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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通报煤矿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审核情况
近日,贵州局印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审核情况的通报》,对2024年煤矿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审核工作进行通报。
据悉,此次2024年煤矿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审核工作由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专班牵头,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监察执法处配合,聘请省内外专家组织实施了煤矿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审核工作。
瓦斯专班组织有关专家共577人次对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309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全覆盖完成审核,其中“原则通过”15处,占比4.86%;“推倒重来”58处,占比18.77%;“补充修改完善”236处,占比76.37%。共提出问题2503条,平均每矿约8条;共提出建议1217条,平均每矿约4条。安顺市、黔南州、毕节市辖区煤矿“推倒重来”比例较高。七星关区、黔西市、纳雍县辖区煤矿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编制质量较差。
此次审核中,发现部分煤矿瓦斯治理模式不清晰,有的矿保护层选择和煤层开采顺序不明确、不合理,瓦斯治理模式表述不清。有的矿无“大小三区”划分或划分不明确、不具体;部分煤矿保护层选择不合理,有的矿未表述保护层开采效果考察情况,有的矿开拓和瓦斯治理工程滞后,采、掘、抽规划不平衡;部分煤矿对煤柱留设区域掌握不清。
部分煤矿未做到保护层规模化、连续性开采,在开采被保护层时,对保护层煤柱留设区域的应力集中情况未进行分析,未制定针对性的专项治理措施;部分煤矿瓦斯抽采巷层位布置不合理。对保护层开采时如何布置瓦斯治理巷道抽采掘进条带区域煤层瓦斯和抽采上下邻近层卸压瓦斯技术路线不明确;大多数煤矿未连续抽采邻近层卸压瓦斯。大多数矿开采保护层时仍仅采取在工作面两巷施工穿层钻孔抽采邻近煤层卸压瓦斯,有的矿未制定邻近层卸压瓦斯抽采方案;矿井瓦斯治理基本参数测定不齐全。
贵州局要求,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审核意见相关要求,结合煤矿瓦斯治理过程中的实践和经验积累及时修订完善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方案,形成一套相对固定且行之有效的瓦斯治理模式,着力构建“一件事”全链条瓦斯治理格局,切实做到“换老板不换治理思路、换人员不换治理模式”,严格按照编制完善的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实施瓦斯治理工程,推进煤矿企业形成“大三区+小三区”联动瓦斯治理格局。
各煤矿企业要树牢“今天的保护层就是明天的产量”理念,凡是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坚定不移地开采保护层,严格按照保护层选择原则选择无突出危险或突出危险性较弱的煤层作为首选保护层。未开采保护层的煤矿、新开掘的采掘工作面一律转入保护层开采,并做到保护层连续性、规模化开采。
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查清开采影响范围内地质构造、煤柱留设应力集中区及瓦斯富集区情况,清晰标柱开采煤层煤柱及应力集中影响范围,及时进行分析论证,制定针对性的专项治理措施。要合理选择瓦斯抽采巷层位,强化邻近层卸压瓦斯连续抽采,加大煤层瓦斯参数测定,加大瓦斯治理的科研投入。
此外,要全面分析矿井年度采场安排,规范编制年度瓦斯综合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科学进行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预测,提高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的超前性、科学性、有效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瓦斯治理模式不清晰、保护层选择不合理、煤柱留设范围掌握不清、瓦斯抽采巷层位布置不合理等煤矿纳入日常监察、监管重点检查内容,对未按照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开展瓦斯治理工作的煤矿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置。
云南出台办法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
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评审专家责任意识,规范评审专家履职行为,充分发挥评审专家在矿产资源管理行政决策技术支撑作用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云自然资储量〔2022〕170号)同时废止。
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评审专家责任意识,规范评审专家履职行为,充分发挥评审专家在矿产资源管理行政决策技术支撑作用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强化评审专家业务和诚信考核监督,切实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技术咨询等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省级评审专家,是指入选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以个人身份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承担以下专业技术工作:
(一)参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三)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参与矿产资源储量相关政策、文件、标准的研究与制定、修订。
(四)承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
评审专家应据实提出客观、公正、专业的技术意见及建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本办法适用于省自然资源厅本级评审专家的遴选、入库、出库、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在厅人事处配合下,由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负责;在职专家的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专项考核按管理权限由相应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评审专家使用期间的考核和监督管理由评审机构负责。
三、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公开遴选建立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组织专家培训,对评审专家实施考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和考核结果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并实现与自然资源部和其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家库信息资源共享,专家可互通使用。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使用本省省级专家库。
四、评审专家库建设以专业需求为导向,确保专业齐全、结构合理。专业构成以地质矿产、水工环、资源储量核算专业为主,测绘、物探、化探、采矿、选矿、矿产经济等专业能够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二)固体矿产类:地质矿产、测绘、物探、化探、水工环、采矿、选冶、矿产经济、资源储量核算。
五、评审专家遴选、入库应坚持公开透明、专业相符、能力匹配的基本原则,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三名以上在库专家联合推荐、专家评选、公示、公告的程序开展。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地质统计学资源储量核算专家可放宽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历、经验,至少具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工作经历》相应评审专业的相关工作经历之一。
(四)熟练掌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标准。
(五)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服从评审工作安排,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评审备案相关规定履行评审专家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申请时不满65周岁),能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咨询及野外现场核查工作。
(七)对超过规定年龄、专业能力强,在其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权威专家,经本人申请,可作为特邀专家,参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领域的咨询工作。
(八)无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的失信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无不廉洁等违纪违法行为。
评审专家组组长应是综合素质高、协调组织能力强、专业技术能力强的评审专家。
七、符合评审专家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四)本人签名的申报表及单位或专家推荐意见(详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申报表》)。
八、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具有多项专业或专长者,最多可申报2个评审专业,其中有按矿种和业务范围划分的,不同矿种和业务范围各为1个评审专业。
九、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评选环节。评选工作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以答辩或其他能考核申请人专业能力的方式进行。对于评选结果为“同意入库”的申请人,定为“拟入选专家”,并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本级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申请人,纳入专家库管理。对公示有异议的,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处理,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取消其入选资格。纳入评审专家库的人选在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
十、本通知施行前,在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家库中已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证书、矿业权评估师证书(储量估算专业)的评审专家,经本人申请,厅人事处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审核无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的失信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后直接入库。其他专家应履行入库程序。
(一)参与评审及咨询事项,查阅相关资料,独立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独立提出署名评审意见,对重大分歧问题可保留个人不同意见。
(二)参加培训,了解有关管理制度、技术工作规范以及相关情况。
(四)自身健康、工作等原因不能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申明后可不参加评审。
(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映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一)熟悉掌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现行技术标准、规范。
(二)评审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承担评审工作的项目,独立提出署名评审意见,并对其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终身负责。
(四)主动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所承担的评审工作涉及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管、调查、诉讼等,应予配合。
(六)参加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或经其委托组织开展的有关业务培训。
(七)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告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应机构。
十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评审机构可采取线上或线下等方式组织开展评审专家培训。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应及时记录评审专家参与培训的信息,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评审专家应接受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业务培训,一般每年至少接受1次培训,新入库专家应完成上岗培训。
十四、承担具体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评审专家,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应根据评审专业需求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专业的评审专家,即用即聘。
特邀专家在单独特邀专家子库中统一管理。对于专业性技术性极强、问题突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可根据所需专业聘请特邀专家参加,其选取无需经过随机抽取程序。
十五、评审专家使用应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时,三年内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担任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有夫妻、直系血亲或姻亲关系。
(三)参加过所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编制咨询以及相关的勘查设计、勘查实施方案、可行性评价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工业指标论证(推荐)报告等的编制。
(五)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十六、部、省两级及省级之间评审专家库信息资源共享,专家可互通使用,评审机构等使用方应填报考核计分表并报送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专家原则上在常住地入库,同一专家不得在多地入库,因常住地变动需调库的,可根据评审专家个人申请进行调库。
十七、评审机构等使用方应如实记录评审专家随机选取过程及结果;对于因故不能参加的评审专家,还应记录具体原因,并按既定人数及专业再次抽取补足所需专家。
十八、专家组组长除承担相应专业评审职责外,还应负责组织技术评审,全面听取评审专家个人意见,讨论提出专家组补充修改意见,组织形成评审专家组意见书等事项。
各专业评审专家及专家组组长在评审过程中详细职责界定详见《评审专家职责》。
十九、评审中存在影响评审通过的重大分歧意见,评审专家组经讨论不能达成一致的,评审机构向备案机关报告后,聘请专家或另请专家(组)进行研究处理,以确定最终评审结论。
二十、评审专家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不履行评审职责记分制。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最多记至10分,期满重新记分。依据评审专家不履行评审职责的情形及性质,记分分值分别为10分、5分、2分、1分。具体记分情形详见《评审专家不履行评审职责记分情形》。
二十一、评审机构等使用方应按照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一次考核一次”的方式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填写考核记分表,格式详见《评审专家考核记分表》,考核实行零报告制,记分应附加佐证材料。
二十二、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年度内,累计记分达3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告知提醒;累计记分达5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暂停其评审咨询业务一年;累计记分达10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其移出专家库,不得再次入库。
考核结果为予以告知提醒、暂停评审咨询业务、出库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考核结论(告知提醒、暂停评审咨询业务、出库)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15日内,向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诉,并提供申诉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二十三、按照评审工作需要和年度评审专家考核情况,专家库采取及时调整、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本人自愿申请退出评审专家库的或年龄超过70周岁且未被聘为特邀专家的,予以出库。
二十四、专家库在库评审专家名单应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对社会公开,按年度更新。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组织召开煤矿安全警示约谈会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两办《意见》、“八条硬措施”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针对近期个别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及监察执法发现的突出问题,按照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有关要求,2025年1月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了煤矿安全警示约谈会议。
会议听取了有关单位对近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整改和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汇报,陕西局有关执法、业务处室通报剖析了存在的突出问题,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曹佐勇对有关单位作了警示约谈并提出工作要求。
会议强调,一是要正确检视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整治,深刻反思事故教训,做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二是要正确检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各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压紧压实各方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管控有效到位。三是要正确检视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的任务责任依然艰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循序渐进、同向发力,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筑牢安全发展基础。
陕西局驻点监察督导一组、事故调查处、监察执法四处五处相关负责人,咸阳市煤炭工业局、永寿县人民政府、韩城市应急管理局、永寿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永寿县碾子沟煤矿、韩城市桑北煤矿和楚湘建工集团公司、黄河矿业公司负责人参加会议。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旨在全面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政策支持,激发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的积极性。
在做好用地用矿用林用草支持方面,《措施》提出,制定加强用地要素保障、推动复垦腾退指标使用及交易、降低绿色矿山用地成本、优先出让矿业权、实行容缺受理审查、做好用林用草要素保障6项绿色矿山支持政策,通过合理规划布局、将绿色矿山有关项目视为重大项目等多种方式,保障绿色矿山用地用矿用林用草合理需求,并在节约企业成本、优先获得矿业权等方面制定具体有效的政策措施。
在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措施》明确,通过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环保与节能节水税收减免、污染物排放减排减税、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源税减免征优惠、购置税减免优惠6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现有税费减免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增值税、资源税、购置税等方面提出具体税费减免措施,大大降低企业经营负担,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在深化各部门奖励支持方面,《措施》提出,通过支持节能奖补和支持相关领域评奖评优两项激励措施,提升绿色矿山企业的获得感和荣誉感,以奖励机制促进技术创新和管理优化,进一步推动绿色矿山高质量发展。
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方面,《措施》明确,支持企业上市,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研发信贷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拓宽绿色矿山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绿色矿山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保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公布2024年第二批典型执法案例
为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筛选了2个煤矿典型执法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1:2024年12月17日至1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执法一处对阜阳市某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位于生产区域的-720m东二B组轨道石门北端密闭墙12月9日墙内甲烷浓度9.2%,12月16日墙内甲烷浓度14.4%,未在墙外设置甲烷传感器,不符合《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修订版)》第五十六条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执法一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矿罚款3万元。
案例2:2024年10月22日至2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执法二处对淮北市某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架空乘人装置距巷道一侧突出部分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执法二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矿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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