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上午,焦作中院召开司法护航环境保护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焦作市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及十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张某甲、许某某等5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至7月,张某甲、许某某等4人共谋,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无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在焦作市某村庄内,以动物皮毛为原料非法炼制动物油。期间,丁某某向其提供约60吨动物皮毛原料。该作坊在炼制过程中,将产生的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在院内土沟。经鉴定,涉案危险废物共计249.16吨,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481708.5元,五被告人非法所得共计2550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许某某等4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丁某某在明知张某甲等人经营的炼油加工厂没有任何环保资质及措施的情况下,仍提供动物皮毛并支付加工费,炼油产生的危险废物无措施排放,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故分别判处张某甲等5人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判决被告张某甲、许某某等4人赔偿危险废物处置费449594.6元,丁某某赔偿危险废物处置费32113.9元。
典型意义
土壤是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更是农业生产、生态宜居、文旅发展的根基,守护土壤安全,关乎区域生态平衡与群众生产生活根本利益。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五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判令其承担土壤污染处置修复费用,坚决贯彻“谁污染、谁治理、谁担责”原则,筑牢土壤生态保护法治底线。判决生效后,法院、检察院、生态环境局等多个部门联动协作,共同赴现场推进受污染土壤修复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生态损害,将审判结果转化为实际的生态修复行动,实现从“纸面判决”到“实质修复”的跨越,为焦作土壤生态安全、地方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何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何某某开办某乐器店,雇佣刘某某作为自己淘宝店的销售客服。何某某以48960元的价格购买72套(1套8枚,共计576枚)玳瑁义甲,随后近两年间,何某某自行销售并指使刘某某销售玳瑁义甲45套,剩余27套被公安机关查扣。经鉴定,扣押何某某的27套(215枚)待检物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玳瑁的制成品,价值21792元,非法所得36315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某收购并出售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315元。
典型意义
玳瑁,海龟科玳瑁属唯一物种,俗称“十三鳞”“鹰嘴海龟”,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明令禁止捕猎杀害或收购、运输、出售制品。“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本案的审理破除玳瑁义甲演奏效果好的认知误区,斩断玳瑁制品买卖的链条,促使广大公众对买卖玳瑁制品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和法律责任形成清晰认识,从而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同时也让古筝艺术不再依赖带血的义甲,回归真正的技艺传承。
涉河道障碍物妨害行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瓮涧河系焦作市中心城区重要的泄洪与生态景观河道。因河道内长期存在土坝、砖墙、窝棚等障碍物,影响行洪安全,2023年7月,检察机关下达《检察建议书》,要求某农业农村局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清除影响行洪安全的障碍物。随后,某农业农村局进行了部分清理工作,检察机关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某农业农村局应当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故判决某农业农村局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水生态健康的决心,深刻践行司法守护民生底线的职责使命,该案的审理对筑牢防洪安全屏障、守护江河安澜具有典型价值。人民法院精准厘清行政机关法定监管职责,既尊重行政机关专业管理权限,又以刚性司法推动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河道行洪安全无小事,本案进一步理顺河道生态环境监管责任,构建“检察监督+法院审判+行政履职”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格局,为城市防洪减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以司法之力守护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生态民生福祉。
王某甲、王某乙、龙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王某甲、王某乙以废弃矿山修复治理名义,指使、雇佣龙某在焦作市某区域进行非法采矿。相关职能部门现场检查发现有私挖滥采违法行为后,要求整改,被告人敷衍了事,继续实施非法破坏山体、采掘矿产资源活动,并将所采挖堆放的部分矿石偷运售卖。经鉴定,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非法开采灰岩27281.79吨,非法开采泥岩24253.88吨,共计价值2883086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王某乙、龙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故分别判处王某甲等3人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实施生态修复治理,但严禁打着生态修复旗号而实施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活动。本案三名被告人假借废弃矿山治理和农业开发名义,实施私挖滥采活动,严重破坏焦作北山自然生态,应当受到严厉制裁。两级法院积极服务焦作生态环境保护大局,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有效遏制矿产资源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尤其对打着生态修复、治理幌子,采取隐蔽手段实施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分子,产生了极大的震慑效果,该案得到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可,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孙某某盗窃文物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先后两次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从洛阳窜至焦作某寺庙,先后盗走大殿内文官头像、佛头像、力士残像及弟子头像各一件。后鉴定,被盗弟子头像为北宋三级文物。案发后,被盗文物已全部追回。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故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典型意义
焦作作为黄河文化重要承载地,素有“怀川”美誉,境内人文遗存富集,古寺古刹、石刻造像、历史遗迹众多,守护好本土文物遗产是传承历史文脉的应有之义。本案中,被告人跨区域流窜作案,专门针对偏远地区的寺庙文物实施盗窃,被盗文物涵盖北宋、明代造像等三级文物,历史价值较高,且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割佛头,彻底损毁文物完整性,造成无法挽回的文化损失。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文物犯罪,体现了对历史文化遗产“严保护”的司法立场,有力震慑了觊觎历史文物的不法分子,引导全社会树立文物保护意识,为保护焦作文物资源、护航文旅融合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王某丙、王某丁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焦作市某村委将不属于本村的某林场公益林地交由被告人王某丙管理,王某丙等人未办理林地征用手续,长期实施非法林地开发经营行为,修建墓地并对外出售。其中王某丙负责建墓的全面工作,指定修建墓地的具体位置、修建墓地的大小、雇佣修建墓地的工人和挖机、购进修建墓地的材料,决定墓地销售价格并收款、开票。王某丁是王某丙的司机,王某丁按王某丙的要求,在现场指挥挖掘墓坑,监督工人修建墓地,从中获取违法报酬。诉讼过程中,某林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丙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雇佣被告人王某丁等人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分别判处王某丙、王某丁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王某丙赔偿某林场损失351863.26元,王某丁对其中的34736.33元负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法占用林地、违规私建经营性墓穴非法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犯罪,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规模化侵占生态林地,大肆修建并销售经营性墓地,严重损毁林地植被与生态环境,同时扰乱正常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助长违法土葬、违规经营殡葬服务的不良风气。该案的审理,有效整治了破坏林地、违规建墓牟利的行业乱象,彰显了人民法院守护生态安全、严惩生态领域违法犯罪的坚定立场。同时也警醒各类市场主体与社会群众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法律底线,自觉抵制非法占地、违法殡葬经营行为,助力营造依法保护林地资源、倡导绿色文明殡葬的良好社会氛围。
杨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因自动监测数据的氨氮等数值不达标,被告人杨某某将污水总排放口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放置在一金属容器内,通过塑料管向金属容器内注入清水干扰监测数据并多次指使工作人员以相同方法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经检测,实际污水中氨氮值为52.1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氨氮30mg/L排放标准,干扰后污水氨氮值为0.116mg/L。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故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数据的准确、真实是反映环境质量状况、评估环境污染整体情况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的造假失真,不仅会让企业在虚假数据的掩护下不加节制地排污,而且会误导监管部门的决策,让环保治理效果大打折扣。本案中,杨某某为规避排污达标监管,通过注水干扰在线监测设备、伪造达标排放假象,不仅破坏环境监测体系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更放任超标污水违法排放,直接损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本案的审理,彰显了司法对污染环境行为零容忍,对企图通过技术手段弄虚作假的潜在违法者形成强力震慑,有力维护了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公信力,保障了水环境管理秩序。
涉垃圾堆放影响村容村貌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某村露天堆放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等,且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遂向某镇政府提出对上述垃圾进行依法清理的检察建议。某镇政府进行部分清理,检察机关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镇政府依法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故判决某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露天堆放的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等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
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生活垃圾处理,看似是环境治理的“末梢小事”,实则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大工程”,是检验基层治理能力与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尺。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厘清镇政府在固废污染防治、辖区垃圾治理中的法定监管职责,聚焦群众关切的生活垃圾乱堆乱放、清运不及时等民生痛点,通过案件审理压实基层生态治理主体责任,推动垃圾清运等整改措施落地见效。同时,以个案办理推动生态治理,助力构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实现司法保护与民生福祉深度融合,切实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
王某某非法收购盗伐黄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崔某某、郭某某等人向其出售的黄栌、崖柏等野生植物系盗伐、滥伐的林木,仍多次非法收购,共计13万余元,并通过抖音直播平台售卖获利。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故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网络非法林木交易、强化全链条生态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人民法院坚持生态优先、司法护绿理念,依法惩处网络环境下涉林生态犯罪行为,斩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下游链条,彰显司法全链条打击涉林犯罪、全方位守护生态环境的坚定立场,有力震慑利用网络实施涉林违法犯罪的不法分子,引导网络平台、经营主体依法规范经营,推动形成全民抵制非法林木交易、自觉守护森林资源的良好法治氛围。
李某某、崔某某、武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至2024年6月,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携带热成像仪、头灯、钳子等工具,在焦作非法猎捕野生刺猬800余只,并以每只7.5元的价格出售给武某某。武某某明知是非法猎捕的野生刺猬,仍予以收购,并以每只8元的价格转售给崔某某400余只。崔某某明知是非法猎捕的野生刺猬,仍予以收购,并转手卖掉。经鉴定,案涉刺猬系东北刺猬,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武某某、崔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分别判处李某某、武某某、崔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非法狩猎野生刺猬犯罪案件,彰显司法护生态、严打涉野违法犯罪鲜明态度。刺猬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对维系生态平衡、防治虫害鼠害作用重大。本案判决既严厉惩戒非法狩猎犯罪行为,有效震慑同类违法行径,又破除群众“捕猎野生小动物无伤大雅”的滥捕滥猎陋习,强化全民野生动物保护法治意识,切实守护生物多样性,为辖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