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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重点检查内容及标准 |
检查依据 |
一、 |
架空乘人装置 |
(一)资料: 1.查阅专项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2.机电科运输队安排检修工每日检查1次,检查每年对整个装置是否安全检测检验,检测报告是否过期,检测报告是否有不合格项目。 3.钢丝绳维修工每周对钢丝绳检查1次,留有记录。 4.保护试验记录。 5.每日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 (二)现场: 1.检查吊椅、钢丝绳间距、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上下人站距离、乘坐间距是否符合规定;可摘挂抱索器是否设置乘人间距提示或者保护装置。 2.检查固定抱索器、可摘挂抱索器允许坡度,运行速度是否满足规定,运行速度超过1.4m/s时,是否设置调速装置,是否实现静止状态上下人员,检查是否在非乘人站上下。 3检查驱动系统是否设置轮边制动器。 4.检查各乘人站是否设置平台,是否有语音提示,乘人平台处钢丝绳距巷道壁是否符合规定,路面是否防滑处理。 5检查架空乘人装置是否装设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越位等保护,每天试验一次,留有记录;检查机头、机尾是否有断轴保护。 6.检查减速器是否有油温检测装置,试验油温是否异常报警,并留有记录。检查沿线是否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检查各上下人地点是否设置信号通信装置。 7.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时,检查是否设置电气闭锁;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时,检查是否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坡度较大时,是否同时运行。 8.检查巷道照明30m一盏,机头、机尾5m一盏。 9.检查操作规程中是否写明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管理人员检查是否同时运送。 10.断丝10%、直径缩小10%、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者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者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者绳径是否变化,应当立即更换。 11.钢丝绳接头的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
《煤矿安全规程》第383条 、第411条、第412、第414条 |
二、 |
无轨胶轮车 |
一.资料: 1.驾驶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严禁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 2.每年1次检验报告。 二.车辆现场: 1.严禁非防爆、不完好无轨胶轮车下井运行;每次下井前检查车辆防爆、完好。 2.建立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制度;依据制度对入井运行车辆检查。 3.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止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 式制动器;检查制动系统符合要求。 4.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灯保持足够的亮度。 5.车辆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完好可靠;每次运行检查制动系统可靠。 6.车辆自带防止停车自溜的设施或工具;车辆自带防自溜设施。 7.车辆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其它仪器误差在范围。 8.配齐灭火设施和警示牌;灭火设施在有效期,备有警示牌。 三.运行现场: 1.运行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不得人货混用。 2.运人速度不超过26mk/s,运料速度不超过40km/s;速度在规定内。 3.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持不小于50m的运行距离;不超过规定距离。 4.严禁车辆空档滑行;必须严格执行。 5.应当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调度随时与司机联系或监测位置。 6.严禁进入专用回风巷和微风、无风区域;必须严格执行。 7.运送四超物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无措施运行。 8.标明载人数量和载货吨位;不得超过规定。 四.路面现场: 1.巷道路面、坡度、质量满足车辆安全运行要求。巷道底板硬度f≥4,采用混凝土铺设底板。巷道最小宽度应满足最大尺寸的胶轮车运行。另外,应留够人行道宽度1200mm,另一侧距巷道帮或设施600mm安全间隙;巷道最小转弯半径7~10m。 2.巷道和路面应当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制定行车管理制度,按照行车标识和管控信号行车;有条件使用电子警察,控制超速运行。 3.长坡度巷道内必须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长坡度设置车辆失速安全措施,防止失速发生事故。 4巷道转弯处应当设置防撞装置。人员躲避室、车辆躲避洞室附近应当设置标识,防撞装置符合要求,标识设置反光标志,清晰可见。 |
《煤矿安全规程》第392条 |
三、 |
单轨吊 |
一. 资料: 1.每年1次检验报告。 2.检修记录. 二.现场 1.柴油机单轨吊车运行巷道坡度不大于25°,蓄电池轨吊车不大于15°,钢丝绳单轨吊车不大于25°。 2.必须根据起吊重物的最大载荷设计起吊梁和吊挂轨道,其安装与铺设应当保证单轨吊车的安全运行。 3.单轨吊车运行中应当设置跟车工。起吊或者下放设备、材料时,人员严禁在起吊梁两侧;机车过风门、道岔、弯道时,必须确认安全,方可缓慢通过。 4.采用柴油机、蓄电池单轨吊车运送人员时,必须使用人车车厢;两端必须设置制动装置,两侧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5.采用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运输时,严禁在巷道弯道内侧设置人行道。 6.单轨吊车的检修工作应当在平巷内进行。若必须在斜巷内处理故障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7.有防止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 |
《煤矿安全规程》第391条 |
四、 |
使用单轨吊、卡轨车、齿轨车、胶套轮车、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要求 |
1.运行坡度、速度和载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值。 2.安全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必须为失效安全型,制动力应当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 3.必须设置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安全闸。安全闸应当具备下列性能: (1).绳牵引式运输设备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30%时,其他设备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5%时,能自动施闸;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s。 (2).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距离应当不超过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3).在最小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度不大于5m/s2。 4.胶套轮材料与钢轨的摩擦系数,不得小于0.4。 5.柴油机和蓄电池单轨吊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或者头车上,必须设置车灯和喇叭,列车的尾部必须设置红灯。 6.柴油机和蓄电池单轨吊车,必须具备2路以上相对独立回油的制动系统,必须设置超速保护装置。司机应当配备通信装置。 7.无极绳连续牵引车、绳牵引卡轨车、绳牵引单轨吊车,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设置越位、超速、张紧力下降等保护。 (2)..必须设置司机与相关岗位工之间的信号联络装置;设有跟车工时,必须设置跟车工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在驱动部、各车场,应当设置行车报警和信号装置。 (3)..运送人员时,必须设置卡轨或者护轨装置,采用具有制动功能的专用乘人装置,必须设置跟车工。制动装置必须定期试验。 (4)..运行时绳道内严禁有人。 (5)..车辆脱轨后复轨时,必须先释放牵引钢丝绳的弹性张力。人员严禁在脱轨车辆的前方或者后方工作。 |
《煤矿安全规程》第390条 |
五、 |
倾斜井巷时严禁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规定 |
一、资料: 1.钢丝绳检查记录。 2.绞车地锚设计。 二、现场: 1.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2.按设计要求设置托绳轮(辊),并保持转动灵活。 3.井巷上端的过卷距离,应当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4.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5.提升信号使用127V综保供电。 6.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者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者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七)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
《煤矿安全规程》第388条 |
六、 |
架线电机车 |
1.巷道的断面符合要求。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3.架空线及轨道符合规程要求,电压不得超过600V;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者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者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应当符合要求。 4.地面入井的架空线应装置防雷设施。 5.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甲烷传感器报警(≥0.5)、断电(≥0.5)、复电浓度(0.5)符合要求。 |
《煤矿安全规程》第90条、136条、第376条、第381条、第450条 |
七、 |
轨道机车运输规定 |
一、资料: 1.新投用机车应当测定制动距离,之后每年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20m。 2.检修记录。 二、现场: 1.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7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 2.列车或者单独机车均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3.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4.巷道内应当装设路标和警标。 5.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机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者失爆时,机车不得使用。 6.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或者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有车辆或者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 7.2辆机车或者2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 的距离。 8.同一区段线路上,不得同时行驶非机动车辆。 9.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10.机车司机开车前必须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启动前,必须关闭车门并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司机将头或者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控制手把(钥匙),扳紧停车制动。在运输线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关闭车灯。 |
《煤矿安全规程》第377条 |
八、 |
使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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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发动机排气超温、冷却水超温、尾气水箱水位、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 2.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7℃,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3.发动机壳体不得采用铝合金制造;非金属部件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用油量。 4.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95℃。 5.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尾气排放应满足相关规定。 6.必须配备灭火器。 |
《煤矿安全规程》第378条 |
九、 |
使用蓄电池动力装置要求 |
1.充电必须在充电硐室内进行。 2.充电硐室内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3.检修应当在车库内进行,测定电压时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后测试。 |
《煤矿安全规程》第379条 |
十、 |
轨道线路要求 |
1.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或者运送15t及以上载荷的矿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30kg/m 的钢轨;其他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18kg/m 的钢轨。 2.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线路,应当采用不小于22kg/m 的钢轨。 3.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4.轨道线路必须按标准铺设,使用期间应当加强维护及检修。 |
《煤矿安全规程》第379条 |
十、 |
平巷人车运送人员规定 |
1.每班发车前,应当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门(防护链)和车闸等。 2.严禁同时运送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的物品,或者附挂物料车。 3.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4.人员上下车地点应当有照明,架空线必须设置分段开关或者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5.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置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6.应当设跟车工,遇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7.两车在车场会车时,驶入车辆应停止运行,让驶出车辆先行。 |
《煤矿安全规程》第385条 |
十一 |
乘坐人车规定 |
1.听从司机及跟车工指挥,开车前必须关闭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2.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零部件,严禁露出车外。 3.列车行驶中及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4.严禁在机车上或者任意2车厢之间搭乘。 5.严禁扒车、跳车和超员乘坐。 |
《煤矿安全规程》第386条 |
十二 |
倾斜井巷使用串车提升规定 |
1.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2.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者区段的阻车器。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5.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164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闭锁。 |
《煤矿安全规程》第387条 |
十三 |
人力推车规定 |
1.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者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 发现前方有人或者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3.严禁放飞车和在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 4.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或者阻车器将车辆稳住。 |
《煤矿安全规程》第389条 |
十四 |
新钢丝绳使用与管理规定 |
1.钢丝绳到货后,应当进行性能检验。合格后应当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者锈蚀。 2.每根钢丝绳的出厂合格证、验收检验报告等原始资料应当保存完整。 3.存放时间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钢丝绳悬挂前,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小于本规程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5.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6.专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不大于18mm 的钢丝绳,有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检验报告等,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的,可以不进行1、3所要求的检验。 |
《煤矿安全规程》第410条 |
十五 |
在用钢丝绳检验、检查与维护规定 |
1.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自悬挂使用后每6个月进行1次性能检验;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12个月检验1次。 2.升降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悬挂使用12个月内必须进行第一次性能检验,以后每6个月检验1次。 3.缠绕式提升钢丝绳的定期检验,可以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试验结果,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出现下列情况的钢丝绳,必须停止使用: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 (2)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小于本规程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时。 4.摩擦式提升钢丝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专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不大于18mm 的钢丝绳,不受1、2限制。 5.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罐道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每周至少检查1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者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当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当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6.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当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采取防腐措施。摩擦提升钢丝绳的摩擦传动段应当涂、浸专用的钢丝绳增摩脂。 7.平衡钢丝绳的长度必须与提升容器过卷高度相适应,防止过卷时损坏平衡钢丝绳。使用圆形平衡钢丝绳时,必须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 8.严禁平衡钢丝绳浸泡水中。 9.多绳提升的任意一根钢丝绳的张力与平均张力之差不得超过±10%。 |
《煤矿安全规程》第411条 |
(李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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