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帮他人资金周转,一国企销售会计竟利用担任职务之便打起了公款主意。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廖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暂扣被告人廖某人民币十万元,返还被害单位。
1993年至1997年间,被告人廖某担任某涤纶厂财务科销售会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工厂销售货款的核对、清理及签发收款通知单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私开收款通知单,帮其朋友多次从该厂无款提货,欠下大量货款。在其他公司账户在该厂的户头没有余额的情况下,以转货款的名义,将该厂公款转至其他公司的账户上。廖某在四年期间共挪用公款人民币203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至今有193万元尚未归还。1997年7月廖某自知事情败露,外逃境外,2017年廖某投案自首。2017年2月12日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向检察机关退款十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规劝外逃者们就近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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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编辑∣瑾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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