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违规公务接待问题,深化违规吃喝专项整治,坚决防止违规操办"升学宴""谢师宴"等不正之风露头蔓延;坚决防止到基层检查调研、开展公务活动过多过频、缺乏统筹,不按规定缴纳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坚决防止基层公务接待铺张浪费、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特别是弄虚作假、套取钱款、违规吃喝等行为,笔者梳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作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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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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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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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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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纠治违规吃喝问题一刻都不能放松。
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紧绷遵规守纪之弦
摒弃违规吃喝是小事小节的错误思想
做到心存敬畏、行有所止!
编辑 | 刘博 付裕杰(湖东检修)
校对 | 于剑飞
审核 | 乔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