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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产权转让委托合同

合同范本:产权转让委托合同 法律实验室
201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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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产权转让委托合同本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产权转让委托合同


本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委托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转让其持有的(标的)产权经纪代理机构,并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为甲方提供经纪代理服务

2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指定其执业经纪人(姓名)负责办理甲方委托的上述产权交易事项。

第二条具体服务内容

1、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的咨询服务;

2、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

3、提供策划、推介服务;

4、协助制订转让方案;

5、协调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及律师机构的有关工作;

6、制作推介书;

7、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递交相关产权交易材料和转达的函件、通知,制作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办理合同审核的有关手续等);

8、寻找受让方;

9、参与交易洽谈;

10、协助甲方确定产权交易竞价方式;

11、参与合同签约;

12、协助办理产权交易价款领取手续;

13、参与转让标的的交割;

14、办理有关权证变更的手续;

15、其他。

第三条 委托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自 日至 止。

委托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事项未成交的,甲方有权委托其他经纪机构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或其他服务。

(或:除非该项目撤牌或变更交易场所,甲方应继续委托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或其他服务。)

第四条 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操作规则》和配套细则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2、甲方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向乙方及时、完整地提供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所要求的所有相关文件材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式内容。如为复印件、甲方须加盖证明章。

3、甲方应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材料和陈述有关事实,乙方有权对有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核实。甲方应承担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法律后果。

4、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监督乙方办理委托事项;乙方有义务勤勉尽责,提供场内经纪和其他服务并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报告相关情况。

5、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乙方处理委托事务时基于甲方利益考虑,认为需要甲方变更指示的,应当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6双方均应就委托事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的义务。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双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披露或说明本合同项下对方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文件。

第五条 佣金及竞价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1、甲方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内办理产权交易所应支付的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按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应按成交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3、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的佣金,其支付时间、方式与金额如下: (此款内容应依据甲乙双方商定)

4、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清产核资、实地考察、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 方承担。

5、甲方应在该项目交易合同签约后 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6、若转让标的通过网络竞价成交的,甲方应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交纳

竞价服务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若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操作规则》及其配套细则有关交易业务的规定和本委托合同约定的,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如未按本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佣金,每逾期 天,应按佣金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在挂牌期间和撤牌后与意向受让方私下成交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委托转让产权总价_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本合同条款。

2.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的,应当结清已发生的委托代理费用。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或依法采取下列方式: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1、甲、乙双方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陈述的事实真实、完整、有效。如有不实,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甲方保证其对处分的标的享有完整的权利。甲方对处分的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有瑕疵的,应明示该瑕疵并提供有关说明、处理方案。

3、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所述委托事项已获得甲方有权机构的批准或授权。

4、除非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保证不再与第三方订立同一标的的转让委托合同;甲方保证在标的挂牌期间和撤牌后不与任何一个意向受让方私下接触、洽谈成交。

5、乙方保证其具备从事甲方委托事项的所有资格及资质,并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如未按甲方指示办理委托事务,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其他

上述条款未尽事项的约定。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1

2…….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备案一份。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经办执业经纪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本示范合同所列提示性条款在正式合同中应予删除。

二、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按合同要求载明清楚,如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居住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四、委托标的名称: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股)权,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

五、提交的文件:一般应当提供转让方与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自然人的有效证明)、内部决策文件及有批准权限的批准文件等资料。

六、佣金:乙方为甲方提供委托业务,向甲方收取的报酬。

七、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房产、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权证变更费用。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除协商和调解方式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但选择了仲裁方式就不能再约定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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