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版 RoHS 管控目录:新旧对比与制度升级
本次目录修订实现了管控范围、实施节奏与法律效力的结构性变革,是目前覆盖最广、约束最强、标准最严的一轮新规优化。
对比维度 |
旧版目录(2018 年第一批) |
新版目录(2026 年版) |
制度变化要点 |
管控产品数量 |
12 类 |
35 类 |
新增 23 类,覆盖家用、智能、健康、安防全场景 |
限用物质数量 |
6 类(4 项重金属 +2 项阻燃剂) |
10 类 |
新增 4 类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 |
标准效力 |
推荐性标准 |
GB 26572-2025 强制性国标 |
违规直接认定不合格 |
实施时间 |
发布之日起实施 |
原 12 类:发布即实施 |
分类分步、设置过渡期 |
监管模式 |
行业达标管理 |
法定检验 + 口岸执法 + 追溯处罚 |
海关全链条闭环监管 |
上位依据 |
部门规章 |
《生态环境法典》+ 规章 + 强标 |
法律位阶显著提升 |
(一)新增 23 类产品的三大结构
(二)规则体系的根本性转型
二、RoHS 管控的规范体系
新版 RoHS 监管体系构建起自上而下、效力递进的闭环架构,各层级权责明晰、有机统一。
第一层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 RoHS 制度的根本法律基石。法典确立源头预防、风险防控等四大原则,赋予海关检验、退运及处罚等执法职权,并将不合格产品界定为环境风险类产品,衔接重罚条款,筑牢顶层法律根基。
第二层级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作为配套执行规章,承担细化落地规则的枢纽作用。该办法通过目录管理、合格评定等核心制度划定国境准入红线:进口产品须符合强制性国标,海关凭有效单证通关,不合格产品一律禁止入境。
第三层级为 GB 26572-2025 强制性国家标准,属于技术法规,是判定合规的唯一准则。标准将法定要求细化为 10 类限用物质及统一检测方法,压缩执法裁量空间,确保依法行政并符合国际贸易规则。
第四层级为海关专项执法规范,依托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制度在口岸落地。海关监管兼具国境主权维护与风险防控属性,具备单方强制性与终局效力,通过全流程追溯与责任追究,确保规则体系实效。
三、海关在 RoHS 领域的执法定位与全流程监管逻辑
在四位一体规范体系下,海关作为国境监管最后一道关口,形成了全链条、闭环式、高刚性的现代化监管形态。
从职能定位看,海关是将顶层法典与技术标准转化为实际监管成效的核心载体,肩负守护国境生态安全、保障公共卫生及维护市场秩序的多重职责。
RoHS 领域海关行政执法呈现五大特征:一是主权性与单方性,独立开展查验与处置无需企业同意;二是行政强制性,可直接对不合格产品作出退运或销毁决定;三是恪守比例原则,对高风险品类加大查验,低风险简化流程;四是程序规范与裁量约束并行,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实施阶梯化处罚;五是全链路溯源追责,建立口岸与国内市场监管联动机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基于上述定位,海关构建了覆盖通关全流程的法治化监管闭环。进口企业须如实申报产品属性及合格评定信息;口岸阶段,海关核验单证效力与标识合规性,以 GB 26572-2025 为唯一判定依据,对超标产品直接判定不合格并启动处罚程序。针对查获的不合格产品依法采取退运、销毁及罚款措施,并对入境后暴露的问题实施追溯追责,构筑无盲区、可落地的国境监管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