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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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