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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是一部对煤矿安全生产涉及各方面的法律关系进行全面调整,承上启下、发挥统领作用的综合性行政法规。该法规的出台对于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煤矿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概括为如下十五个亮点:
一、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要求
煤矿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二十条)
分别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两章内容详细规定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具体职责,避免出现职责边界交叉,解决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第三章、第四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改善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察意见和建议,督促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复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和接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落实监察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
十四、增加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十五、明确了煤矿关闭的情形及应当开展的工作
煤矿企业存在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生产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专家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重大灾害的、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应当提请关闭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作出予以关闭的决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吊销、注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妥善处理民用爆炸物品、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组织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待遇,偿还拖欠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设立标识牌、报送、移交相关报告、图纸和资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等工作。(第七十条)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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