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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及 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 目规模相适应当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当具备相应当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 和特种作业人员。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 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条,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 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 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一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 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 (浇)筑, 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 5 m。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二条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2.风硐 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三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 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四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 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 员,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三条,开凿或者延深立井、安装井筒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天轮平台、翻矸平台、封口盘、保护盘、吊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 维修的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四条,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 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 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五条,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 C40 或者输送深度 大于400m 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六条,斜井 (巷)施工时,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 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