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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在以下47种严重 “三违”行为之一的人员,应视其情节,是管理干部的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是工人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井下违章搭乘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带式输送机的人员。
8、造成矿井主通风机停止运转10分钟以上的主要责任者。
10、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12、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15、破坏井下安全、“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私掐信号、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人员。
16、偷拿、私存炸药、雷管,或私带炸药、雷管升井的人员。
17、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不及时向矿调度和安监部门汇报的现场指挥者和操作者。
18、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
19、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而继续进行作业的操作者。
20、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操作者或指挥者。
21、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进行焊接、气割工作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22、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人员。
23、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继续组织作业的管理者。
24、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人员。
25、架棚巷道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人员。
26、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违章拉运物料、设备的组织者及操作人员。
27、修复、启用不通风的旧井巷时,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当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空气成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继续组织作业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28、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29、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前,未制定探查安全技术措施,未探明预留煤柱、水、火、瓦斯等情况,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责任人。
30、掘进巷道贯通前未对另一侧停掘巷道的顶板、积水、瓦斯、通风等情况进行认真探查,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恢复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而继续掘进的责任人。
31、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的摘、挂钩人员和绞车司机。
32、斜坡提升、下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斜坡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33、斜巷运输过程中违反行车不行人或行人不行车规定的人员。
34、井下使用非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或汽油动力装置,或者防爆装置不合格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35、在井下电、气、喷灯焊接或切割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定作业,或安全防护措施不齐全而进行作业的操作者。
35、在井下从事电、气、喷灯焊接或切割作业无措施,或者措施重复使用的队长、技术员及操作者。
37、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而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
38、井下爆破作业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或炸药、雷管安全等级及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供应部门负责人。
3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取得爆破工资格证而进行爆破作业的指挥人员和爆破工。
40、在瓦斯超限、煤尘超限的情况下爆破的,或明电爆破、放糊炮、放明炮的爆破人员。
44、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的人员。
45、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主要责任者
46、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主要责任的现场组织者及操作者。
47、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有可能溃入井下时,未按规定采取防范措施的防治水领导小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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