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网站10月31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
优化营商环境是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21年,国务院部署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相关地方和部门认真落实各项试点改革任务,积极探索创新,着力为市场主体减负担、破堵点、解难题,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试点经验。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效果,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改善,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一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
通知附件《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清单》共9大类50条。
二、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10.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改革(非试点区域可参考借鉴)
23.优化进出口货物查询服务
24.加快铁路信息系统与海关信息系统的交换共享
25.推进水铁空公多式联运信息共享
26.进一步深化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等改革
27.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非试点区域可参考借鉴)
50.进一步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范围(非试点区域可参考借鉴)
以上除标注“非试点区域可参考借鉴”外,均为在全国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