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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投子公司中建投信托
作者: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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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2 年起,“信托”频繁出现在两会代表的提案中,今年两会亦传来相关声音,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如何充分发挥信托的服务功能,二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提出修改建议。
信托制度自引入中国以来,历经了制度移植的时代探讨,以及金融业的重重洗礼,在曲折发展中逐渐深入人心。“充分发挥信托的服务功能”在信托行业被称作“信托回归本源”,但是其本质是信托制度从金融业的破壁和溢出,体现的不仅仅是信托行业的转型,更是信托制度、信托观念跟随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需求,在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普及。
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正加速渗透到社会各领域,算法迭代与算力升级呈现指数级增长态势,技术革新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社会生态、产业生态与人类认知边界。信托制度作为最具有“技术属性”的制度之一,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通过搭建 “信任桥梁”,广泛渗透到社会治理、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等诸多领域。
在人工智能时代,生产效率急速提升,生产要素加速流动,数字权力持续扩张,相关主体利益格局深度调整,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在此背景下,亟需构建新型制度技术来支撑信任经济新生态,而信托制度或许正是破解这一局面的关键密钥——既能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社会信任关系的制度基石,更可望成为重塑数字经济社会叙事的核心制度动能。
01
信托制度的本质重构:从财产托管到信任系统

信托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遗产信托,中世纪英国通过 “用益制”(Use)发展出财产权益分离的法律架构,16 世纪荷兰商人将其应用于国际贸易融资,17 世纪英国《信托法》首次系统确立受托人信义义务,以 19 世纪美国《信托法》和 20 世纪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为标志,现代信托制度正式成型。其核心始终围绕 “信任关系中财产权与管理权分离” 展开,从宗教慈善到商业金融,从纸质契约到数字资产,信托通过法律手段将道德承诺转化为可执行的制度安排。
虽然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信托制度各具特色,但总体上都是作为一种 “财产制度” 发展进化,这是由其起源和发展始终处于“资产”或“资本”为中心构建的社会关系中决定的。
资本主义在历史上有三种主要结构: 商业资本主义、工业资本主义和认知资本主义。数字资本主义被视为是认知资本主义的一种,是当代资本主义的主导维度或类型。实际上整个人类社会都在经历着这种生产力发展变迁。在数字生产力日益发达的社会形态中,围绕“财产权”设计的信托制度可以进一步扩充其外延,以推动现代社会的生产关系范式构建。
从更深层次来看,信托制度的哲学原点并非 “财产”,而是深深扎根于人类对信任关系的制度性升华。信托的制度张力源于其对象以及设计的无限扩展性。当我们将目光从“财产托管”转向更广阔的经济生产、社会治理和生活领域时,信托会展现出了惊人的适应性。
在理解这种 “适应性” 之前,我们需要从权力的视角剖析 “信托”。
信托本质上是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品德和专业能力进行委托,受托人则基于严格的“信义义务”为受益人利益服务。所以,受托人是整个信托关系的核心,可以说整个信托制度也都围绕受托人的行为而设计,例如英国的信托法律叫《XXXX年受托人法》。作为信托关系核心的受托人即掌握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同时拥有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如果将“管理权”在权力体系中延伸,也会进入“权力”范畴。
在数字社会,财产即数据,数据即代码,代码即法律,信托因持有“数据资产”,从而形成“权力”属性会格外明显。
从权力形成的角度看,信托关系既是一个“构造”权力的过程,也是一个“消解”权力的过程:构造的是受托人具有权威性的行动权力,消解的是受托人不受监督和“利己”的权力(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所承受的信义义务是“利他”性义务)。这是信托制度的重要哲学原点之一。
在“财产托管”中,信托制度通过分离 “信托财产” 的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实现了权力制衡,构建了信任,保障了财产安全,提高了财产经济效率。若突破信托“财产权制度”的限制,将信托观念应用于更广泛的经济生产、要素组织和社会治理领域,在权力机制上构建 “信任”,社会将演变出一种全新的生产组织模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格局。此时,信托的对象不仅包括“财产性权利”,还涵盖各种“权力”(例如社会毛细血管中的各项“规训”权力),信托的角色也从财产托管向信任系统转变,信托属性从工具属性向主体属性过渡。
这种信托观念的推进能够重塑权力运行的底层逻辑。当社区管理权信托给物业服务机构时,其实质是通过信托资产运用的透明化,消除了物业服务企业的 “物业管理黑箱” 权力;在公共事务信托中将基础设施管理权委托给专业机构时,实质是通过制度设计消解行政垄断的“利己权力”;在数据信托中将算法治理权交由第三方托管时,本质上是利用技术手段约束平台企业的“数据霸权”。
这种权力重构的深层意义在于:信托通过法律强制力与技术可信度的双重赋权,创造了一种 “去中心化” 的信任生产机制。这一制度机制不仅提高了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还使信托从“信任中介”提升为“信任基础设施”。
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着制度变革,施行二十多年的《信托法》修订已被提上日程,这一进程并非仅由我国信托行业的改革发展所推动,更大程度上是未来社会生产和生活对新型要素组织模式的探索使然。
生产要素组织、权力资源配置、数字技术赋能和新型治理模式构成了数字时代社会的重大基础性课题,既为信托提供了广阔的作用空间,同时信托制度和观念也为数字时代的社会模式提供了想象空间。
02
信托账户的觉醒:从金融工具到服务生态的蜕变

在金融工作强调“政治性、人民性”的国家大政策背景下,当前信托业发展所强调的 “五性”(制度性、功能性、时代性、社会性、人民性),可视为国家对信托行业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信托业转型发展的号召。但从更深远的意义来看,这是通过系统性重新编码信托行业的基因序列,推动行业向经营 “场景生态” 的新型业态进化。
“场景生态” 是一个综合性概念,一个领域、一个社区、一类客户群体乃至一个公司都可视为一种场景生态,其特点是诸多主体共享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关系或商业脉络,而信托业的新型业态正是服务于这些场景。这种转型本质上是信托业从“价值保管者”向“场景架构师”的转变。信托的功能不再局限于财富增值或风险隔离,而是通过制度设计渗透到社会关系的各个层面。
那么,对于信托行业而言,这种新型业态商业价值何在?
答案显而易见:在于挖掘 “场景生态” 当中的商业价值,将“场景生态”打造成构建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的壁垒。例如,在社区治理的场景生态中,信托机构可作为信托场景的搭建者,将信托理念引入社区治理,构建信托模式的治理场景,组织各方主体共同治理和服务社区。同时,在这一生态下,还可开展财富管理业务,如社区闲置房屋托管、物业费管理、社区公共资金管理、社区维修资金管理、社区商业预付款资金管理,甚至社区居民的个人养老金管理等。在这场新业态变革中,信托业将从具有 “私募” 金融属性向 “私域” 场景服务扩展。
“信托账户”,是一个虚拟的概念,它其实是一套能将“权利/权力”进行组织并形成一个独立运作的功能主体的机制(当然这个主体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人格)。它体现的是两个维度上的功能,一是实现信托财产在物理空间上的切分,也就是常说的“资产隔离”或“资产独立”;二是在功能空间上作为管理信托财产的作用机制和流程设计,也就是账户作为"要素组织"和"运行机制"的功能集合体。
当信托财产表现为金钱时,“信托账户”在实体形态上就和银行账户实体类似,是一个金钱保管的资金账户,具有流程化、集成化操作运营的特征;当信托财产是房产时,信托账户的形态就表现为一个被登记的权利证书,以证明其财产的独立性,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世”法律效力。
由此延伸开来,当信托的标的物是一套单纯的非财产性的“权利/权力”时,“信托账户”实际就是一套“权利/权力”的安排体系和运行机制,这套承载“权力/权利”的“虚拟账户”表现为一套集合性契约,当然这套集合性契约可是一套书面的契约合同,也可以是一套“数字代码”,因为在数字化的信托场景中,“代码即法律”这句话体现的更加明晰。
正如上文所言,信托业的进化正经历着一场悄然的革命。在“场景生态服务”逐渐成为新型业态的同时,“信托账户”也悄然摆脱了单一的金融工具属性,演变为承载财产权利、社会关系和权力关系的运行载体。
这场蜕变的本质,是信托从“价值容器”向“信任操作系统”的质变——账户不再只是资产存放的场所,而更体现为连接个体、组织与社会的神经网络节点,这就是信托账户在新型信任经济社会中的数字面向。具体来说,“信托账户”的功能跃迁将体现在 “财产”和“权力”两个维度的升华——“财富管理” 维度和“关系管理”维度。
在财富管理维度,信托账户的功能从“资金看守人”向“价值规划师”转变,账户形式从“功能性账户”向“超级账户”发展。传统财富管理侧重于资产保值与增值,而信托账户通过制度设计突破单一财务目标,转向构建多维价值网络。
当信托条款融入生命周期规划,将教育金、医疗储备与养老保障整合为动态资产组合时,财富管理便超越了数字层面,成为承载个体生命价值的制度容器,实现了从“被动托管” 到“主动生命关怀”的升华。
账户即系统,可以将一个“超级信托账户”看成一幢集成式写字大楼,里面囊括着成百上千的结构化服务单元,每个单元按照分工指令进行着高效、有序的服务作业,超级账户服务体系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可以在三维空间中不断延伸。
在数字时代,账户即数字,数字技术将账户系统在网络空间中再次重构,账户数字系统通过算法驱动的服务集成,将金融工具升华为承载个人生命周期价值的数字管家,其本质是金融民主化进程中信任机制与技术理性的深度融合。
这种账户系统的终极形态,将是融合了金融工程、法律知识、各细分领域专业知识的"数字生命体"——它不仅管理财富,更在算法中封存人类的生命意志,在数据流中延续个体价值,最终在数字与现实的交织中,完成对信托账户功能的又一次跃迁。在这里,信托制度在账户系统上和数字技术有了第一次物理空间上的勾连。
在关系管理维度,信托账户能够从“财产隔离工具”转变为“社会关系协调器”。社会关系的本质是一套复杂的“权利机制”或“权力机制”的组织形式,信托账户可以通过“权利/权力”的重新配置,重新组织社会关系要素,实现对“弱关系”的强化、“差关系”的优化以及“强权力”的消解。
例如通过制度设计的巧思,将复杂的亲情、友情、合作关系转化为可信赖的契约载体:当子女教育金与家族信托条款绑定,赡养义务便有了明确的责任主体;当创业伙伴的股权分配通过信托架构固化,合作契约便具备了法律约束力。
这种转变的本质,是将零散的社会关系纳入可预期的制度框架,用确定的规则消解人际交往中的不确定风险,在信任缺失的时代重建"弱关系"的连接强度。再如在“强权力”的领域,信托账户可以通过制度性约束改革权力运行范式。当公益基金会的决策权被写入智能信托条款,捐赠人的监督权与执行团队的管理权形成制衡机制;当家族企业的股权信托引入第三方监察人制度,创始人的控制权便被转化为可量化的治理权重。
这种变革本质是"用程序正义驯服权力任性"——通过透明化规则设计,将模糊的家族权威转化为可审计的权责清单,使权力行使必须穿越信托账户预设的"合法性过滤器"。更深远的是,信托账户通过“利益相关者绑定”功能,将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等分散主体纳入统一信任框架,最终推动社会关系从“零和博弈”转向“共生共荣”的新型协作模式。实际上在这里,信托账户呈现出在权力治理领域的创新价值,在数字时代这种制度技术价值尤为突出。
03
数字技术的信托赋能:从工具迭代到信任建构

数字技术正重塑信托服务的本质形态,其核心逻辑是将信托制度固有的信任管理能力与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从而在服务效率、功能边界和权力配置等层面实现系统性突破。
这种赋能首先体现在信托服务向“数字化生存”的转变。数字技术将信托合同转化为电子化条款,资产信息变为可追踪的数据流,受益人权益变为可视化的动态图表,使每项信托事务都具备可追溯、可验证、可预测的数字特征,这些变化突破了传统纸质契约的物理限制,从更深层次强化了信任关系的可靠性。
数字技术的融入让信托服务逐渐褪去传统金融机构的 “高冷”形象,转而成为融入日常生活的“温暖数字管家”,信托服务的边界因技术赋能而大幅拓展;受托服务从“黑箱操作”转变为“透明车间”,显著降低了信任建立成本。信托服务的功能性也因此得到大大提高,这是数字技术赋能信托服务的首要意义。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入应用,信托服务开始具备 “环境感知” 和“自主决策”能力,信托与数字技术的结合推动了“服务可见”向 “服务智能”的转变。
在财富管理方面,通过分析宏观经济数据、市场波动趋势、受益人行为特征等信息,信托系统能够动态调整资产配置策略、优化受益人权益分配方案,甚至预判并规避潜在风险。
在关系管理领域,信托系统借助大数据分析,在矛盾纠纷预防、利益冲突解决以及各方关系平衡维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在社会治理信托中,可将治理方式从“被动响应”升级为“主动治理”,构建 “技术驱动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数字赋能信托制度的意义远不止于这种精细化的服务提升,它可以将信托制度的功能性扩展到无限远,甚至毫不夸张的说,可能催生一场信托制度演进的革命。主要原因是数字技术的发展是一场生产力的变革,生产技术的发展恰好能够填充信托制度的“想象空间”,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字技术对“信托制度灵活性特征”的充分表达;二是数字技术对“信托财产”广泛性的延伸。
信托制度最为显著特征之一是具有灵活性,灵活性是指将信托观念实践于各个领域的不拘一格的设计能力,这是信托制度发展的“内生性”力量,并为信托制度提供了广泛的生存空间和想象空间。
但信托“灵活性”设计会受到生产力发展的制约。数字技术的发展却可以让这种灵活性获得充分表达。这就像信托制度像一名设计师,可以勾画具有无限想象力的设计图纸,科学技术像一名建造师,建造师水平将决定设计图纸的“可实现性”,所以,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信托制度将会随着代码进入更深层次的服务领域。
数字技术的发展还将推动“信托财产”的广泛延伸,例如上文提到的从“财产”向着“权力”的拓展,实际还体现在更多方面。例如,当区块链技术被发现后,人们的目标被区块链技术所创造的“比特币”神话所吸引时,可曾想过这种技术不可篡改性与分布式记账特性,恰恰是一种具有构建信任的“财产权利”事实编码技术,即一种“权利登记”技术。
我们知道,权利登记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经济的运行都是围绕“权利登记”而展开,由于生产力的限制以及构建成本的约束,目前人类社会只能对少数的重要权利进行登记,例如不动产、股权、证券、知识产权等,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突破,将会有更多的权利可以变登记/编码,而且基于区块链这种建立信任机制的数字技术,诸多权利将会形成被“登记”在链上,具有了公示公信的作用。此时,信托制度所围绕的“财产”的外延将会越来越广、越来越“真”。
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发展促使数字技术从工具属性向主体属性转变,同时,数字技术在推动社会“去中心化”的同时,也在数字平台上实现了“权力集中”,信息技术通过对个体数据的攫取所形成“数字权力”正悄然打破社会的权利平衡。
当算法成为主导,数据成为决策的核心依据,技术掌控者通过代码规则与数据网络构建起新型权力体系。算法的黑箱特性与数据垄断倾向,正在消解传统人际信任关系中“平等对话”的基础,使技术服务异化为隐形操控的工具。
例如当公共事务决策权实际上落入技术平台的算法手中,原本需要多方协商的治理结构可能被简化为数据驱动的“最优解” 输出,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被算法噪声掩盖,社会关系的平衡性面临被技术理性削弱的风险。这是在一个宏大的社会场景上的数字权力叙事,实际在社会的毛细血管中,在数字生活、数字生产、数字信用、数字平台以及数字行政等场景中,这种权利/权利扭曲的情形都在上演。经济生产、社会治理以及人们生活在数字时代需要一种新型组织模式,来实现信任经济社会的发展格局。
信托制度的本质优势在此刻凸显出不可替代性——它不仅是资产管理的工具,还是“权力关系”的分配机制,更是抵御技术异化的制度屏障。正如前述所言,信托关系既是一个“构造”权力的过程,也是一个“消解”权力的过程,并在这个过程中实现财富资源的合理分配、生产要素的高速流动、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以及权力格局的深度优化。
例如,通过将 “信义义务” 原则融入数字权力架构,信托至少可以在三个方面构建起平衡机制:一是通过法律强制力要求算法决策过程透明化,使信托条款成为约束技术权力的“数字宪法”;二是依托信托账户的独立性,将数据控制权与受益权分离,防止技术平台通过数据垄断实施“算法绑架”;三是通过受益人监督机制与受托人问责体系相结合,确保技术赋能始终服务于受益人利益。
这种制度设计使信托成为数字文明时代的 “信任稳定器”——在提高运营效率的同时,通过法律框架与伦理约束的“双重锁定”,既释放技术红利,又守护社会关系的公平底线,最终在技术驱动与人文价值的张力中找到动态平衡点,实现了技术与制度的融合,即制度的数字化重塑。
04
人工智能时代的信任重构:信托、账户与数字技术的共生演进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时代的社会生活、交易模式和信用体系正在发生根本性变革。正如工业经济时代, 人们之间的交易越来越走向陌生人之间的非现场交易;而到了数字经济时代,已进入到匿名陌生人之间的非现场交易了。数字时代的经济社会必然以“信任”为典型特征,“信任机制”将是数字经济社会经济活动的桥梁。
智能时代的浪潮汹涌而至,人类社会运行的各个方面都在经历智慧化转型。在此进程中,信托、账户与数字技术的结合体不再局限于工具层面的创新,而是逐渐发展成为一套覆盖广泛场景的“信任操作系统”——它如同一张无形的网,将制度理性、技术效率与人文关怀紧密编织在一起,为各个领域提供基础性的信任支撑。这种融合既是技术赋能的必然结果,更是人类社会对信任本质的深刻回应。
信托、账户与数字技术在智能时代中共生演进,三者的结合将塑造出一种适用于数字时代经济和治理领域的新发展模式。这就如同电影《钢铁侠》中斯塔克的智能管家“贾维斯”,是一个生动的实体诠释。当斯达克把他的工业资产、决策权以及他的个人安全(机甲)全都交给“贾维斯”时,这团涌动的“数字流体”就是斯塔克和世界的交往界面。信托制度的信任托管本质、账户的数字化管理能力以及技术赋能下的自主决策逻辑——三者相结合,构建起一个高效、透明且可信的 “超级操作系统”。
信托、账户与数字技术的融合,本质上是将人类社会的“信任契约”从纸质合同升级为代码规则。当制度理性通过区块链得以固化、技术效率通过人工智能得以释放、人文关怀通过账户设计得以彰显时,这种共生演进正在创造一种新型文明范式 ——在这个范式中,信任不再是稀缺资源,而是被制度与技术赋能的“基础设施”,支撑着智能时代的社会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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