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IC投资观察原创文章
作者:中国建投成员企业建投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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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发出了自《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以来的全国首张《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障未掌握“财政大权”的夫妻一方在离婚时的合法权益,还为债权人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提供了有利抓手。
在丈夫、妻子、债权人所构成的涉婚姻债权债务关系中,既可能是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也可能是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实践中法官要平衡夫妻之间财产分割、财产转移的合理需求和债权人保全债的利益的合理诉求,并区分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2类情况,回答2个问题:(1)债务的承担主体为谁;(2)债务对应的责任财产为何。此外,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还要考虑夫妻双方名下财产的登记情况与相关财产的实际归属并不完全对应的现实情况。
本文将简要梳理债务人婚姻关系对不良资产处置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和风险,并从AMC机构的视角给出建议。
0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与债务的法律框架

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基本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为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共同共有财产)。因此,一对夫妻所持有的财产共有3种归属情况:丈夫一方的个人财产、妻子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基本规定如下:

现实中,即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共同使用,司法裁判中法官依然会明确区分不同财产的归属,比如在北京市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丈夫向妻子借款,未约定借款来源,法院认定丈夫系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离婚时只需向妻子支付未偿还款项的一半。
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分为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对于个人债务,由举债一方承担个人责任,对应的是一方个人财产和其在共同财产中的权益;对于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对应的是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如下图所示)。

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关乎夫妻双方,更对外部债权人意义重大。2017年10月,北京市一中院依据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判决小马奔腾公司创始人遗孀就对赌回购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关注。新司法解释及《民法典》颁布后,虽然“共债共签”的原则得以确立,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举债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该债务还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官在判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时往往需要综合各类因素,如负债期间是否购置大宗资产形成共同财产、举债是否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商业活动、配偶一方是否分享经营收益等((2019)皖01民终854号案例)。因此,若拟处置资产涉夫妻共同债务,在未获得夫妻共同签署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02
婚姻关系对财产执行的一般影响

鉴于共同债务对应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如果债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某个人债务实为共同债务,显然更有利于债权实现。但是,如果该债务确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则需具体分析财产执行的范围和路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债务被执行
个人债务被执行,既要执行债务人个人财产,也要执行债务人在共同财产中的权益。现实中,在不考虑他人协议代持的情况下,共同财产通常既可能登记在债务人名下也可能登记在其配偶名下。
因此在执行中,债权人会遇到2个问题:一是法院以自然人身份信息为索引查询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并不一定准确(如下图所示),二是债务人配偶有可能基于共有利益提出执行异议。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此等执行异议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是为保护债务人配偶的共有利益,法院往往会将执行款一半分配给债务人配偶((2022)最高法民申345号案例)。在执行的同时,共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有权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从而延缓到财产执行的进程。

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亦可能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其配偶个人。虽然有司法案例认可婚内财产协议的物权效力((2014)三中民终字第9467号案例),但是该物权效力并不能排除债权人对夫妻一方财产的执行:若债务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举债并把共同财产转移给配偶个人,那么最极端的情况就是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不存在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只有在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相关行为才是有效的;若债务人在婚前举债,在婚后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或者配偶个人财产,此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民法典》第538-539条项下的撤销权或者申请确协议无效,使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原状。
离婚后,一方个人债务被执行
债务人在未还清个人债务的情况下离婚,并将大部分甚至全部的财产分给配偶,导致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时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诉讼离婚的债务人,债权人获得司法救济的途径十分有限。根据《民法典》第229条,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一旦生效,就意味着财产分割即刻完成,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根据相关判例观点,债权人并不对离婚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故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2020)最高法民申787号判决书)。另外,债权人通常也不能就离婚案件主动申请再审,只能向法院或检察院反映有关情况,由法院决定是否启动再审或者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进行抗诉。
对于协议离婚的债务人,债权人虽可以行使《民法典》第538-539条项下的撤销权或申请确认协议无效来保全债的利益,但该权利的行使会面临诸多不确定性,除了必须通过诉讼来行使外,法院也需要结合子女抚养、离婚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否合理,而不是单纯考虑其对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影响。此外,与诉讼离婚稍有不同,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尚需履行才能发生物权效力,但根据相关司法案例的观点,即便应登记的财产尚未变更登记,未正式完成物权变动,也还是可以阻却相关债权的执行((2017)最高法民终42号案例)。
03
婚姻关系对房产抵押权的影响

《民法典》对担保制度有较多重大修订,其中之一就是允许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发生转让。当前,房产是大多数中国家庭的最主要资产,许多房产上又因按揭贷款、融资担保等而被抵押给银行。此时,婚姻关系下的财产分割、财产协议和房产抵押权会怎样相互影响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抵押权如何依法设立
讨论婚姻关系下的财产分割、财产协议和房产抵押权相互影响的前提是抵押权的有效设立。抵押权的设立行为本质上是一个使物权直接发生变动的处分行为。一个有效的处分行为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如果欠缺处分权,该行为就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除非在特定情形下发生善意取得。如果权利人在婚前抵押名下房产,那么仅需要本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抵押夫妻共有房产,则需要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在房产抵押因欠缺处分权而效力待定时,如果抵押人有证据证明在接受抵押前充分调查抵押人婚姻状况,符合《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便可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使抵押权成功设立。
财产分割、财产协议等是否影响抵押权实现
在《民法典》生效前和生效后,财产分割、财产协议通常都不会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在《物权法》时期,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因此在过往实践中,无论是通过协议还是诉讼进行财产分割,当事人都无法在尚未涤除抵押权的情况下完成房产的过户((2020)鄂民申793号案例)。在《民法典》生效后,这一情况发生了转变。一方面,为配合《民法典》实施和促进房地产交易,各大城市出台了“带押过户”的文件,这让离婚协议、婚内财产协议中有关房产归属的条款的履行成为可能。另一方面,离婚诉讼、婚内析产诉讼中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也可以直接明确房产归一方所有((2021)云0630民初238号案例)。尽管法律对婚姻财产关系和抵押权人利益进行重新平衡,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抵押财产无论如何变动,抵押权都不会受到影响,《民法典》第406条对此亦予以认可。
但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确实可以提高抵押人偿债或者代位偿债意愿,因此允许抵押物转让客观上会对债务偿还造成一定的影响。比方说,债务人婚前将名下房产抵押给银行进行融资,离婚时将该房产转让给无固定收入和存款的配偶,如果房产短期内难以变现,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损。当然,《民法典》第406条也允许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限制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
04
AMC机构如何应对潜在处置障碍

正确识别夫妻债务归属和抵押有效性,避免债权落空
对于夫妻债务而言,债权人首先应该想办法证明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不是夫妻一方得个人债务,这样一来执行的财产范围就是夫妻名下的全部财产,进而避免了夫妻通过财产协议、离婚析产等逃避债务的可能。AMC机构在受让债权包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文件一定要仔细审查是否有双方签署;对于已经受让却没有双方签署的共同债务文件,要尽可能寻找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证据,同时在后续债务重组时努力争取让债务人配偶补充相关签字。在《民法典》和《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生效以前,尽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民法典》“共债共签”规定的溯及规则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AMC受让2018年之前形成的债权包如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应谨慎审视该共同债务的有效性。
对于房产、车辆等价值较高财产上设立的抵押权而言,AMC机构同样需要明确其有效性,是否有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如果抵押权的设立存在瑕疵,那么就看在抵押权设立时是否尽到了一个善意相对人的注意义务,是否符合善意取得要件,所以AMC机构要妥善保存相关尽职调查材料。
用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摸清债务人财产底数
在从事债权收购和处置的过程中,AMC机构面临信息不对称问题,难以彻底摸清债务人的财产底数。对于已婚的债务人而言,如果可以确保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就可以避免债务人通过向配偶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的可能性。对于离异状态的债务人,其负担的个人债务只能用其个人财产来清偿。AMC机构可以事先取得离婚诉讼的共同财产申报文件或者双方协议离婚时共同认定的共同财产清单,获取财产线索。鉴于《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文件关于共同财产的列举可信度相对较高。
持续跟进债务人名下财产变化,及时采取保全举措
尽管提前做了万全的准备,债务偿还还是有可能出现风险。这就要求AMC机构持续跟进债务人名下财产变化,尤其是因为婚姻状况改变引起的财产变化,及时采取有关保全举措。法律虽然给予了债权人一定的救济手段,但是考虑到审判中法官必须平衡婚姻关系和债权债务两种不同的利益,这些救济手段并不总是有效。比如债务人通过离婚析产来逃避个人债务,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认定财产分割的合理性,而不是仅仅看析产对于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影响。因此,AMC机构切不可过于乐观,保全措施能早采取就早采取,证据能夯实就尽可能夯实,切不可躺在权利上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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