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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投洞察|养老信托是不是养老金融的“超级账户”?

建投洞察|养老信托是不是养老金融的“超级账户”? 中国建投
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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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建投原创文章

  • 中国建投子公司——建投信托

  • 作者:唐彦斌

  • 本文4369字,阅读时间11分钟


养老是亘古不变的话题,也是实实在在的民生福祉问题。伴随中国经济腾飞和医疗卫生水平提高,人均预期寿命大幅延长。解放后、改革开放前的婴儿潮,排浪式地推动我国走向深度老龄化社会。截至2025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3.2亿,“银发经济”规模约7万亿元,预计到2035年将突破30万亿元。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化落地的关键节点。刚刚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养老金融再度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全国政协委员金李指出,我国正从“被动养老”走向“主动享老”,信托制度可为“以房养老”破题,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落地让“不动产”变成流动的“养老资源”。全国人大代表冯帆则呼吁,降低信托门槛、发展普惠养老信托,让普罗大众尤其是独居老人、失独群体也能享受信托服务,用普惠金融构建新型社会保障体系。

自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将养老金融列为金融“五篇大文章”以来,政策密集落地、市场加速布局,养老金融正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周期。如何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社会功能、写好养老金融大文章,如何用信托制度回应老龄化时代的深层痛点,应当是包括信托机构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未来长达20年内的重要课题,也是必答题。




 一

老龄化社会的六重挑战

我国的社会养老问题为什么被放在国家战略的高度?总体而言,养老是一项具有全局性的、长期的、复杂的社会工程。

一是老龄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长期因素。至少从历史上看,老龄化对经济发展有长期的负面影响。邻国日本就是可比典型,长期的深度老龄化和少子化迫使日本国内进入长达30年的低通胀、低增长的“低欲望”状态,经济活力减退。其底层逻辑是,随着老年人生理机能衰退,消费需求下降,储蓄率却维持高位。

二是养老金替代率持续下降。我国2000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为70%2023年下降至40-45%,低于国际劳工组织建议的下限55%。如果养老金水平难以支撑退休前基本生活水平,银发经济的有效需求将长期处于低位、养老消费难以升级,甚至更多依靠财政转移支付和代际支持来满足,银发经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有限。

三是护理人才缺口较大。高龄老人面临诸多健康风险,75岁后身体机能衰退触发护理需求增长,医疗照护逐渐成为核心诉求;85岁以上高龄群体则进入全面介护阶段,但对应的养老服务供给缺口短期内难以填补。我国养老护理行业人才缺口2000万,从业者“宁愿不干也不愿干”,护理就业意愿低迷。

四是养老诈骗高发,养老财产安全性不足。老年人不熟悉社会新事物,大量处于半失能或半失智状态的老人极易成为诈骗对象。电信诈骗、旅游诈骗、微信诈骗、金融诈骗、养老诈骗等形式层出不穷,防不胜防。

五是养老监护体系不完善。少子化后,孤寡老人、空巢老人普遍存在。老年人跌倒生病需要住院手术,谁负责签字?养老费用找谁支付?这类问题阻碍了养老服务资源的供需匹配,限制了养老产业的快速发展。

六是缺乏养老规划和继承规划。我国面临年轻群体备老养老储备不足、高龄群体养老服务资源获取能力不足的双重困境。遗嘱公正、继承权公正等法定程序带来诸多家庭矛盾和继承成本。

 二

六大核心功能:养老服务信托如何回应养老需求

信托凭借所有权、管理权和受益权三权分立的制度特点,形成财产风险隔离、委托财产多样化、管理方式多元、投资决策机制、分配机制灵活可定制等制度优势。特别是2023年推出信托业务三分类规范后,资产服务信托作为信托本源业务,获得金融机构和财富管理行业高度重视。

养老服务信托是一种以满足委托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的资产服务信托。具体业务载体包括以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保险金信托、特殊需要信托等为代表的自然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以及以养老预付金服务信托、养老社区治理服务信托等为代表的行政管理服务信托。高龄客户可以通过设立养老服务信托,实现以下功能来满足其相应的养老需求。

 01 

养老财产的安全保障功能
信托将委托人的养老财产与非养老财产进行隔离和保护,实现养老财产独立保管和专属化运作。通过隔离安排,养老信托内的财产能规避家庭成员的财务风险和财产纠纷由于信托账户内的利益分配需要受托人和信托保管人的双重审核,这样就能有效防范诈骗行为,确保养老财产安全可靠。特别是当委托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信托可通过设立保护人授权对信托事务进行决策,更好地保护委托人利益。

 02 

养老财产的多样性归集功能
信托可以归集资金、保险、金融产品、不动产、股权、商品以及非财产性权利等多样化的家庭财产,形成综合化的养老财产来源。2025年北京上海广州厦门天津南京苏州济南东莞等地相继启动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打通了存房养老型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的重要一环。即使在不动产登记制度缺位的情况下,也可通过委托房屋租赁权的方式,以房屋租赁收益为养老费用支付提供资金支持。

由于《民法典》正式提出了房屋居住权的概念,即使未来房屋因赠予或信托在身故前实现产权过户,但依然保留老人的居住权,养老财产继承规划可以有更加人性化、合理化的安排,也为老人晚年的养老安居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03 

保护人机制与老年人监护的协同功能
养老服务信托可引入保护人机制,形成对受托人的监督制衡,同时为老年人提供信托服务过程中的代理决策服务。信托保护人一般选择委托人的监护人或可信赖的专业人士,监护人同时作为信托保护人,可能会具有较大的信托财产管理权利和对应责任,信托公司反向对保护人(监护人)进行监督制衡,保障信托财产真实用于委托人养老生活。
对于孤独症、精神残疾等特殊需要群体,“意定监护+特殊需要信托”的协同尤为关键。正如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调研发现,约40%的心智障碍者家庭无法找到亲属代为承担监护责任,社会监护因高风险面临“难寻难做”的困境。在此背景下,信托与意定监护的互补可能是这些家庭的唯一出路——通过信托实现财产隔离与专款专用,通过意定监护解决医疗救治签字、照护决策等人身事务,两者互补形成完整闭环。

 04 

养老服务的财务对接与监督功能
养老服务信托实现老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的财务对接,通过受托人保障养老费用的及时支付,缓释养老服务机构与老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信托公司为整套养老服务信息流、资金流提供运营服务。

 05 

养老资源的整合与场景适配功能
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发展养老型保险金信托。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大额人寿保险或年金类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置入信托,实现保险理赔保障功能与信托财富传承规划功能的结合。近些年不少大型保险公司纷纷将自建或运营的中高端养老社区与大额保单销售进行绑定,客户持有大额保单的同时通常获得养老社区相关入住权益。在保险金信托架构下,委托人通过信托公司或保险公司获得养老社区入住权益、健康管理服务、适老化改造服务等优质养老消费权益。

 06 

养老服务信托与居住权相融合
在养老服务领域,有一项重要的法律创新就是民法典推出的居住权。居住权作为新型用益物权可以对抗房屋所有权人,为老年人在平衡晚年养老安居与不动产代际传承之间提供了更多可选项和更优解决方案,解决以房养老的后顾之忧,真正实现“房子归子女、老人继续住”的美好愿景。事实上,委托人在设立养老型不动产服务信托的同时在不动产上依法设立登记居住权能够有效保障老人的养老居住权利。居住权和服务信托架构的融合,进一步优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07 

灵活的投资管理与财富增值功能
养老服务信托可为老人及其家属提供灵活的投资管理机制,在信托账户内开展多元养老理财。信托可结合委托人的年龄阶段或健康状况采取委托人指令、投顾指令、保护人指令、受托人指令、混合指令等多种决策机制,帮助委托人实现养老财产的合理运用和有序传承,整合信托公司另类资产获取能力和标品投资管理能力,为客户提供相比于传统理财产品更稳健、投资性价比更高的养老理财服务。

 三

制度瓶颈与突破方向:政策协同发力方能行稳致远

养老服务信托不是简单的存钱养老,而是融合养老理财、养老服务、养老保障、养老规划等功能的法律架构。它作为一个“超级账户”,全面整合金融资源、养老资源和运营资源,为我国应对老龄化战略提供个性化、综合化的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然而,在信托有效发挥养老、扶老、助老功能的过程中,仍面临三重显见的制度性瓶颈亟待突破。

 01 

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从“试点探索”走向“全国统一”
不动产占我国居民家庭财产的核心比重,是社会公众及大量中产家庭养老的“压舱石”。然而,长期以来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存在法律瑕疵,登记公示制度缺失导致“有法可依、无法操作”的尴尬局面。

可喜的是,这一困境正在破题。2024年末以来,北京、上海、广州、厦门、天津、南京、苏州、济南、东莞等地相继结合区域特点启动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越来越多的“以房养老”型财富服务信托得以落地,满足家庭成员的养老需求及特殊照护。

但试点只是起点,而非终点。目前各地试点政策均是“摸着石头过河”,以探索性操作和积累经验为主要目的。笔者认为既然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已全国联网,全国性的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体系也应加快建立。建议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统一的操作细则,并协调修改与之相关的限购政策、税费政策等配套制度,向全国有条件的区域加速推广。

 02 

税收配套政策:亟需确立“税收中性”原则
在试点区域,委托人交付不动产设立信托的过程中,信托公司仍无法完全循序信托“导管原理”实现非交易过户。信托财产交付、原状分配仍被视为不动产销售交易行为,面临契税、所得税、增值税等多重税负,加之信托公司以机构名义持有不动产需缴纳的房地产税,导致信托设立成本高企。
这正是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推广成效不佳、客户积极性不高的底层逻辑。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相配套的财税政策特殊安排,目前看仍然是缺位的。

 03 

社会监护体系:专业化、社会化建设迫在眉睫
随着孤寡老人越来越多,养老服务的社会监护体系建设迫在眉睫。信托虽能解决养老金增值、保管、支付和传承等财务性问题,但在养老监护服务方面缺乏专业度和可行性,必须与第三方合作协同。

《民法典》明确了居民可通过意定监护方式选择亲属以外的个人或机构担任自身监护人,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监护人,这为孤寡老人、空巢老人的晚年生活提供了更牢靠的保障和尊严。然而,当前社会化的监护体系仍存在三重困境:

一是供给严重不足,专业化提供意定监护服务的机构寥寥无几。二是成本高企难担,意定监护尚未职业化,职业吸引力远未得到社会认可,监护服务费缺乏合理定价机制。三是道德风险难控。监护人的权力义务缺乏明确法律界定,对监护人如何有效激励和约束?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的监护权冲突如何调和?信托公司是否有意愿和能力涉足其中?

破局之道在于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立法保障。建议通过政策激励和立法立规,鼓励成立更多的意定监护机构,推动监护服务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壮大社会化的养老监护力量。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建投立场。

图片来源:unsplash.com/pexe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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