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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大宗商品在全球通胀高企 的背景下走出了波澜壮阔的行情,矿业 大国智利提高铜锂采矿权利金的法案在 国际上引发激烈的反响,该项法案引起 了业内人士和各利益相关方的多次博 弈。智利铜锂采矿权利金法案,一方面 打破了全球对智利国家矿业政策长期保 持稳定的判断和预期,另一方面也让投 资者再次理性审视近年来全球矿业政策 的大调整。
矿业资本密集、技术密集,投资 风险大,在很多国家是国民经济支柱产 业。近几年,受经济衰退、地缘政治 等多重因素影响,主要矿业国家和地区 的矿业政策密集调整,矿业投资环境出 现分化。对此,我国矿业公司一定要加 倍防范矿业政策多变风险,确保“走出 去”行稳致远。
矿业税率费率日趋提高
矿业公司的税费基本分两大部分: 一是所有行业都适用的普通税收,如所 得税和增值税;另一部分是矿业特有的 税费,如权利金、资源超额利润税等。在矿业周期内,不少国家受利益驱动, 不断提高矿业税率费。矿业税费中权利 金是一种基础性的法律制度,调整的是 矿产资源所有者(通常是政府)与矿业 权使用方(通常是公司)之间的法律关 系。
通俗地讲,权利金就是矿业权使用 方开采和耗竭了矿产资源所有者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而支付的补偿。开采矿产 资源,无论开采者是否赢利,均须缴纳 权利金。矿业超额利润税则是对超过投 资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润加征的税收,自 1975年澳大利亚首次提出矿业超额利 润税种以来,业界对其争论一直未停止 过,主要原因是矿业属于强周期产业, 其利润除受资源禀赋影响外,更受市场 行情的影响。
智利是传统矿业大国,铜产量全球 第一,矿业政策多年来持续稳定。2021 年3月智利政府提出提高铜锂采矿权利 金法案,拟对碳酸锂年产量超过5万吨 和铜产量超过1.2万吨的企业征收其收 入3%的权利金。针对此项法案,智利 政府、议会、矿业公司、外国投资者进 行了多轮博弈,支持者称权利金法案能 够增加政府收入,有助于社区发展,缓 解疫情加剧的贫富差距等,反对者则表 示权利金法案会是一种杀鸡取卵行为, 将影响智利的法律稳定性,恶化投资环 境。
尽管备受争议,2021年5月6日, 智利国会下议院还是批准该权利金的法 案并将相关立法草案将移交给参议院表 决,8月31日,智利参议院矿业委员会 批准了权利金法案,11月30日,智利参 议院初步投票通过了该法案。目前,智 利参议院矿业委员会成员正对这一法案 进行进一步的修改,以减轻其对矿业企 业带来的冲击,之后,参议院将再对法案的修正案进行另一场全体投票。
除智利之外,近年多个国家也提高 了相关矿业的权利金。2017年前后, 国际市场上钴金属价格快速上涨,刚果 (金)政府修改矿业法,将钴金属列 入战略性矿产,全面上调了矿业权利 金,对钴矿开采企业征收的权利金从销 售额的2%上调到10%,有色金属开采 企业的权利金也从2%上调到3.5%,贵 金属开采企业的权利金从2.5%上升到 3.5%;该法案还规定政府有权利决定哪个矿种被认定为“战略性”矿种。
2018年,赞比亚提高了矿业税, 将矿业权利金在4%—6%的基础上进一 步上调1.5%,如果铜价超过7500美元/ 吨,税率将上调至10%。厄瓜多尔新矿 业法和相关法规,取消了不收权利金的 优惠政策,规定至少按销售额的5%征 收权利金,矿业特许权期限也由原来的 30年改为25年。坦桑尼亚立法,对其 陆地或陆架地区的天然气征收12.5%权 利金,海上天然气征收7.5%权利金, 政府在天然气生产中的利润份额最低为60%。
除了矿业权利金,超额利润税率近两年也频频抬头。2018年,刚果(金) 矿业法出台了“超额利润税”条款,参 议院批准的矿业法引进了“暴利税”, 将对利润征税比例从30%提高到35%。同时将对“超额利润”征收50%的税 收。刚果(金)对“超额利润”定义为,当商品价格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的价格水平上涨25%以上时,采矿企 业实现的收入全部纳入暴利范围。
此 外,刚果(金)的新矿业法也去掉了加 速折旧和稳定性条款。巴布亚新几内 亚对采矿企业征收附加利润税,如果 采矿企业现金收益率超过20%,在矿业 公司回收其初始投资后就要征收35% 的附加利润税。巴西对按一定公式计算 的超额利润征收10%的超额利润税。
加拿大新布伦瑞克省规定,采矿企业在 公司所得税和权利金之外,若纯利润超 过100000加元,将对其超额部分征收 16%的采矿税。加纳规定,对投资收益 率超过35%的净现金流量开征超额利润税,税率为45%。肯尼亚也从2015年1 月起对矿产和石油业征收资本利得税, 外国投资者将被征收处置该行业固定资 产所得收益的37.5%。
矿业投资准入门槛不断提高
不少矿业国家对矿业开采寄予了 缓解贫富差距、增加政府收入、提高国 家资源保障能力等期望。不过不少以矿 业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国家,在欢迎 矿业投资的背景下,也隐含出台了不少 “反投资”政策。这些“反投资”政策 在各国的矿业政策中主要表现为限制外 国矿业投资股权比例和拥有一定比例的 干股或项目股权的选择参与权。随着矿业投资准入门槛的不断提高,外商投资 矿业权益受限增多。
2021年5 月,刚果(金)总统齐赛 凯迪表示,将调整刚果(金)与矿业公 司签订的矿业合同,启动矿业合同重审 进程。此外,刚果(金)还要求所有矿 业公司至少要将销售收入60%资金留存 于刚果(金)境内,用于后续物资和服 务采购。
2021年7月,秘鲁新当选总统卡斯 蒂略表示,推动取消与大型矿业公司达 成的税收稳定协议,并对27个大型矿 业项目稳定协议进行重新审核,出台新 政使秘鲁保留70%的采矿利润,将一些 资源收归国有。2021年10月,秘鲁政府已经请求国会授权对该国税法进行改 革,其中提高采矿业的税收将是改革的 重点,该国政府希望修改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税以及针对金属价格飙升时的 特别税,并将这些税收用于社会项目。
加纳政府拥有矿山项目中10%的 干股,几内亚政府在金刚石和宝石项目 中拥有l5%的干股,博茨瓦纳政府在矿 山项目中拥有最多l5%的选择参与权。厄立特里亚政府在矿山项目中拥有l0% 的干股,另外还拥有20%的选择参与 权。津巴布韦在《矿山和矿产法》中要 求在现有外商独资采矿企业中,必须保 证政府或者国内参股人获得51%以上的 股权,其中涉及战略性能源矿产、贵金属和宝石矿产的企业的25%须是政府干 股。
老挝规定政府不但在采矿企业中有 选择参与权,还有权委派代表进入企业 管理层。蒙古国矿业法规定,国家对战 略矿产参股比例最高可达到50%。安哥 拉矿业法规定国家通过一家国有公司取 得矿业项目至少10%的股份或者按事先 确定的比例进行产品分成。
多方角逐 涉矿政策修订变化频繁
当前,多国涉矿政策修订变化频 繁,矿业国的不同政党之间、政府与非 政府组织之间、政府和社区之间相互博 弈,矿业监管政出多门。其中,印尼外 国投资矿业股权限制和是否允许原矿出 口和菲律宾的露天矿开采禁令就是涉矿 政策修订变化频繁的典型案例。
印尼2009年1月出台的《矿业法》 规定,外资股权在矿山持股不得超过 49%,不过这项政策相关附件条件连续 多年变动。2014年77号印尼政府规则 第97条(1b) 款规定,如果配套精深 加工比如冶炼厂则外资股权在矿山持股 不受限制。
三年以后,印尼政府新颁布 GR1/2017规定,即使配套精深加工, 外国投资者需在生产5年后,逐年剥离 股份,到生产第10年外资持有的最大 股份限制为49%。在新冠肺炎疫情的严 峻形势下,2021年印尼发布第 23号政 府条例(以下简称“GR23条例”)规 定,在一定条件下,外国公司对印尼矿 业公司的股权占比最大为49%至70%。
2021年9月9日印尼政府发布2021年第 96号新矿业法规(以下简称“GR96条 例”)撤销GR23条例,外国投资者可 以持有一家印尼矿业公司100%股份, 但仍需要遵守一定的剥离义务。目前, GR96条例实际效果尚待观察,持续是 否会进一步修订也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与此同时,从2010年到2020年的 十年时间,印尼政府至少发布过五次有关原矿是否可以出口、内容相互冲突 矛盾的法例。2009年颁布的新矿业法 (2009年第四号法令,UU),规定了 矿山五年内必须开始冶炼,否则原矿禁 止出口。2012年5月,能矿部部长令增 加了证明矿权干净清晰的CNC证书、推 荐信、出口配额再加20%出口税等后允 许原矿出口。2014年初,印尼国会第七 委员会否决能矿部过渡方案直接禁止原 矿出口。2017年初,又允许建立冶炼厂 的公司按照配额出口原矿。该政策执行 三年后,2020年初又全面禁止原矿出 口。
位于菲律宾南部棉兰老岛,南哥 打巴托、苏丹库达拉和南达沃三省交 界处的Tampakan铜矿探明铜金属资源 量1500万吨,是全球最大的待开发铜 矿之一,储量仅次于国际矿业巨头力拓 公司旗下蒙古OT铜项目。自1992年由 澳大利亚WMC公司发现,该铜矿历经 四次所有权变更和频繁的矿业政策调 整,发现至今已经29年一直未能开发。
2021年4月,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颁布 第130号行政命令,允许政府根据1995 年菲律宾矿业法再次授予和颁发勘探许 可证,放宽约291个现有采矿申请的入 场,鼓励对该行业的投资,并签署了新 的采矿协议许可,然而2017年4月颁布 的露天矿坑开采禁令和南哥打巴托省开 采禁令仍具有法律效力。出于对菲律宾 矿业政策的不稳定预期,国际矿业巨头 嘉能可2015年正式从Tampakan项目退 出,当地公司Indophil再次100%全资拥 有该项目,并启动战略股东引入工作, 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取得实质进展。
积极筹划规避矿业政策变动风险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东南亚、 拉美、非洲等部分矿业国家财政困难、 贫富分化加剧,国民经济对矿业更加依 赖,出台各种激进矿业政策的可能性加大。企业投资境外矿业项目前,要努力 争取同东道国政府签订投资稳定协议。
投资稳定协议可以让外国投资者在合理、可预期的条件下运营矿业开采项 目,在确保东道国政府、社区和民众的 利益的同时,也可以较好地保护外国投 资者权益,是企业境外矿业投资实务中 一个双赢的做法。智利和秘鲁两国政府 同诸多外国矿业投资者都签署过税收稳 定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矿业税保持在稳 定期,以保护公司不受任何税率提高、 税基扩大或税法修订的影响。其中比较 知名的实践包括在智利运营的嘉能可、 BHP、力拓等矿企,在秘鲁经营的中 铝、英美资源等矿企。投资稳定协议一 般是由外国投资者同东道国政府签署, 协议主要涵盖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矿业项目运营稳定期,项 目运营稳定期的起始日期一般是指项目 稳定达到可行性研究确定的产量日期, 截止日期一般计算到收回项目投资成本 和一定投资回报的日期。
二是明确在稳定期内,矿业项目 主要税收、税率、费率(如增值税、关 税、所得税、权利金、特许权使用费、 超额利润税等)以及矿业公司股权构架 (如东道国政府干股比例、对外国投资 者股权比例等)保持不变。
三是在投资稳定期内,若东道国对 矿业项目涉及条款作出变更或撤销,由 此给矿业公司带来严重不利财务影响或 导致矿业公司负债严重增加,外国投资 者有权要求东道国政府履行违约责任, 并进行赔偿。如果发生违反投资稳定协 议情况,投资者首先同东道国政府友好 协商,如果协商不一致,仍可以进行调 解。对于争议双方来说,这样的解决方 式不仅节约成本,而且更及时、友好, 有利于促进双方良性互动、化解纠纷。一般来说,投资双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 仍未能就纠纷达成一致时,双方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来解决纠纷。
四是如果外国投资者同东道国政府谈判失败,可寻求国际司法/仲裁予 以解决纠纷。虽然国际司法/仲裁程序 复杂,但不少判例明确了国际司法/仲 裁对稳定投资协议效力的保护。与在投 资东道国当地进行诉讼相比,国际投资 仲裁可有效避免地方保护,并且在仲裁 程序、法律适用、裁决执行等方面具有 诸多优点。以智利Antofagasta和加拿 大Barrick公司在巴基斯坦的 Reko Diq 铜矿项目为例,巴基斯坦政府在2010 年前后一度想取消该公司的探矿权,并 计划由其他公司接管,但迫于国际仲裁 以及国际社会对巴基斯坦投资环境的质 疑,巴基斯坦政府最终未能取消智利和 加拿大Reko Diq铜矿项目矿权。
五是在境外矿业投资实务中,投 资稳定条款的内容若涉及对东道国政府 立法或行政权力的限制,且矿业法律中 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稳定期条款时,就需 要协议双方通过谈判确定。
一般而言, 东道国法律法规中若没有明确的投资稳 定条款,就需要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 府针对具体项目进行具体约定。而投资 者若想援引已有的稳定条款维护自身利 益,应注意稳定条款本身的内容以及合 同适用法律的选择。在这个过程中,企 业可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就东道国的法律 环境开展尽职调查,并提供专业的法律 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