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电梯业界资讯网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明确物业公司使用管理人的“首负责任”,并通过合同确定下来,其实质是所有权人责任的延伸。一方面,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出于技术上考虑,物业公司会委托维保公司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工作。另一方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业主没有与维保公司签订维修保养协议,电梯事故发生后,业主就不能直接向维保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只能向物业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不论是从违约责任角度,还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物业公司应当承担“首负责任”。
既然如此,广东省、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为何极力反对承担“首负责任”呢?
据了解,广东现有7000多家物管企业,大多是注册资本只有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在改革前,由于安全主体责任不明确,一些物管企业为节省费用,往往聘请报价低廉的电梯维保单位。为了迎合市场需求,部分电梯维保单位报价甚至低于维保所需的实际成本,受利益驱动,电梯维保“偷工减料”“走过场”屡禁不止,电梯维保市场“劣币驱逐良币”问题严重。一旦发生电梯事故,赔偿往往数额巨大,按照“首负责任”的要求,绝大多数物管企业无法承担“首负责任”垫付的赔偿金。实际上,即便是小微型的物管企业,资本金小、力量不足也不应该成为推卸责任的理由。因为,赔不起还有保险这一比较成熟、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风险分担的做法。总之,通过立法明确使用管理者“首负责任”后,将倒逼物业公司选择有资质的良好维保公司,不仅提高了物管公司对规范电梯维护保养的成本,而且还担负起了监督维保的责任。这将意味着,一些小的物业管理公司因为安全风险原因将退出市场和倒闭,将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整合与重组。
目前,广东省《条例》立法调研组根据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到多地物业公司、电梯维保企业和保险公司展开调研。若立法得到通过,将从现在的行政监管体制改革亮点、政府性规范文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不仅使行政监管体制改革带来重大影响,而且将成为改变消费者维护权弱势现状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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