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收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电子红包、名贵特产等各类财物,切实筑牢廉洁自律防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严禁违规吃喝,不得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以节日走访为借口进行违规宴请,不得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违规招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触碰酒驾、醉驾的纪律“红线”,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驾驶行为。
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处分。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应当开除党籍。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严格落实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杜绝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违规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违规借用、租用、占用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严禁借节日慰问、职工福利等合规名义,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及各类实物福利,杜绝巧立名目违规滥发钱物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严禁违反节日期间值班值守、外出报备等相关规定,杜绝擅自脱岗、离岗现象。各车间科室需切实履行职责,保障节日期间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严禁组织或参与赌博、封建迷信、吸食或注射毒品等违纪违法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