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IC投资观察原创文章
作者:陆挺
中国建投成员企业建投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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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3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成立两周年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1]。而在十大案例发布前,2023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上(简称“会议”),刘贵祥专委就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展开了详尽的论述[2]。随后,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3](简称“《意见稿》”),进一步明确金融民商事审判导向及具体法律适用问题。
众所周知,针对当下存在争议的案件,典型案例明确司法审判动向,积极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和规范作用。通过解读典型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其与刘贵祥专委阐述的审判工作理念及《意见稿》的审判导向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通过解读典型案例,有利于我们把握裁判方向,开展资管类产品民商事活动。本次,我们就十大典型案例的前三案例进行解读,剖析资管类产品民商事审判的三大动向。
01
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

在董某某与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案例编号1)中,法院明确了金融服务者履行适当性义务应当满足全面、及时、完整三个维度的要求,同时明确投资者事后补签不能免除金融服务者的适当性义务。
适当性义务,在《九民纪要》第72条有着详尽的阐述,主要包括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销售三部分。从其所规定内容,该条款所处《九民纪要》的位置,即位于第五部分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篇章,以及《九民纪要》第75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我们不难发现设置该义务的初衷在于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九民纪要》之后,典型案例及《意见稿》的公布,资管类产品民商事审判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将进一步加强。
首先是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中法院不仅关注金融服务者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结果,也关注金融服务者的履行过程。金融服务者只有全面、及时、完整的履行,才构成履行了其适当性义务。其次是《意见稿》,《意见稿》就适当性义务要求和典型案例导向一脉相承。
《意见稿》第59条就明确金融服务者只有按照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履行,才算履行,否则就算违反适当性义务。换言之,若无法满足程序正义,金融服务者将被追究违反适当性义务法律责任。除适当性义务外,为全面贯彻资管类产品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意见稿》第63条、64条就勤勉义务及忠实义务进行了列举,在司法层面明确了两大义务的相关事项,以及违反勤勉、忠实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结合当前大背景,为防止因金融消费者因信息严重不对称、认识能力局限等现实因素,导致其权益遭受损失,从而影响投资信心,对金融安全造成影响,刘贵祥专委在会议上强调金融审判要树立固立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理念。
作为金融审判的指导思想,后续资管类产品审判动向将会严格围绕保护金融消费者展开。以典型案例编号1为判断基础,我们预判,后续若金融服务者未全面、及时、完整履行在金融产品募、投、管、退阶段的适当性义务、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的,将会有更多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的案例。
02
实质重于形式,维护金融秩序

在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励某某、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例编号2)中,为防止固定收益类的对赌条款异化为新型高利贷工具,扰乱正常金融市场秩序,法院明确对投资人超过24%部分的对赌收益不予保护。
对赌交易是金融交易的一大创新,见于部分资管类产品设计中,其在满足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因其创新性,对赌交易也模糊了传统股权与债权的边界。监管领域,针对这类创新型交易,早已形成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共识。
而司法审判领域,随着近些年的发展,也逐步靠向了监管的理念。回顾对赌交易的金融审判历史,最开始关注的是对赌交易的效力问题。2014年最高法公报案例384号首次明确,投资者和股东对赌有效,而和目标公司的对赌无效。随后,司法层面更多关注对赌交易的履约问题。
《九民纪要》的出台,更关注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是否影响目标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若影响,其对赌交易的履行则不受法院保护。而本案则更进一步,加入了更宏观的视角,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来看,以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思维审视该笔交易。若该对赌交易实质性损害了金融市场秩序,则相对应的部分则不受司法保护与支持。这一审判理念,也落实了会议上提出的“必须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交易模式和风险识别”。
我们认为,司法审判未来一方面在鼓励金融创新,保障社会多种融资渠道的同时,另一方面也会更加谨慎的审视金融交易,剖析交易本质,防范金融风险。日后针对类似对赌交易等新型交易模式,司法审判会更多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思维模式,关注协议效力的同时,更关注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侵犯第三人利益或存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况。若存在,法院将大概率对该交易全部或部分给予否定性评价。
03
金融司法监管化

04
结语

会议上强调“要着力解决当前金融审判中的交易模式和隐藏风险识别难、合同效力认定难、金融机构责任界定难三大核心难点而带来的金融审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而在资管类产品民商事审判领域,典型案例以其裁判示范性、引领性作用,针对上述这三问题一定程度上给出自己的答案,也为日后审判方向指明了一条道路。
针对交易模式和隐藏风险识别难问题,典型案例给予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审判思路破题,关注交易的实质,也关注交易履行过程中的社会评价。针对合同效力认定难问题,典型案例给予了与金融监管挂钩的思路。
未来,将会有更多参照行政规章等对合同效力进行评价的案例。针对金融机构责任界定问题,尤其是金融机构中的金融服务者责任界定问题,未来将会更倾向于站在保护金融消费者角度,要求金融服务者切实履行好自身的法定义务。
总结来看,未来的资管类产品民商事审判动向将更多围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及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展开。这要求金融服务者更加关注金融的合规性,全面、准确、及时履行好自身的职责。
参考资料:
[1]《十大案例》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L_S4yboJvMchLG36YHA5QA。
[2] 刘贵祥:《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来自《法律适用》。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zBNKNfewx5Xtn_k7SGivLA。
[3] 《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pLk7ivxK_TU9VBlAdJdozg。
图片来源:unsplash.com/pexe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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