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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今年5月1号起落地实施!
建筑业劳务企业“营改增”测算结果及数据分析
随着“营改增”扩围改革的推进,北京市已进入试点范围,建筑业将进行“营改增”的试点实践,作为建筑业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建筑劳务企业也将面临“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的重大考验。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调研工作的通知》精神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的调研测算要求,组织在京的8个省市的20家劳务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就“营改增”对建筑业劳务企业带来的影响进行了研讨,并从中选取10家年经营总收入过亿的劳务企业(其中包括:安徽省2家、四川省2家、河南省2家、河北省1家、江苏省1家、湖南省1家、重庆市1家),进行了纳税情况测算分析。
(一)10家劳务企业数据测算的具体情况
1、2011年10家建筑业劳务企业营业税及附加纳税情况
2011年,10家劳务企业经营总收入183109.6万元;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181788.49万元;应交营业税合计5485.83万元;以营业税测算的城维税及教育费附加584.66万元;应交营业税及附加6070.49万元。(详见表1)
表1 2011年10家建筑劳务企业纳税情况汇总
金额单位:万元
纳税情况 |
经营总收入 |
183109.60 |
|
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 |
181788.49 |
||
其中 |
当地计征营业税的收入 |
39127.03 |
|
外埠计征营业税的收入 |
133617.46 |
||
应交营业税合计 |
5485.83 |
||
以营业税计算的城维税及教育费附加 |
584.66 |
||
应交营业税及附加 |
6070.49 |
||
2、2011年10家建筑劳务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情况测算
对销项税测算,本次按6%和11%税率分别进行了测算,还原为不含税经营收入分别为171498.25万元和163773.42万元;销项税额按税率6%计算为10289.25万元;按税率11%计算为18015.07万元。(详见表2)
表2 销项税测算汇总
金额单位:万元
经营总收入 |
183109.60 |
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 |
181788.49 |
减:专业分包公司完成工作量 |
0 |
本企业自行完成的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 |
181788.49 |
还原为不含税经营收入(税率按6%) |
171498.25 |
还原为不含税经营收入(税率按11%) |
163773.42 |
按税率6%计算销项税额 |
10289.25 |
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 |
18015.07 |
3、进项税测算
分为理论测算和据实统计进项税额,10家劳务企业经营收入基本以人工费为主,从理论测算和据实统计均没有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途径,基本没有可抵扣进项税额。
4、应交增值税及附加测算汇总情况
分别按税率6%和11%进行了测算:按税率6%测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为11251.74万元;按税率11%测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为19816.58万元。(详见表3)
表3 应交增值税及附加测算汇总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
按理论测算进项税扣除 |
据实统计进项税扣除 |
按税率6%应交增值税 |
按税率11%应交增值税 |
应交增值税 |
0 |
0 |
10289.25 |
18015.07 |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
0 |
0 |
644.88 |
1261.05 |
应交教育费附加 |
0 |
0 |
317.61 |
540.45 |
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 |
0 |
0 |
11251.74 |
19816.58 |
5、“营改增”前后税负情况对比
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测算情况对比,发现劳务企业纳税额大幅度增加,一是应交增值税增幅过大,二是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应交教育费附加也相应增加。(详见表4)
表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测算对比表
营业税 |
金额(万元) |
增值税 |
金额(万元) |
增长额度 (万元) |
增长幅度(%) |
应交营业税合计 |
5485.83 |
应交增值税(税率按6%) |
10289.25 |
4803.42 |
87.56 |
应交增值税(税率按11%) |
18015.07 |
12529.24 |
228.39 |
||
以营业税计算的城维税及教育费附加 |
584.66 |
按税率6%计算,以增值税计算的城维税 及教育费附加 |
962.49 |
377.83 |
64.62 |
按税率11%计算,以增值税计算的城维税 及教育费附加 |
1801.51 |
1216.85 |
208.13 |
||
应交营业税及附加 |
6070.49 |
按税率6%计算,应交增值税及附加 |
11251.74 |
5181.25 |
85.35 |
按税率11%计算,应交增值税及附加 |
19816.58 |
13746.09 |
226.44 |
(二)测算数据分析
1、“营改增”后劳务企业税负将大幅增加
10家劳务企业的测算结果显示,“营改增”后劳务企业纳税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从具体数据可以看出,“营改增”之前10家劳务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5485.83万元,“营改增”后按6%优惠税率计算,应交增值税10289.25万元,多交税4803.42万元,增长了87.56%。这个税率还只是本次测算的一个优惠税率,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建筑业适用11%税率,如按11%的税率进行测算,则10家劳务企业应交增值税18015.07万元,和“营改增”之前对比,多交税12529.24万元,增长了228.39%。
2、“营改增”后城市维护税和教育附加费相应大幅提升
在劳务企业税负增加的同时,企业应交城市维护税和应交教育费附加也相应增加了。以营业税计算的城维税及教育费附加为584.66万元,“营改增”后,按税率6%计算,以增值税计算的城维税及教育费附加为962.49万元,多交税377.83万元,增长了64.62%;两项合计增幅更是可观。应交营业税及附加6070.49万元,应交增值税及附加11251.74万元,合计多交税5181.25万元,增长幅度为85.35%。按税率11%计算,以增值税计算的城维税及教育费附加1801.51万元,多交税1216.85万元,增长了208.13%。两项合计,应交增值税及附加19816.58万元,合计多交税13746.09万元,增长幅度226.44%。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是避免重复交税、降低企业税负。但通过测算,对于独立纳税登记的建筑业劳务企业来说,目前的“营改增”政策不是降低了劳务企业的税负,而是大幅度增加了劳务企业的税负。建筑业目前属于微利行业,过重的税负将进一步压缩建筑业劳务企业的利润空间,有的劳务企业甚至会面临亏损。由于建筑业劳务企业产值(营业收入)主要体现在人工费方面,而近几年人工费涨幅较大,如果税负和其他费用再大幅提高,必将影响和制约劳务企业的健康发展。
01 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
第一种: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02 对开发票不能抵扣
第二种:“对开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03 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收到
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04 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付款
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05 过渡期间的非工程采购
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06 没有销售清单不能抵扣
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
国税发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若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07 简易办法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获得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08 职工福利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09 非正常损失材料发票不得抵扣
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盗窃的钢材、水泥)
财税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 自营建筑消耗的材料不得抵扣
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开发产品,例如商铺、商场、写字楼自己持有经营,此类开发产品以及自建工程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 自超180天未认证的发票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特别提示: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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