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很多人还是表示不理解,或者是不认同。抛开其中应急管理部门人士基于部门利益角度的先天偏见,令我诧异的是,比如,文旅部门的人士,甚至是一些资深执法专家居然也认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含文旅部门,因此文旅部门有权适用安法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第一,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唯一依据系“职责分工”,而职责分工取决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三定”方案等。
《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尚勇、张勇主编)指出——
“根据本法第10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不仅包括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管的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等,也包括建设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监管的建筑施工安全、民航部门主要负责监管的民航安全、铁路部门主要负责监管的铁路运输安全、电力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管的电力事业安全等。因此,规定各部门都可以按照本法规定对各自监管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依据本法第65条规定采取相关行政措施,有利于加强对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管理,规范和统一执法尺度。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各部门有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领域,针对的违法行为的范围,需要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来确定。目前,规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的依据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三定”方案等。”
什么是相关法律,一定不是本法(即安全生产法),比如《建筑法》。什么是相关行政法规,比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另外,还包括了部门“三定”,我们知道,部门三定是严格依照法律来的,动不了手脚。
至于这里的等,也可以理解为等外等,但只能能够延伸到权责清单。我们知道,根据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基本法律原则,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都是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不能直接设定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既然如此,为什么我们还需要编制政府权力和责任清单呢?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林鸿潮教授讲得很好——“一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政府权责的规定比较分散,需要在繁杂文件中的找齐、找准某项职权很困难;另一方面,大多数立法文件都是由部门起草的,尽管在立法过程中经过征求意见和专门机构的审查,但是其中关于政府权责的规定也难免仍存在模糊、冲突之处,加上不同的部门、机构对法律的规定各自理解有所不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积累,这些问题越来越多,甚至纠缠不清,就形成了监管“盲区”和“冲突区”。因此,有必要编制一个清单。由此可见,清单的目的只是将已经法定的政府权责以集中、完整、清晰、易懂的方式呈现出来,尽可能消除盲区,而不是通过清单重新设定或者调整政府的权力和责任!换句话说,政府权责清单上的内容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必须来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不是另起炉灶,清单上对政府权责的决定从根本上应当与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一致性。”
综上,某个部门是否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处罚决定机关,只取决于其职责分工。比如,《旅游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也一定不是文旅部门。至于文化领域的娱乐场所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可见,有关部门可能不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也不可能享有本法规定的处罚决定权。
第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唯一标准系“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如何理解“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将直接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具体种类。
实际上这句话的意思还是比较清晰,因为这句话呈现出一个递进式的语义结构。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如前所述,职责分工抑或职责范围,都取决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至于这里为何多了一个“依照本法”,第十条释义的第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指出——
“除应急管理部门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本部门“三定”方案,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就是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仅仅是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也承担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例如,交通运输部门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工程验收等有关工作;民航部门负责管理民用航空安全,组织调查处理民用航空飞行事故、地面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及其他不安全事件,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等。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在原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基础上,突出强调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部门,主要是考虑到这些部门负责监管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较强的行业特征,长期以来形成了较为完整和成熟的监督管理体系。“
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一点是,安法修改时明确列举的这四个部门当中,交通运输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民航部门的职责依据来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筑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规定,然而,其中的水利部门就比较特殊,其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上并无直接的法律规定,而是源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水利部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可见,安法这里作了一个扩大解释,将国务院部门“三定”也作为了职责依据之一。但笔者认为,由这一特殊情况不能全盘否定本法第十条关于职责依据的基本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的界定仍然要遵循前述的递进式逻辑判断方法,即原则上仍应当坚持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判断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行业、领域”。
当然,最关键的还在于,也正是上述等部门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甚至是部门“三定”中有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因此,也才具备了可以与应急管理部门等划定职责范围或职责分工的前提条件。否则,如果本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压根就没有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甚至是作了反向规定(比如旅游法第一百零七条),此时,就不具备划定其职责范围或者分工的条件,同时也就无法判断有关行业、领域。
第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既包括监督检查权也包括行政执法权。
释义对第十条第三款作出了解释——“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职责开展执法工作,因此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此次修改,增加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的工作机制和要求,即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这意味着,有关部门一旦属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则,其就应当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并依照本法规定的职责开展执法工作。但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释义中所说的“依照本法规定的职责”,具体是指依照本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比如对住建部门来说,其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依据就不限于安全生产法,还包括了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可见,不能将其简单按字面意思理解,并错误的认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就只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执法。这其中隐藏的一个比较典型的问题是,有关部门在执法时就需要考虑法律适用的问题。比如住建部门对出借资质即应当依照建筑法相关条款处罚,但是,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果在安全生产法中也有规定,那么,依照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则,直接使用安全生产法即可。
另外,需要补充的一点是,除了安全生产法第十条明确列举的四个部门以外,实际上,第二条所规定的特殊领域安全生产的法律适用规则中所涉及的有关部门,比如消防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由于《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作了专门规定,该等部门也属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只是,该等特殊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原则上由特别法予以调整,仅当对于一些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时,才能适用本法的规定。由此可见,这些部门虽然也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但其实际上不一定享有本法规定的处罚决定权。
第四,“三管三必须”条款中的“管安全”的有关部门,不等同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注意到,安全生产法的“三管三必须”条款位于第三条,和第十条是分开的。之所以这样设置,就是因为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当中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其实质是基于党中央的规定要求而写入立法规定的一项原则。所谓法律原则,显然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规则,不能直接作为界定法定职责的依据使用。根据释义第三条解释:“其目的旨在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可见,第三条侧重的是“行业监管”,目的是尽量通过各有关部门对其主管对行业、领域的行业监管,来强化和补充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的不足,以最大限度确保安全。而且,释义所说的是“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而不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同时,释义第三条还解释道:“三个必须”原则明确了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负责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说法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而不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之所以这样表述,理由主要是,一些部门的法定职责中并无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但是从宏观方面来说,这些部门主管的行业、领域又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因此其在履行有关安全监管职责的同时,也要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至于“对所负责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句表述中的“监督管理”,也不能直接等同与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权合一的“监督管理权”,也应当理解为行业监管。
第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应作限缩解释,并与“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相区别。
依据一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中,曾明确指出——“(五)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据此可见,根据文件规定,除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外,还存在一个“其他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主管部门”。从上述两种部门的责任内容的表述不难看出,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后者似乎只有管理责任,而没有执法责任,不负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而只能指导督促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依据二是:2024年1月25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一)应急管理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商贸等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矿山、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燃气、特种设备、民爆、电力、海上石油天然气、渔业船舶、农业机械、教育、水利、体育、粮食、气象等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加强安全生产类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执法案例公布。
以上两类部门合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四)中央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其他行业部门则需要在安全生产理念和要求进行业规划、进产业政策、进法规标准、进行政许可,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其他有关部门还需要在法规、财政、人员、机构等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保障。
总而言之,既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权合一的部门,那就更应当坚持职责法定的基本原则,对其作出限缩解释。否则,盲目扩大该等部门,会导致行政执法的滥用。
就像有同仁说的那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针对的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而行业管理往往针对的是宏观层面管理的,有些领域行业管理与之监督管理可能在同一个部门,有些领域也存在分属不同部门的情况,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某些部门而言,比如文旅部门,在检查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中发现有涉嫌违反其他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移交。而不是擅用安法进行处罚。因为那些执法人员或许永远都不知道,文化执法中涉及的网吧中的锁闭疏散通道的行为所保护的行政管理秩序,其实根本不限于安全生产,而是广义上的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