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边投资协议是两国政府为促进和保护外国投资而签订的协议。全世界一共签署了3,000多个双边投资协议。由于没有关于国际投资的全球性、多边性的国际条约,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和国际标准主要依赖于双边投资协议的运作。
虽然中美两国的主要领导人和商界代表已经提出签署两国间的双边投资协议的要求,但目前该协议还未签署,现已进行了21轮谈判,并进入了交换负面清单的实质性环节。协议的签署将大大促进中美两国间的双边投资,是中国入世以来最重要的双边谈判。
美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45个双边投资协议,几乎所有主要的投资国都同美国签署了双边投资协议。
虽然中国与几乎所有欧盟成员国都签订了双边投资协议,但在2012年6月7日,欧盟贸易主席,Karel de Gurcht先生提出要求就中国与整个欧盟签署统一双边投资协议展开紧急谈判。
双边投资协议可以给投资者带来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好处。从政治上讲,中美双边投资协议可以消除中国在美国投资受到歧视的担忧。双边投资协议必须得到美国参议会的批准,所以该协议将是中国投资在美国受到欢迎的强有力的政治标志。双边投资协议也具有法律上的好处,投资者在中国和美国将得到如下的法律保护。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
在投资前期,中国投资者可享受最惠国和国民待遇,以及市场准入的不歧视待遇;
投资进入美国市场后,中国投资者可获得:①最惠国待遇;②国民待遇;③国际法标准项下的公平和平等待遇;
中国投资者将受透明的法律和法规管辖,并确保行政或司法程序的公平正当;
禁止对中国投资者的投资进行征用、强迫撤资,当某些法规导致投资价值减值时,给予中国投资者以保护;
中国投资者可将投资的资本金随时汇出境;
根据世贸组织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不得对中国投资者实施强制性规定或配额限制,有关购买一定比例的当地产品,否则不予准入市场或实行出口配额的要求都是不合法的;
中国投资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选择指定高管人员,以消除移民问题;
中国投资者有权参加那些影响其生意的制定标准的专业机构;
通过国际仲裁,即国际解决投资争议中心强制性地解决投资者与国家、国家与国家之间在投资方面产生的纠纷。
2012年4月,经过各部门的讨论,美国制定了《2012年双边投资协议范本》。美国在双边投资协议谈判时会根据该范本进行。该范本作出如下规定:
美国要求对劳工(劳工权利)和环境保护做出规定。每个国家都应保持自己的劳工和环境标准,不可为了吸引国际投资降低或放弃现行的劳工和环保法律;
范本规定的义务同样适用于中国的国企;
为了提高透明度,缔约国之间需在有关投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进行定期磋商;
美国公司将有权参加中国制定产业标准的专业机构,这也许是一个问题;
美国双边投资协议范本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作用只是双边谈判的起点。希望中美双边投资协议在不久的将来得到批准。
C类公司,是指为了有限责任和税收目的而设立的独立的商业实体;
S类公司,是指为规避公司所得税而设立的合伙制公司,其股东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LLC),通常用于从事小规模的生意和专业公司;
非美国公司可以在美设立分支机构;
非美国公司可以根据美国法律以独资经营、一般合伙或有限合伙的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每一种商业组织形式都有不同的税收义务。大多数外国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时均选择C类公司,这类公司必须选择在某一个州注册,大多数都选择在特拉华州,但公司总部和商业地点可以在美国境内的任何一个地方。
1. 兼并和收购有如下方式:
在“A”型重组中,被收购公司通过法律运作并入收购公司中;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得到收购公司的股票。如果收购公司是一个海外投资者,其通常会成立一个独资美国子公司,而被收购公司将并入该子公司中;
在“B”型重组中,收购公司以其股票作为交换,从被收购公司股东处直接购入被收购公司股票。只要海外公司首先成立一个独资美国子公司,而被收购公司股东将所持股票转入该子公司,以换取其海外母公司的股票。在交易后,之前的被收购公司股东将会变成母公司股东,母公司将会持有美国子公司的全部股份,而该子公司将会持有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票;
在“C”型重组中,收购公司购入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资产,且仅以表决权股票进行交换。然后被收购公司将会被解散,交易所得股票会被分发给前股东。这些前股东则会成为收购公司的股东。只要海外公司首先成立一个美国国内公司并以其作为实际收购公司;
2. 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
大型兼并和收购(通常交易额超过6,520万美元)在进行之前必须根据美国Scott, Hart, Rodino Act法案,提交美国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审查。
国家安全审查见《中国投资者进入美国市场须知(一)》。
个人或商业实体均可在美国购买房地产。中国投资者在美国购买房地产时,必须根据外国人投资房地产的税法(FIRPTA)提供一份披露文件。根据美国国税局(IRC)法典第897章,必须在出售时缴纳通常为15%的长期资本利得税。如果房地产被出售,或者在180天内购买了替代物业,根据国税局第1031章,可以延期缴税。公司也可以购买和持有房地产,在这种情况下,则适用不同的税率。
根据美国移民法,外国投资者可取得如下各种非移民签证:
H-B1签发给特别职业的专业人员;
H-B2签发给临时的其他工作人员;
H-3签发给受训人员;
O-1签发给在艺术、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的人;
P-1签发给国际知名的艺术家、运动员和演员;
J签发给教授、研究学者、受训人员和学生
E-1和E2签发给条约贸易商和投资人;
EB-5签发给投资至少1百万美元的企业家;
B-1签发给商务访问者;
外国母公司或分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员赴美国母公司或分公司工作须办理L-1签证;
F-1和J-1签发给赴美学习的外国学生。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风险投资公司或私募股权公司以及公开招股上市的方式在美国融资。
公开招股上市必须符合美国证券法,特别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该法要求所有公开招股上市都要进行登记。但是,向少数合资格的投资人私募招股则无须登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D规定,集资额不超过一百万美元的无须登记。
外国投资者在美国经商必须遵守美国劳工法,特别是那些禁止歧视和性骚扰雇员的法律。雇员福利受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条例(ERISA)规管。工资和工时受美国薪酬和工时法规管。
在美国投资可为中国投资者带来丰厚的收益,但也存在着风险。复杂的法律制度会带来许多困难,但其中大部分是可以逐一应对并予以克服的。因此,在投资之前,必须认真准备和策划。随着中美双边投资协议即将签署,两国间的双边投资潜力是巨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