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千呼万唤始出来,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日出台,我们前几天邀请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再再以及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力为我们作出深度解读,但有读者说,干货很多,就是太长了!
这次还是继续谈谈这个意见吧,谁叫互联网金融这么重要呢?这次小编发挥编辑神功,将长文浓缩成四大要点,欢迎拍砖。
一、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出台了
盼星星盼月亮,“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终于明确了,即: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这么长又拗口的一段话,简单说就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金融,但又离不开互联网,因此需要接受金融监管机构及电信、通讯等行业的双重监管。
二、那谁来监管互联网金融呢?
“谁家的孩子谁抱走”,指导意见确立“分类监管”的原则,互联网支付归央行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归银监会监管,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归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归保监会监管。
三、各大业务如何监管?
1. 关于互联网支付
重申“小额、快捷、便民”的宗旨,预计维持之前的监管措施与监管力度。
2. 关于网络借贷
个体网络借贷(即典型意义上的P2P):a.P2P属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突破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b.P2P平台是信息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网络小额贷款(即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小额贷款公司):仍适用现有“中央规定+地方规则”的监管框架。
3. 关于股权众筹(即以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进行,预计将采用类似于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
4. 关于互联网保险
维持此前的监管思路,强调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5. 关于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监管要求与线下类似,强调信息披露与风险披露、合格投资者要求等,并要求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
四、其它需说的事
1. 鼓励金融创新、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2. 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3. 互联网金融也要遵循合格投资者制度。
啰啰嗦嗦说了这么多,小编想说的是,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粗放式发展行将结束,互联网金融行业和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发展的时代即将到来。两位律师提醒互联网金融公司,及时对商业模式进行合规性评估,并据此进行调整,适应规范发展的大时代。大家也可以抱团,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没事可以收收会费做个培训啥的,挺滋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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