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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50条改革举措,7条与进出口相关

国务院同意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50条改革举措,7条与进出口相关 跨境电商与创业文摘
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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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网站10月31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
国务院网站10月31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
通知指出:
优化营商环境是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21年,国务院部署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相关地方和部门认真落实各项试点改革任务,积极探索创新,着力为市场主体减负担、破堵点、解难题,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试点经验。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效果,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改善,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一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

通知附件《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清单》共9大类50条。

一、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二、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三、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
四、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
五、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六、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七、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
八、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九、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
其中,与进出口相关的措施有:
二、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10.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改革(非试点区域可参考借鉴)

五、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23.优化进出口货物查询服务

24.加快铁路信息系统与海关信息系统的交换共享

25.推进水铁空公多式联运信息共享

26.进一步深化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等改革

27.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非试点区域可参考借鉴)

九、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

50.进一步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范围(非试点区域可参考借鉴)

以上除标注“非试点区域可参考借鉴”外,均为在全国推行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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