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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特种设备:电梯的类别与型式

认识特种设备:电梯的类别与型式 湖南省特种设备协会
202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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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梯行业取得了巨大发展,成为世界电梯大国,2023年年底,全国电梯在用总量达1062.98万台。下面回顾一下电梯监管的沿袭,并介绍电梯的类别与典型型式。

一、监管历程回顾

(一)200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出台前
1.劳动部1991年3月21日发布《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1991年10月1日执行。第二条说明了本规定适用于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和检验。第三条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开创了行政部门对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和检验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规定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1年。可见,90年代是将电梯作为起重机械管理,并且强调的是安全检验。

2.1995年1月11日劳动部以劳部发〔1995〕21号文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切实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监察和安全检验,认真执行劳动部发布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特别是继续做好电梯安装、使用、维修单位的安全认可工作,对于未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的电梯,不准投入使用。

3.1999年国务院以国发〔1999〕8号文批转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劳动部门的电梯等起重机械监管职能和机构,与锅炉压力容器等一并划转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000年,国家质技监局发布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183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196号令,该规定被废止,规定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特种设备实施质量监督,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实施安全监察,并提出要确定特种设备目录。

5.2001年4月9日,国家质技监局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在规则附录1“特种设备分类目录”中电梯产品名称包括乘客电梯、客货电梯、病床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其他电梯(液压电梯按用途分别归类)。


(二)200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后
1.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正式纳入行政法规管理范畴。条例附则中对“电梯”含义作了解释: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2.2003年6月17日《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中制造许可目录明确了电梯的类别、等级、型式和参数。
3.2004年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其中电梯的目录包括乘客电梯包括曳引式客梯、强制式客梯、无机房客梯、消防电梯、观光电梯、防爆客梯、病床电梯7个品种)、载货电梯包括曳引式货梯、强制式货梯、无机房货梯、汽车电梯、防爆货梯5个品种)、液压电梯包括液压客梯、防爆液压客梯、液压货梯、防爆液压货梯4个品种)、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相关电梯部件(14个品种)
(三)2009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49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51起施行。修订的条例规定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增加能效监管的要求。
2.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当年9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本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落实2009年修订的特设条例所提出的能效监管的工作要求【2020年10月23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条删除“电梯”】。
(四)2014年《特种设备安全法》施行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11起施行,“电梯”继续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之内。
2.2014年10月,质检总局发布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为了科学、合理利用监管资源,强化对涉及公共安全电梯的监管力度,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安装在非公共场所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不涉及公众安全的电梯不纳入监管范围。
为了与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保持统一,充分反映各类电梯在结构和技术性能上的特点与差别,此次修订将电梯的分类方式调整为以驱动方式区分“类别”、以用途区分“品种”,同时兼顾特殊用途的梯种。另外,新修订的目录删除了“电梯部件”。

二、电梯的类别与型式

(一)按结构特点分
1.电梯(lift;elevator),是指服务于建筑物内若干特定的楼层,其轿厢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于水平面或与铅垂线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轨运动的永久运输设备。
2.自动扶梯(escalator),是指带有循环运行梯级,用于向上或向下倾斜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
3.自动人行道(passenger conveyor),是指带有循环运行(板式或带式)走道,用于水平或倾斜角不大于12°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

(二)按驱动方式分

1.曳引驱动电梯(traction lift),是指依靠曳引机和钢丝绳之间的摩擦力驱动的电梯。

2.强制驱动电梯(positive lift),是指用链或者钢丝绳悬吊的非摩擦力方式驱动的电梯。

3.液压电梯Hydraulic lift),是指依靠液压驱动的电梯【通过液压动力源,把油压入油缸使柱塞作直线运动,直接或通过钢丝绳间接地使轿厢运动的电梯】。

(三)按用途分

1.乘客电梯:为运送乘客而设计的电梯。

2.载货电梯(货客电梯):主要运送货物的电梯,同时允许有人员伴随。

3.客货电梯:以运送乘客为主,可同时兼顾运送非集中载荷货物的电梯。

4.病床电梯(医用电梯):运送病床(包括病人)及相关医疗设备的电梯。

5.住宅电梯:服务于住宅楼供公众使用的电梯。

6.杂物电梯:服务于规定层站固定式提升装置。具有一个轿厢,由于结构型式和尺寸的关系,轿厢内不允许人员进入【特殊用途】

7.防爆电梯:采取适当措施,可以应用于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梯【特殊用途】

8.消防员电梯:首先预定为乘客使用而安装的电梯,其附加的保护、控制和信号使其能在消防服务的直接控制下使用【特殊用途】

9.观光电梯:井道和轿厢壁至少有同一侧透明,乘客可观看轿厢外景物的电梯。

10.无机房电梯:不需要建筑物提供封闭的专门机房用于安装电梯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设备的电梯。

11.家用电梯:安装在私人住宅中,仅供单一家庭成员使用的电梯,它也可安装在非单一家庭使用的建筑物内,作为单一家庭进入其住所的工具

12.仅载货电梯:服务于永久固定的层站,仅用于运载货物,具有单一运载区域的运载装置在与铅垂线倾斜度不大于15°的固定的刚性导轨上运行。它安装于受限制区域和(或)仅由受过培训并得到授权的人员使用。

13.斜行电梯:服务于指定的层站,其运载装置用来运载乘客或乘客和货物,且通过钢丝绳或链条悬挂,并沿与水平面夹角为15° 到 75°的导轨上运行于限定路径内的电梯。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用途的电梯都纳入了特种设备目录,比如家用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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