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51-2023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规定, 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主要包括:起升高度限制器、抗风防滑装置、下降深度限位器、幅度限位器、防倾翻安全钩、防小车坠落装置、小车断绳保护装置、爬升防脱锁定装置、防止起重臂后倾装置、缓冲器、防脱轨装置、超载检测装置、超速保护装置和停层保护装置、汽车长宽高限制装置、防坠落装置等。
本文针对常见的桥式、门式、塔式起重机,简要介绍起升高度限制器、抗风防滑装置、幅度限位器等重要保护装置及其作用。
起升高度限制器
桥式、门式起重机应当同时安装两种不同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如重锤式、断火式、压板式高度限位器等其中的两种。对于安装了传动式高度限位器(如齿轮、蜗轮蜗杆传动式高度限位器等)的,则不要求设置双限位。
抗风防滑装置
室外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械,应当装设抗风防滑装置,并且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抗风防滑符合规定的要求,
下降深度限位器
有下极限限位要求时,应当装设下降深度限位器,当取物装置下降到极限位置时所有可能导致取物装置向危险方向运动的机构应当能够自动停止。
幅度限位器
1. 动力驱动的动臂变幅的起重机(除液压变幅外),应当在臂架俯仰行程的极限位置处装设臂架低位置和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器;
2.采用移动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当装设幅度限位器,以防止可移动的起重小车快速到达其最大幅度或者最小幅度处;
3. 最大变幅速度超过 40m/min的塔式起重机,在小车向外运行并且起重力矩达到 80%的额定值时,强迫换速装置应当自动转换为低速运行。
防倾翻安全钩
吊具装在主梁一侧的单主梁起重小车、其他有类似防止发生倾翻要求的起重小车,以及有抗震要求的起重机械,应当装设防倾翻安全钩。
缓冲器
1.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械的运行机构、起重小车的运行机构及起重机械的变幅机构等,均应当装设缓冲器或者缓冲装置;
2.施工升降机应当在吊笼和对重运行通道的最下方安装缓冲器,缓冲器的停止吊笼的减速度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应当由电气安全开关监控液压缓冲器的动作,当液压缓冲器被压缩时,运载装置不能通过正常操作启动:
3.简易升降机应当在货厢和对重行程底部的极限位置设置缓冲器;如果采用耗能型缓冲器,应当设置检查缓冲器是否正常复位的电气装置;
4.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升降平台、对重和搬运台车应当在适当位置装设缓冲器
其他安全保护装置
偏斜显示或限制装置、回转限位装置、运行行程限位器、障碍灯、风速仪及风速报警器、水平仪、轨道端部止挡、支腿回缩锁定装置、轨道清扫器、上车顺轨回转角度的限位保护装置、活动配重机械锁定装置、防护罩、防护栏、电缆卷筒终端限位装置、幅度指示器、防碰撞装置、爬升装置的防脱,以及升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所用的其他有关安全保护装置等,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技术要求
信息来源:安监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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