力测技术已经可以在不停产状态几分钟内验证两个控制档的力值,曾经不能目测的磁力数据,监管和监检可以现场验证,可以与特种设备智能化管理平台衔接,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唯有具备和使用“先释后吊”功能,才能满足大规范“应当提供至少”的安全系数,才能保障起重磁铁“使用管理”“悬挂牢固可靠”,才能避免失控坠物工亡。

行业内忽略“先释后吊”“失控坠物”40余年,“无群死群伤”的侥幸麻木理念一直博弈着新安法“生命至上无死角”原则。现在“安全系数”立法了,实施中会不会强化监管和监检?是行业内能不能杜绝“失控坠物”的关键。目前,宣贯活动对先释后吊、动态加入安全系数保本质安全的概念没有明确详细的解读内容,大部分学员对这个新难课题知之甚少。但愿大规范宣贯的东风能真正凑响起重磁铁“两个责任令推进年”的号角!

总局答复:

作为安全技术规范是基本要求,需要明确的,规范已明确。如果技术层面还需要提高要求,建议在相应标准中实现。

问题906、住宅小区地下室的二层升降横移机械式停车设备区域内是否可以安装汽车充电桩?是否有规范依据?

总局答复:

请你自行查找规范依据,我局没有发布过相应规范。

问题907、尊敬的总局领导:

TSG 51-2023中3.1条要求“改造单位必须为制造单位”,该条释义为:改造单位必须是产品原制造单位?还是改造单位必须持有制造单位资质?

总局答复:

相同内容已答复,请你查看留言答复。

问题908、尊敬的总局领导:

TSG 51-2023中3.1条要求“改造单位必须为制造单位”,该条释义为:改造单位必须是产品原制造单位?还是改造单位必须持有制造单位资质?

总局答复:

改造许可包含在制造许可中,起重机械改造必须持有相应改造许可资质。

问题909、您好,我想问下压力容器(空气储罐)的制造日期是2013年7月,推荐使用寿命为8年,厂家购入日期为2015年12月14日,请问该压力容器的使用年限应该从制造日期还是实际投入使用时间开始算呢?使用单位出具证明文件证明购买投用时间可以作为下次检验日期确定的依据吗?特急,能否快速回复,请领导费心

总局答复:

回复:一般从实际投用日期起算。

问题910、您好。TSG D7002—2023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 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那我单位在2023年5月份取得的型式试验证书,还有效吗?是等4年到期后再行申请,还是立马就要换证呀?

总局答复:

回复:有效,目前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有效期为四年。

问题911、总局的领导:“《质检特函〔2013〕61号》现行有效,但与新发布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政策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新发布的为准”(见22年5月30日留言答复),执行过程中我司存在着困惑:

我司是以制造制冷撬装设备为主的空调制冷设备企业,其中也有氨作为制冷剂使用。使用范围在制冷系统内,供给客户的冷量以载冷剂形式传递。请问连接容器的撬内压力管道是否需要按照《质检特函〔2013〕61号》叙述的遵照《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要求执行?是否可仅按TSG D0001管规的协调标准GB/T 20801-2020执行?

总局答复:

回复:《质检特函〔2013〕61号》已明确所述要求。

问题912、您好。

TSGD7002-2023 已于最近发布,并将于2023年10月1日开始实行。

在新规则3.1章节中规定了证书有效期为4年,请问:


在2019年10月31日之前取得的型式试验证书在2023年10月1日之后是否继续有效?或者需要按照3.2.1的要求申请证书延续?


如果需要申请证书延续,针对2015年10月31日之前取得的证书,是否可以申请证书延续?

总局答复:

回复:2023年10月1日之前有效。目前,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有效期为四年。

问题913、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领导您好: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第14条的要求:

进口压力管道元件许可。根据前期试点情况,自2022年6月1日起,进口压力管道管子(A、B)、压力管道阀门(A1、A2、B)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型式试验和制造监督检验(或者进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过渡期至2024年5月31日。

请问:如果进口压力管道管子的制造日期在2024年5月31日之前,而商品到岸中国海关的日期在2024年5月31日之后,但此时国外的制造单位仍然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请问这种情况下进口的压力管道,是否可以在通过型式试验并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合格后,在国内安装使用?

总局答复:

回复:2024年5月31日之后,进口到中国的压力管道管子应当取的相应的制造许可。

问题914、固定式压力容器外壁焊接梯子、平台垫板或者管线支架等,是否需要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总局答复:

回复:应与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能力的设计单位)确认是否改变了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如改变了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则按改造处理。改造的相关要求请查阅《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章。

问题915、1.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内D2.2部分,气瓶充装许可条件各条款未对人员兼职作出明确规定,现有单位配备具有工程师职称技术负责人1人,其持有气瓶充装人员证(P证),问该名技术负责人是否能兼任充装人员?


总局答复:

回复:可以兼任,《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未明确相关要求。

问题916、总局领导好,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 号)》第12条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要求”规定,安全附件中的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爆破片装置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TSG D7002-2023《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未见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爆破片装置型式试验要求,且规定“本规则实施之前发布的其他文件和规定, 其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 以本规则为准。”

问题1,2023年10月1日起,压力管道用安全阀制造单位是否仍需按TSG 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件D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报告/证书?

问题2,2023年10月1日起,压力管道用紧急切断阀、爆破片装置是否不再要求需有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报告/证书?

总局答复:

回复:1.需要。2. 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爆破片装置属于安全附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问题917、尊敬的总局领导专家:


关于三新技术评审提供的技术资料中要求部分报告需要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如火烧试验、环境试验、氢气循环试验等,如果我的产品其中型式试验项目已经包括这些项目,我公司是否可以在三新技术资料中直接引用这些型式试验机构提供的报告?望领导专家给与指导建议,将不胜感激!

总局答复:

回复:具体可咨询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联系电话:010-59068908)。

问题918、从事门窗加工和工业生产的企业,使用瓶装的液化气、氧气等进行作业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请问:市场监管是否应该对企业进行监管?是对气体使用者进行监管还是对充装单位进行监管?依据是什么?

总局答复:

回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问题919、你局答复“餐饮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气瓶、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需纳入特种设备管理”,请问市场监管部门是对餐饮使用单位进行监管还是对气瓶、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进行监管?监管的依据是什么?

总局答复:

回复:商务部门是餐饮场所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问题92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管道TSG D7003-2022 中第1.5条 除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和辅助工作外,检验机构不应将定期检验中其他工作外委,受委托的无损检验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对于无损检测工作中的内检测,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外委时,检验机构应当具有长输管道定期检验资质(DD1,含内检测),并再起核准资质范围内外委。

请问,内检测可否由业主进行外委,如果可以,对业主有什么要求?

总局答复:

回复:可以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内检测。

问题921、总局领导: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22年41号公告中,附件1、注三中描述:工厂化预制管段包括“汇管、过滤器、分离器、凝水(气)缸、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收发球筒、鹤管等”,是否可以理解“汇管、过滤器、分离器、收发球筒”等属于元件组合装置,不属于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同时也不用取得相应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证”—“R1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

企盼回复!

总局答复:

回复:所述汇管、过滤器、分离器、收发球筒若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需按压力容器进行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要求请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2。

问题922、尊敬的总局领导,


对于由境外生产商生产制造的流量计(壳体),从国外进口且安装使用在国内特种设备的压力管道上,此类进口流量计(壳体)会向特检院申请到岸监检。但流量计(壳体)是由多个压力管道元件组焊而成的,比如法兰,管子或管件等,这些元件均为境外厂家生产,提供给境外流量计(壳体)制造厂在境外工厂组焊,其结构形式可参考团标 T/CASEI 012-2022 附录A,图A.9 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其承压壳体部分属于压力管道元件的为管件(测量管)和法兰。

对于进口流量计(壳体)-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其内部的管件(测量管),类似于压力管道元件中的弯头,此管件有两种生产方式如下:

A, 境外管子生产商提供直管给境外流量计(壳体)生产商,由境外流量计生产商对直管进行加工成弯管,请问此类境外管子生产商提供的直管是否应取得中国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此类境外直管生产商是否需要取得中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B, 境外管件生产商按流量计(壳体)生产商的要求将管子加工成管件(弯管),将管件提供给境外流量计(壳体)生产商用于流量计(壳体)的生产,请问此类境外管件供应商提供的管件(弯管)是否应取得中国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此类境外弯管生产商是否需要取得中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以上问题恳请总局领导逐一解答,谢谢


总局答复:

回复:1.不需要取得制造许可和型式试验。2.进口的管件(弯管) 需要按要求取得制造许可和进行型式试验。

问题923、领导您好!TSG D7002-2023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 在2023-10-1实施,我单位生产钢制锻造法兰,请问在2023-10-1后实施换证鉴定评审的单位是否要在鉴定评审前完成型式试验,并向评审组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谢谢!

总局答复:

回复:按照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8号公告,型式试验与监督检验不作为生产单位许可取证的前置条件,生产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

问题924、请问,TSGD7002-2023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许可规则中要求锻件法兰需要做型式试验,对于境外生产的锻件法兰在中国国内使用其法兰是否也需要有型式试验证书?

总局答复:

回复:需要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问题925、请问,境外生产的元件组合装置-流量计(壳体)到中国境内使用并应用在工业管道上面。它是否需要做特种设备的到岸监检?如果做到岸监检,它内部的承压元件之一的双相钢管件是否需要型式试验证书(双向钢管也是由境外工厂生产的)

总局答复:

回复:1.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到岸监检)。2.需要型式试验。

问题926、特设局专家:你好,咨询个问题,按照2014版特种设备目录8000压力管道条款“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如果压力容器测量口第1道法兰阀后与液位计之间设计了一段短管DN150,压力2mpa,这段短管属于设备本体所属管道吗?是否不属于压力管道范畴?盼回复,谢谢

总局答复:

回复:所述管道若属于压力容器本体之外管道,请查阅《特种设备目录》压力管道定义判断是否属于压力管道。

问题927、请问:持有电工证的人员从事高处电工作业,还需要持有高处作业证吗?

总局答复:

您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没有高处作业证,请咨询具体发证单位。

问题928、  我要提出的几个问题是关于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问题.

  一.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像叉车,行车,锅炉等工种要持证上岗,如果不持证上岗,一经查出,要罚款等处理.但是在报名的申请表一栏上还要求有所报工种的工作经历,并且要单位盖章.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有的人搞叉车租赁,没有单位,想考个证,难道还不给考吗?

  建议:不论户籍,报考人员都可以个人名义,在任何地方报名培训参加考试.就像驾驶证一样,只要通过考核取得证件,均全国通用.

  二.这些工种都要求是初中及初中以上文化,有些工种要求高中及高中以上.这是没有错的,可是有些人岁数大了,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丢了,难道就不给考了吗,难道就因为这样一个小小的毕业证,就剥夺了一个人,想参加某项工作的机会了吗?况且,就现在的考核方式及难度,没有初中及初中以上文化也通不过考核啊.

  建议:如果丢了毕业证,可以由原毕业学校开个证明,或者由户口本上本人那页上的学历来代替.或者本人写个承诺.

  三.建议考试的内容多与安全有关,有些根本就不需要操作人员掌握的知识,是不需要考的.那样就是浪费工人时间,对安全也丝毫起不了什么作用.现在考核内容比驾驶证都难好多倍.

  仅供参考,不妥之处,请见谅!!!

总局答复:

您好,1、申请人应当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考核取证。向工作所在地初取证时工作单位指的是辖区内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市场主体即可,但复审时聘用记录中的单位必须为持证人实际从事所持项目的特种设备相关单位;2、毕业证遗失可以采用补办学历证明等方式,具体请咨询当地发证机关;3、我们将认真考虑您的意见建议,在后续工作中适时加以改进。

问题92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25条,复审业务时,需要填写《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附件C,请示特设司,非本地户籍的申请人向工作地发证机关提出复审,该表是否需要加盖工作地用人单位公章?谢谢

总局答复:

您好,该表不用盖单位公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聘用记录中应当盖单位公章。

问题930、厂内有氧气工业管道,输送介质为厂内液氧气站经汽化器气化后的氧气,管径80mm、72mm,工作压力1.5MPa以下。按照特种设备目录,管径不足150mm、压力不足1.6MPa,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介质的管道除外,那么我认为,以上管道不属于特种设备,氧气属于以上介质种类,地方监管部门是否在扩大目录范围。请贵局予以确认,并向下传达学习。

总局答复:

回复:《特种设备目录》压力管道定义已明确“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不包括液化气体、蒸汽和氧气)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问题931、简单压力容器需要办理安装告知吗

总局答复:

回复:请查阅《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要求。

问题932、我们有台换热器,介质中含有氯甲烷,按HG20660-2000氯甲烷为高度危害介质,按HG/T20660-2017和今年新出版的GB/T42594-2023承压设备介质危害分类导则,氯甲烷为中度危害介质,HG20660-2000至今天已二十多年了,现采用GB/T42594-2023和HG/T20660-2017代替(HG20660-2000)是否符合TSG《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总局答复:

回复:请查阅《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A1.2.3、注1-7相关要求。

问题933、您好,我家在2019年采购一台厂区观光车(非营运),同年,办理了相关的牌照,按照特种设备进行管理,每年进行年检,直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出台之后,是不是可以不列为特种设备了,可以办理注销,请答复,谢谢

总局答复:

车辆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请按《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第1.2条进行界定。登记、注销等具体的办事流程,请咨询相应的登记机关。

问题934、您好:

叉车加装了能实现其他动作的属具,请问这种情况下此车是否还在监管范围内?如果在监管范围内,检验人员应如何处理?

总局答复:

车辆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请按《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第1.2条进行界定。对于纳入特种设备监管的叉车,按《场车规程》规定实施检验。

问题935、您好,

关于特种设备压力管道附件阀门安装的空间操作问题咨询。

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时可责令有关单位消除事故隐患。

根据GB/T20801.4-2020压力管道规范中10.9.3对阀门手轮位置的安装要求为易于操作、检查和维修。但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空间操作数值要求

目前发现存在压力管道附件阀门在安装过程中由于周围空间拥挤,手轮部位安装不了,以及阀门安装在管道底侧,四周有支架阻挡,只够一只手伸进去操作的情况。

请问,是否该类的安装情况属于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如果是,可根据哪条法律或规范来执行检查?以及是否发现该类情况时可以现场执法责令消除隐患?

总局答复:

回复:请查阅其设计制造资料以及企业操作规程判断,标准问题请咨询标准归口单位或标准起草单位。

问题936、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且具备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的设计资质)是否有设计本单位生产的撬装系统内的压力管道的设计资质?

总局答复:

回复:《质检特函〔2016〕46号》已明确在设备系统上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元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过制造监检。

问题937、你好,我们公司在取得了压力管道元件中的元件组合装置的制造许可证,其中许可参数为元件组合装置中燃气调压装置、锅炉范围内管道和长输油气管道使用的工厂化预制造管段,请问这三个产品是否还需要取得型式试验证书?非常感谢。

总局答复:

回复:请查阅《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1.2.1相关要求。锅炉范围内管道请查阅《锅炉安全技术规程》4.1(4)。

问题938、尊敬的总局领导:撬装式承压设备中连接管道需要单独取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吗?还是按照压力容器附属装置一并按照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办理过程中的“锅炉(压力容器)登记范围确认表”企业在填完后交给发证机关后需要发证机关盖章后返还给企业留存吗?

总局答复:

回复:《质检特函[2016]46号》已明确了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使用登记的相关要求。

问题939、《压力管道监检规则》(TSG D7006-2020)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首次将流量计壳体(壳体)列入监检范围。《规则》对1.2.1的第(2)条款:“元件组合装置中的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工厂化预制管段、 流量计(壳体)”这句话中的“流量计(壳体)”没有做更详细的说明,铸造成型的铸钢或不锈钢流量计(壳体)是否需要监检??

总局答复:

回复:元件组合装置中的流量计(壳体)需要按《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的要求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并按《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进行制造监督检验。

问题940、如何下载最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与上一版,想查看起重作业方面代号变更情况

总局答复: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您可以前往特种设备局官方网站(https://www.samr.gov.cn/tzsbj/)-总局文函栏目下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

问题941、R1操作证书丢了是否可以补办?如果能补办应该在哪补办?

总局答复: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提交身份证明、遗失或者损毁的书面声明及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原持证项目有效期不变。

问题942、依据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1.11中“简单压力容器和本规程1.4范围内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使用单位负责其使用的安全管理”。请问①、简单压力容器上的压力表是不是也在使用年限内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②、简单压力容器上的压力表在安装前是否需要强制检定?

总局答复:

回复:特种设备上使用的压力表应当符合计量方面的相关规定,压力表是否需要检定请咨询计量主管部门。

问题943、调压站内压力管道可以按公用管道设计,按工业管道监检吗?还是都要按工业管道设计、监检

总局答复:

回复:请查阅《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注C-1相关要求。

问题944、尊敬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领导:

关于鹤管是否需要压力管道元件取证问题,根据贵局2023.4.14的回复,经对有资质出具监检报告及型式试验的机构进行咨询,对方普遍回复要对鹤管产品出具监检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申请企业具备制造许可证书是前提条件,这导致我公司产品监检及交货困境,直接危及我公司产品出厂及企业生存,期待贵方进一步解答,谢谢!

总局答复:

回复:工业管道使用的工厂化预制管段(包括鹤管),不需要制造许可,不需要制造许可的元件组合装置仍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或者通过型式试验。

问题945、尊敬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领导:

经对有资质出具监检报告及型式试验的机构进行咨询,对方普遍回复要对鹤管产品出具监检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申请企业具备制造许可证书是前提条件,这导致我公司产品监检及交货困境,直接危及我公司产品出厂及企业生存,期待贵方进一步解答

总局答复:

回复:工业管道使用的工厂化预制管段(包括鹤管),不需要制造许可,不需要制造许可的元件组合装置仍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或者通过型式试验。

问题946、尊敬的总局领导: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1-2016要求,“特种设备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进行,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2019年6月1日起,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证取消了。企业自行组织的操作人员培训是否属于经过专业培训?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是否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操作人员(经企业自行组织培训过)进行?还是必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年度检查?

总局答复:

回复:年度检查由使用单位进行的,检查人员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并经过专业培训,不需具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专业培训至少包括运行维护、检验检测、使用管理等方面。

问题947、你好,我想请问只有1台叉车特种设备的企业,已经配备了持证的操作人员,还需要配备持证的安全管理人员吗?

总局答复:

您好,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具体的持证要求请查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2.4。

问题948、你好,我想咨询工厂内使用站驾式电动叉车,使用人员是否需要持有N1特种设备操作证

总局答复:

对于纳入特种设备监管的叉车,作业人员均应依法持证上岗。

问题949、TSG81-2022厂车技术规程中与TSGN001-2017比较观光车定义取消了非封闭,是否意味着观光车可以是封闭结构,谢谢

总局答复:

车辆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按《特种设备目录》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第1.2条进行界定。依法应当纳入特种设备监管的场车,必须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包括《场车规程》第二章的设计要求,规程明确规定观光车辆应当采用非封闭的车身结构。

问题950、厂车技术规程TSG81-2022与厂车技术安全监察规程TSGN001-2017比,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定义没有规定车轮距要求,只是在设计里提到车轮距大于1.15米,是否意味车轮距小于1.15米的观光车也属非公路旅游观光车,纳入监管范围,只不过是不符合非公路旅游观光车设计要求的,是不合格产品,不允许使用?谢谢。

总局答复:

车辆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按《特种设备目录》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第1.2条进行界定。依法应当纳入特种设备监管的场车,必须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包括《场车规程》第二章的设计要求。

问题951、您好,公司最近采购了2台无人叉车,想咨询下无人叉车是否需要按照传统叉车,进行检验及使用登记,谢谢。

总局答复:

您好,车辆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按《特种设备目录》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第1.2条进行界定。

问题952、您好,请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2-2022)里的申请书,“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页的“办公地址”是否是企业实际从事检验、校验工作的场地?

总局答复:

您好,检验、校验场地地址在核准申请书第五项填写。

问题953、尊敬的总局领导:

我单位是安全阀校验机构原来的核准项目为FD1FD2(含在线校验),根据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我单位复审后于2023年2月27日下发新证,新证的核准项目为FD1.在此想向省局领导咨询新的规则实施后换发的FD1核准项目是否与老证FD1FD2(含在线校验)为同等效力,也就是FD1包含FD2和在线校验。

总局答复:

您好,按新版核准规则评审颁发的核准证书,FD1覆盖FD2。

问题954、您好:

我公司依据《TSG Z7001-2021》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丙类资质(自检机构),是否可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2.14规定,对本单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

总局答复:

您好,请具体说明是什么设备,或查阅相关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要求。

问题955、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主梁横担与法兰为起重机安装时现场焊接链接,这个链接点属不属于主要结构受力件?焊接完毕需要强制探伤吗?需要按重大维修报检、验收吗?

总局答复:

请你查看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明确起重机械有关名词术语含义的通知》(特设局函[2020]47号)。

问题956、建筑施工行业悬浇连续梁采用的挂篮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总局答复:

请依据《特种设备目录》及产品标准进行界定。

问题957、电动葫芦是特种设备吗,双方需要年检

总局答复:

曾多次答复,请你在留言区查看答复。

问题958、安装在一根工字钢上的电动葫芦,额定起重量5吨的电动葫芦属于特种设备吗,双方需要年检

总局答复:

曾多次答复,请你在留言区查看答复。

问题959、拟购买了1台无人叉车,请问属于特种设备范畴吗?厂家答复不属于特种设备,算是机器人范畴。

具体铭牌参数如下:

厂家名称:安徽宇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激光导航三向叉式AGV

自重:5000kg

载重1000kg

最大提升高度:4600mm

制造许可证号:TS2510816-2023

锂电池驱动

总局答复:

车辆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请按《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第1.2条进行界定。

问题960、拟购买了1台无人叉车,请问属于特种设备范畴吗?厂家答复不属于特种设备,算是机器人范畴。

具体铭牌参数如下:

厂家名称:安徽宇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激光导航三向叉式AGV

自重:5000kg

载重1000kg

最大提升高度:4600mm

制造许可证号:TS2510816-2023

锂电池驱动

总局答复:

车辆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请按《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第1.2条进行界定。

问题961、领导您好!请问使用桥式起重机已经取得了起重司机Q2证书的人员还需要同时取起重机指挥证Q1么?(作业现场为生产流水线,起重视线良好,正常情况不需要其他人员指挥)。还有哪些情况需要取 起重机指挥证Q1?

总局答复: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 第41号)、《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执行。

问题962、额定起重量小于3t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需要做特种设备年度检验吗?

总局答复:

不在特种设备监管范围,不需要特种设备年检。

问题963、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章 附则“(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与《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其中额定起重量...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还是《特种设备目录》哪个为准?是否有最新《特种设备目录》,且如何下载?

总局答复:

按照《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执行。

问题964、领导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起重地面操作人员进行公司内部培训,一般是多久应培训一次。


谢谢!

总局答复:

请你参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自行确定。

问题965、尊敬的领导和专家好!GB/T42594-2023<承压设备介质危害分类导则>已经实施,请问固容规TSG21-2016中对介质毒性分类标准仍然采用HG20660还是采用新规范GB/T42594-2023。谢谢!

总局答复:

回复:请查阅《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A1.2.3及注1-7相关要求。

问题966、领导好:

关于《TSG 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 (1)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气瓶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具备对气瓶进行安全充装的各项条件。”。按照此条要求,如果一个充装单位的燃气经营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超期了,但是充装证没任何问题。需要我们去查处吗?如果需要,依据什么法条?

另外此条目表述是否不够全面?很多充装单位都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比如氧气充装站只有危化品经营许可。


总局答复:

回复:《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1)已明确相关要求。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判定及处罚问题,不宜采用公众留言的方式答复,请你们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组织研究处理意见。对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的,请按照程序行文办理。

问题967、您好,我是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一家企业的员工,我们的企业名称是:四川金瑞气体有限公司,我们公司有气瓶充装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站,目前处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站换证中,想要咨询:我公司已有4名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证(R2)的员工,一个班组,依据TSG07-2019的标准中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和检查人员的要求,我们目前有4名R2的人员(充装和检查)是已满足条件还是说应该要6名取得R2的员工?谢谢指导!

总局答复:

回复:4人取得R2证即可,但应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C3.2.7相关要求,同一工作班次中检查人员不得兼任充装人员。

问题968、总局领导:

TSG07-2019规范中第C2.2.9.2 搪玻璃压力容器

C2.2.9.2.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有产品检验与试验所必需的检测仪器与装置,包括搪玻璃层测厚仪不少于 2台、不低于 20kV 的直流高电压检测仪不少于 2 台、搪玻璃件几何尺寸检测工具、整机试验台、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验装置。

请问上述要求中的“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验装置”是否可以外委?

总局答复:

回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C2.1.5已明确所述要求。

问题969、总局领导好,《特种设备目录》中,代码7120(品种:焊接钢管)和代码7150(品种:复合管),总局2021年第41号文注四:只需通过型式试验的压力管道元件包括有复合管和复合管件,我公司想自制一批钢-不锈钢复合钢板制焊接钢管(材质为Q245R+S31603),采用钢-不锈钢复合钢板卷制焊接工艺加工成焊接复合钢管,那么我们是需要按照焊接钢管取得焊接钢管行政许可还是只需通过复合管的型式试验就可以,请领导予以指导!

总局答复:

回复:请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注四,已明确所述要求。

问题970、尊敬的领导:

《液化石油气钢瓶》GB/T5842-2022明确,本文件适用于设计、制造在正常环境温度(-40度~60度)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2.1MPa,公称容积不大于150L,可重复盛装符合GB11174的液化石油气的钢质焊接气瓶。在标准中,没有再对工业用和民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区分。只在《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中有明确液化石油气钢瓶工业用为棕色,民用为银灰色。

《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中亦明确,本标准适用于作工业和民用燃料的液化石油气。

根据上述规范,请问:钢瓶和液化石油气标准都已统一,当充装站在充装工业用液化石油气(使用环境、温度、压力都符合上述要求,液化石油气不添加任何添加剂)时,是否还需要单独申请工业充装许可?

总局答复:

回复:请查阅《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

问题971、尊敬的总局领导:

您好!有以下疑问咨询:

1、《固容规》TSG21-2016中1.4条范围内压力容器是否必须进行监督检验?

2、1.4条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是类似于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管方式,仅进行制造监检可以不进行注册登记?还是既不用制造监检也不用注册登记?

有以上疑问请领导解答。

总局答复:

回复:1.请查阅《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修订说明1.4.1和1.4.2范围内的压力容器需要进行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2.简单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请查阅《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1.11相关要求。

问题972、您好,空压机和冷冻式干燥机内部的压力容器未发生实际安装行为,空压机到货后压力容器已经是安装好的状态,使用单位无安装资质是否可以办理使用登记证,如果可以,应该怎样办理?

总局答复:

回复: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要求执行,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的使用登记按《质检特函〔2016〕46号》的要求执行。

问题973、我公司有移动式低压液氮罐维修,容积180L,根据法规定义属于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产地马来西亚,我司计划找液氮罐厂家授权的国内经销商进行维修,请问国家对液氮罐维修企业有资质要求吗?期盼回复!

维修内容如下:

1、确认故障内容,将液氮罐负责运输到维修现场 ;

2、更换对应压力表、安全阀、阀座、液阀、爆破片等相应损坏安全附件(根据维修需求可进行切割或焊接);

3、要求维修后的罐体(含安全阀)由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压力表由计量所校准并出具质检文件;

4、确认完成后液氮罐送回试验室。

总局答复:

回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已明确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修理由取得相应级别制造许可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一般修理不用取得许可。

问题974、我公司有移动式低压液氮罐维修,容积180L,产地马来西亚,我司计划找液氮罐厂家授权的国内经销商进行维修,请问国家对液氮罐维修企业有资质要求吗?期盼回复!

维修内容如下:

1、确认故障内容,将液氮罐负责运输到维修现场 ;

2、更换对应压力表、安全阀、阀座、液阀、爆破片等相应损坏安全附件(根据维修需求可进行切割或焊接);

3、要求维修后的罐体(含安全阀)由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压力表由计量所校准并出具质检文件;

4、确认完成后液氮罐送回试验室。

总局答复:

回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已明确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修理由取得相应级别制造许可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一般修理不用取得许可。

问题975、总局您好

依据《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第七条“具备条件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自行进行安全阀的校验工作”安全阀使用单位自行开展校验工作应具备哪些条件?

依据《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第七条“进行在用设备检验时,安全阀使用单位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时,应当将校验报告提交负责该设备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单位自行校验后应将报告提交给校验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还是其他相关机构?

总局答复:

回复: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第七条已明确从事使用中的安全阀检验的单位应当具有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校验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以及校验装置、仪器和场地。2.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第七条已明确安全阀使用单位进行安全阀校验时,应当将校验报告提交负责该设备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

问题976、请问减压阀生产是否需要提供型式试验证书?若需要是单独提供减压阀型式试验证书?还是可用某一类型式试验中证书可包含?具体由哪一类型式试验证书可包含减压阀?

总局答复:

回复:减压阀应按《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的要求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具体可咨询所委托的型式试验机构。

问题977、压力容器检验员,是否可以单独进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水压试验检验工作。

总局答复:

回复:已电话回复。

问题978、总局领导,您好!

我单位拟建油气伴生气处理装置1套,此装置流程为油田油气井口采出的伴生气(含二氧化碳和甲烷)通过管线输送到二氧化碳处理站内,经过分离、压缩、液化、储存,在处理站内装车拉运至油气井口进行回注驱油,整套装置是为油田采油及尾气环保处理,请问此装置内的工艺管线是否可以认定为油气集输管线?请领导予以解答。

总局答复:

回复:集输管道指从油井或气井的井口到油气田外输处理站之间的油气输送管道。集输管道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管道范围。

问题979、您好,在GB/T150.4 第6.5.5条c款规定:组装筒体中,任何单个筒节的长度不得小于300mm,此条是否适用于换热器管箱的筒体中,换热器管箱筒体长度可否小于300mm。谢谢

总局答复:

回复:标准问题请咨询标准归口单位或标准起草单位。

问题980、总局领导:您好!关于层板包扎的焊材选择问题,内筒体是S31603管子,第一层层板纵焊缝(材料Q345R),选取507,手工焊接是否可以,类似于衬环材料S31603,Q345R相焊接,问题是选用低合金钢所用的焊材是否正确,比如手工焊接用的507焊条

总局答复:

回复:具体技术问题请咨询技术机构或专家。

问题981、1、企业自用的空气呼吸器的气瓶充装,购买简易充装泵,仅限于企业自用,是否人员必须取得P证?2、消防大队的气瓶充装没见他们取过证,是否合法合规?

总局答复:

回复:仅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活动的不用许可。充装人员应满足《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6)的要求。

问题982、尊敬的领导,咨询两个问题:

1.假如一台压力容器,还有1年到设计寿命,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时,确定下次检验日期可否超出设计寿命日期?

2.办理超设计寿命使用变更登记时,能否依据到期前检验机构出具、尚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办理变更?

总局答复:

回复:1.请咨询所委托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2.请查阅《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相关要求。

问题983、某加油站出油管线埋地部分采用∅75/63增强型双层热塑性塑料管,热塑性塑料管道的主体结构层为无孔隙聚乙烯材料(内层管公称壁厚6.5mm,外层管壁厚5.0mm),设计压力为0.4MPa,设计温度为50℃,最高工作压力为0.35MPa,属于GC2级压力管道。请问:该管道需要安装监检吗?如需要,请问适用什么标准规范?

总局答复:

回复:请查阅《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相关要求。

问题984、你好,咨询一下以下问题。1.气瓶的回收、拆解需要取得什么资质?该如何申请?2.个人将报废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卖给废品回收站的行为属于销售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吗?

总局答复:

回复:请查阅《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5.6、9.9、9.10相关要求。

问题985、《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4.2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2)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那么上述装置气压罐所装的安全阀是否要进行校验?若需要校验,那么是首次使用校验还是定期校验(每年校验1次)?

总局答复:

回复:特种设备上使用的安全阀,请按《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相关要求进行校验。

问题98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子证照下载,我在河北承德考试取证后,找不到电子证照查询和下载的渠道。

总局答复:

您好,建议您咨询承德市发证机关,是否具备发放电子证书条件并给您颁发了电子证书以及下载方法。

问题987、您好!已取得特种设备焊接作业证,还需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吗?我司安全管理人员要求需要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和《特种设备焊接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设备焊接作业。请指导!谢谢


总局答复: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从事特种设备焊接操作工作,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焊接。

问题988、请问,用通用门式起重机吊运集装箱,是选型错误吗?

总局答复:

关于选型问题,请你查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和《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相关规定。

问题989、尊敬的总局领导好!

新建住宅小区地下双层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完工后,在小区地下作整体规划核实验收时,该机械式停车设备是由所在辖区内的市监局作单独验收合格后,交规划部门,还是如何开验收?验收流程是怎么样的?恳求总局领导给予答复!!!!谢谢!


总局答复:

具体问题,请你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

问题990、一、背景情况

我司与深圳市永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控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签订两份《机械式停车设备销售(安装)合同》,我司委托永控公司负责两个项目的停车设备的制造、运输、安装等。后双方发生纠纷,永控公司诉至法院。

案涉项目是AGV搬运式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且层数均为20层以上。2020年12月时,永控公司持有的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2018年10月发证,2022年10月到期,许可范围为PSH-YK型七层及以下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2015年12月发证,2019年11月到期)。永控公司在签订案涉合同时且至今仍未成功换领新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二、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永控公司是否具备承接案涉项目的制造、安装等许可资质。

1、永控公司辩称,永控公司可以换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新证”),新证的许可范围可涵盖案涉项目,即其具备承接案涉项目的制造、安装等许可资质。

2、我司认为,案涉项目超出了永控公司所持有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且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已过期,所以,永控公司不具备承接案涉项目的制造、安装等许可资质。永控公司为了混淆视听,一直狡辩其满足换领新证的条件,新证的许可范围可涵盖案涉停车设备项目,故其具备相应许可资质,但是,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换证需要申请,申请并不必然被审批通过,而且暂且不论永控公司是否满足换领新证的条件,因永控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且至今一直没有成功换领新证,那么其许可资质范围应当按原有旧证。


三、需要咨询的问题

1、永控公司是否具备承接案涉项目的制造、安装等许可资质?

2、永控公司换领新证的申请是否必然会被审批通过?其是否满足换领新证的条件?【特种设备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在2019年和2022年分别有修改,本案发生于2020年,若以2019年修改的规定和2022年修改的规定会得出不同结论,则请以2019年修改的规定为准】

总局答复:

涉诉事宜,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需要时我方将给予法院以配合。

问题991、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 TSG Q7016-2016)第1号修改单

第四条最后增加一款:对于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指通用门式起重机、架桥机),出厂后首次安装时,应当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经拆卸后再次安装时不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但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的要求实施定期检验。

兹有我公司在A地安装一台设备,A地使用完成后,设备在当地办理了设备注销手续,现在移装到B地使用,

1.请问使用注册登记证在A地已经注销,移装到B地是按照定期检验还是监督检验?(该设备为高铁施工设备属于流动设备)

2.请问使用注册登记证在A地已经注销,移装到B地(A地的检验报告已经过期,在办理设备注销时在有效期内)是按照定期检验还是监督检验?(该设备为高铁施工设备属于流动设备)

总局答复: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与移装是两个概念;关于检验,相关规定很清楚;关于使用登记,具体问题,请你与当地市场监管局沟通处理。

问题992、您好!

因本人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一个生产制造许可方面的问题,找不到相关文件要求,希望总局能指示下。

1 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制造单位主要受力结构件(如标准节)允许外包给其它企业制造吗,其它企业是不是需要跟原制造单位同等资质情况下才能进行生产工作。

2 现如制造企业无相应特种设备生产资质,但在从事特种设备主要受力结构件制造和单独售卖,现有哪个标准,法规符合这一条来对他进行行政监督。

总局答复:

请按照《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相应规定执行。

问题993、总局领导:

首先感谢总局领导的回复,接上次问题,根据我单位查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7002-2019)内相关规定及前期咨询当地质量监督局。BMGY型150t半门式起重机是2条主支持支腿,MGY型75t门式起重机是4条主支持支腿,两种型号设备的主支持腿数量不同,主结构不同。BMGY型150t半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证书不能覆盖MGY型75t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证书。请总局领导明确指出能否覆盖。万分感谢!

总局答复:

依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相应规定,BMGY型150t半门式起重机与MGY型75t门式起重机二者相互之间不能覆盖。

问题994、尊敬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关于《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中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疑问,特向贵局咨询,盼答复。

在该细则表A-5焊接工艺因素与代号中,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的工艺因素代号有“15”和“16”,其中“15”代表喷射弧、熔滴弧、脉冲弧,“16”代表短路弧。同时,该细则第A4.3.9条规定:当表 A-5 中焊接工艺因素代号 01、02、03、04、06、08、10、12、13、14、15、16、19、20、21、22 中某一代号因素变更时,焊工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问:按《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取药芯焊丝电弧焊(FCAW)资质进行钢结构焊接(执行《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时,工艺因素代号“15”和“16”变更,焊工可不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具体分析如下),请问理解是否正确?

1.查询《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的编制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号)第十五条,焊接要素(代号)为9个,且仅规定焊接要素(代号)01、02、03、04、06和08之一改变时,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未规定药芯焊丝电弧焊FCAW熔滴过渡的变化,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2.查询美国焊接协会《钢结构焊接规范》(AWS D1.1/D1.1M:2010)表4.12,规定未评定过的焊接方法(GMAW-S可看作独立的方法,GMAW-S为“短路电弧气体保护熔化极电弧焊”),焊工需重作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也即只有实心焊丝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由“短路过渡”变为“其他过渡形式”或由“其他过渡形式”变为“短路过渡”时,焊工需重作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对药芯焊丝电弧焊(FCAW)无此规定。

3.查询《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技能评定》(NNSA-HAJ-0002-2019),药芯焊丝电弧焊(FCAW)技能评定的焊接变素包括7个(焊接方法、试件形式、焊缝形式、填充材料、焊接位置、焊缝金属厚度和管外径、焊接要素),无“熔滴过渡方式”变素,即熔滴过渡方式的改变,不需重作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4.查询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钢结构焊接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T/CECS 331-2021),药芯焊丝电弧焊(FCAW)考试的焊接变素包括7个(焊接方法、钢材类别、板/壁厚度和管外径、焊缝类型、焊接位置、衬垫情况、坡口形式及尺寸),无“熔滴过渡方式”变素,即熔滴过渡方式的改变,不需重作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5.根据《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需采用焊接工艺评定规定的参数进行焊接。我方钢结构焊接按《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或《钢结构焊接规范》(AWS D1.1/D1.1M)进行焊接工艺评定,但这两份规范中,都只规定实心焊丝熔化极气体保护焊时,熔滴过渡方式的变化,需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药芯焊丝电弧焊(FCAW)无此规定。

综上所述,上述所列标准针对药芯焊丝电弧焊(FCAW)均未规定熔滴过渡方式改变,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因此,参考这4份标准,以及与焊接工艺评定的变素保持一致,我方认为按《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取药芯焊丝电弧焊(FCAW)资质进行钢结构焊接(执行《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时,工艺因素代号“15”和“16”变更,焊工可不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总局答复: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目前《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正在修订中,您的建议我们会认真考虑。但按照现行《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目前焊接工艺因素代号“15”和“16”变更,焊工仍然需要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问题995、总局领导:你好,现我单位持证人员每天接到不少中介公司宣传挂证兼职电话,一天甚至十几条,严重影响工作开展,希望总局严查严处。

总局答复: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您的建议我们会认真考虑。

问题996、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19年10月办理的特种设备操作证书上写的是Q2(桥式、门式起重机),因四年期限已到需复审,工作人员告知我不能按照之前的Q2(桥式、门式起重机)进行复审,只能复审桥式起重机或者门式起重机两个之一,请领导给予准确答复,谢谢。


总局答复: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根据您所反映的情况,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换证时桥式、门式起重机作业项目应同时保留。

问题997、领导您好,请问绝缘接头,现在是否要做型式试验?

总局答复:

回复:《质检办特[2015]675号》已明确绝缘接头未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

问题998、老师您好!用于凝气式汽轮机排汽缸的爆破片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是否需要由具备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单位来生产?爆破片的设定压力为0.035MPaG。

总局答复:

回复:已电话回复。

问题999、总局领导: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中第12条“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要求”,内容中未包含“球形补偿器”。请问:

1、压力管道用“球形补偿器”是否需要取得“型式试验证书”?

2、“球形补偿器”是否可以沿用“旋转补偿器”的“型式试验证书”?

谢谢!

总局答复:

回复:1.若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范畴的补偿器,请按相关要求执行。2.应满足相应标准规范要求,具体请咨询型式试验机构。

问题1000、您好,请问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中第8.5.6条不合格气瓶的处理“使用单位不得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检验不合格或者应当予以报废的气瓶。对需要报废的气瓶,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自行或者将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处理。”其中“自行”包含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的使用单位或车主个体吗?

总局答复:

回复:此处指的使用单位。气瓶使用单位一般指气瓶的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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