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4月,韩某等人在岳阳市君山区大岳高速地段,拾到被告人石某散发的以“王帝”为业务经理的代开发票名片后,便拨打了名片上的手机号码与石某取得联系。
之后,石某按票面金额1.8%-2%不等的“税率”出售给韩某42张假发票,票面金额累计163.5022万元,石某获利2万余元。 同年5月初,文某也在岳阳市区拾到了石某的名片,便打电话过去询问详情。随后,石某按照票面金额1.5%的“税率”出售给文某伪造的发票8张,票面金额共计175.3006万元,从中获利2.5万元。
此外,石某还给周某伪造了9张发票,面值高达262.751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新闻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 刘双 盛莹 谭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