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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 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 置一个采区生产。
【解读】本条是关于新建灾害较严重的矿井的通风方式选择的规定。
矿井必须根据实际条件选择合理的矿井通风系统,确保保持系统的简单、稳 定、可靠,提高矿井防灾和抗灾能力。中央并列式通风系统,通风路线是折返式 的,风路长,通风阻力大,当井田走向很长时,边远采区可能出现风量不足,且 通过中央采区采空区的漏风较大,不利于通风瓦斯管理和煤炭自然发火的防治, 矿井抗灾能力低。而分区式和对角式通风,风流在井下流动线路是直向式,风流 线路短,阻力小,内部漏风小,安全出口多,矿井抗灾能力强,风量易调节,矿 井风压相对稳定。因此新建灾害较严重的矿井应当优先采用分区式或者对角式通 风。采用中央并列式的,必须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新建属于本条规定的灾害较严重的矿井,不得采用中央并列式,应当优先应 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1个采 区生产,后期增加生产采(盘)区必须增加回风井,采用分区式、对角式或者 混合式通风系统。
本条是对新建矿井提出的要求,现有灾害较严重的生产矿井已经采用中央并 列式的,不是立即取缔,而是必须有计划地进行通风系统改造。
本条强调灾害较严重的矿井对通风方式选择的重要性,从矿井通风系统的构 建方面提高其防灾和抗灾能力。
第一百四十八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 或者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者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 在无瓦斯喷出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 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 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 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解读】本条是关于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掘进通风的规定。
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施工过程中掘进巷道的通风,都必须实现独立通 风,避免其回风串人生产水平或采区。然而,在开拓新水平或准备新采区施工初 期,掘进巷道的回风系统尚未形成,较难实现独立通风,其回风只能串入生产水 平或采区的进风流中,这种情况属于串联通风,有一定的危险,必须有可靠的安 全技术揩施。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
(1)在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巷道布置时,巷道布置必须有利于尽快 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在未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其掘进工作面的回风可以进 入生产水平或采区的进风流中,但掘进通风只允许一次串联,严禁二次及以上串 联。
(2)在有瓦斯喷出或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回风串入生产区域;容易发生因为喷出或突出动力现象而在回风侧形成事故隐患,必须严禁。在这种 情况下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 (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 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3)“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指的是 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掘进巷道回风流中的 CH₄ 和 CO₂ 浓度,而不是指其 回风流与生产水平或采区进风流混合处的气体浓度。
(4)此种情况下属于暂时的串联通风, 一旦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必须立 即改为独立通风。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 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 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 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 一段为回风巷。
【解读】本条是关于采(盘)区通风系统及其构建过程的规定。
采(盘)区通风系统是矿井通风系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矿井必须优化生 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为瓦斯治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同时要建立系统合理、 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
本条规定所涉及的内容,是多次典型重大灾害事故惨痛教训的总结,前几版 的《规程》多次进行了谨慎的修改,有关要求也是日常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的重 点。对本条文的深刻内涵,理解上存在的分歧最多、争论最大。本条既规定了 “完整的采(盘)区通风系统”的状态要求,也规定了其构建过程必须重视的细 节。
因为生产布局不合理和采区通风系统不完善等原因导致的恶性事故特别多。
【案例】某矿因为采区通风系统不完善发生瓦斯爆炸事故,162人遇难。该 采区通风系统存在的问题基本体现了本条强调的重点内容,如图3-8所示。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前的+1813m 石门内3道风门中的2道被运送综采支架的平板车卡住不能关闭,另外1道风门又被车撞变形,整个采区风流严重短 路;作业人员将进风行人下山内+1710m 标高处的挡风墙撞坏,局部风流短路;6号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停风后排放瓦斯时,在4号运输巷内安装了4台局部通风 机同时运转,且6号回风巷的第5联络巷至回风下山之间因积水排风不畅,导致 局部通风机所在的4.号运输巷处风量严重不足,产生循环风,6号回风巷排出的 瓦斯经第5联络巷倒回4号运输巷局部通风机处(第5联络巷的风门没有及时完 整地构建),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矿灯引爆。
事故的实质是采区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极其不合理:采区一翼同时布置的采 掘工作面数目太多;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轨道下山兼作回风巷),采区下山未 贯穿整个采区,边生产边延伸;巷道之间的联络巷太多且全部用风门隔开,通风 设施构筑不及时。诸多因素增大了管理难度,也降低了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必须 指出的是,由于该煤矿没有合理安排采掘部署,其他区域不好布置工作面回采, 发现4号综采准备工作面巷道遇到断层时,为了快出煤,在该工作面范围内又布 置一个4号高档普采工作面。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
(1)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所谓“分区通风”,是指 井下各用风地点的回风直接进入采(盘)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的通风方式。生 产水平实行分区通风是指各水平之间,各有各自的进风系统,各有各自的回风系 统,相互不交叉;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是指各采(盘)区之间,各有各自 的进风系统,各有各自的回风系统,相互不交叉。这种布置有许多优点, 一是正 常生产时期,互不干扰,能够保证相对独立,通风系统比较稳定可靠;二是在灾 变时期,某一区域发生事故,对其他区域的通风设施破坏力就会降低,有害气体 侵蚀范围小,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和次生事故。
(2)“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是指 在走向长壁式开采(即采区式布置)的情况。此处的“构成通风系统”是指采 区的进风上山同其回风上山相互贯通形成通风系统。此处的“方可开掘其他巷 道”是指既可以开掘采区内部相关绕道及区段岩石巷道,也可以开掘回采巷道 (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平巷)。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采煤工作面的生产和通风 系统已经形成,也不允许回采。对于下山采区,本《规程》第九十五条第五款 规定“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是指在采区虽然形成了通风系统但没有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可 以开掘采区内部相关绕道及区段岩石巷道,但不得开掘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平巷。主要是考虑到下山采区存在水害威胁,必须等完整的排水系统形成后,方可 掘进回采巷道。
(3)“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 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是指采用盘区式布置时,盘区巷道掘进长度超过了2 个条带的宽度之和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此处的“构成通风 系统”是指盘区的进回、风大巷相互贯通形成通风系统;“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是指既可以开掘盘区内部相关绕道及条带岩石巷道,也可以开掘采煤工作面的 进、回风巷。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采煤工作面的生产系统和通风系统已经形成, 也不允许回采。
(4)“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 采”是指采(盘)区巷道贯穿了整个采(盘)区,其进回风巷道相互贯通形成 通风系统(即所谓“完整的通风系统”),而且在完整的排水系统也形成后,方 可回采。对于采区式,上(下)山必须贯穿整个采区;对于盘区式,盘区巷道 必须超过正在作业的采煤工作面至少2个条带的宽度。
(5)“专用回风巷”是指在采区巷道中,专门用于回风,不得用于运料、安 设电气设备的巷道。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专用回风巷内还 不得行人。此处的“不得行人”,是指井下一般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专用回风巷, 通风和巷修人员经过审批,可以进人专用回风卷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但此时应 当停止采(盘)区内一切采掘工作面的作业并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对于走向 长壁式开采,专用回风巷指的是采区回风上(下)山;对于倾斜长壁式开采, 专用回风巷指的是盘区回风大巷;对于片盘斜井开采,专用回风巷指的是回风斜井。有些煤矿,从工作面回风巷另外开一条绕道与采(盘)区回风巷相连,定义为“专用回风巷”,这是不对的。
(6)部分矿井为瓦斯抽采需要开掘区段(或条带)岩石巷道,其掘进系统 的回风进入采(盘)区另外的回风巷,该回风巷道不是为正在生产的采煤工作 面通风系统直接服务的采(盘)区的轨道、运输或行人巷道,即称为辅助回风 巷。此巷道可以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无论是否为突出矿井,都可以行人。为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直接服务的采(盘)区的轨道、运输或行人巷道,不得作为辅助回风巷。
(7)“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 一段为回风 巷”此处的“贯穿整个采区”是指采区进、回风上(下)山必须贯穿整个采区 的上下的两个水平,但对于运输上山,在采区上部第一个区段的溜煤眼处,其上端能够安装输送机头后,可以与轨道上山相连接后再通过绞车房与回风大巷相连 接。对于回风下山,也可以只延伸至最下面一个区段的工作面回风巷连接处。
此处的“一段为进风巷、 一段为回风巷”是指同一条采区上(下)山用风 门隔成两段, 一段为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风地点的进风,另一段为采掘工作面及 其他用风地点的回风。严禁此种布置是为了保证采区,尤其是采掘工作面的通风 系统稳定可靠。类似图3-9,主要运输大巷和轨道运输大巷在总进风侧时都属 于进风巷道,但继续往前双巷开拓掘进时,运输大巷用风门隔断,右端作为回 风,这种情况不属于“一段为进风巷、 一段为回风巷”。更不能理解为只要有风 门的巷道,就是“一段为进风巷, 一段为回风巷”。
对于盘区式布置,情况与上述采区式布置相似。

第一百五十条 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 串联通风。
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 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 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 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 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巷道中装设甲烷传感 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当符合本 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要求。
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 m 的 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解读】 本条是关于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的规定。
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是指每个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都有各自的进、回 风巷道,其回风各自直接排入采(盘)区回风巷而不申入其他作业地点的通风 布置方式。串联通风是指井下某个用风地点的回风再次进入其他用风地点的通风 方式。串联通风存在很多危险性,世界各国都曾经出现过多次惨痛的事故,所以 采掘工作面应优先考虑独立通风系统。特殊情况下,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 必须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满足本条要求,严禁不合理的串联通风。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
(1)采煤工作面是井下人员较集中的工作的地点、作业环节多,相互之间 难以协调,是受灾害威胁最大的地点,严禁任何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这是 更高要求。将1个回采工作面分为2段及2段以上且同时进行采煤生产的,其通 风方式采用“两进一回”或“多进一回”实现串联掺新的;或者在同一条通风 线路中,将一个采煤工作面分为若干段、供电系统为同一系统且同时进行采煤生 产的,都属于“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必须严禁。
(2)只有在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 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才允许其回风串入采煤工作 面,且必须制定措施。只允许1个掘进工作面的回风串入1个采煤工作面;或者 1个掘进工作面的回风串入另外1个掘进工作面;不允许1个采煤工作面的回风 串入1个掘进工作面。
(3)无论何种串联通风,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 过1次;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巷道中装设甲烷 传感器,此传感器是安装在被串联通风的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或者在被串联通风 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进风口前端,CH₄ 和CO₂ 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 有害气体浓度都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要求。
(4)串联通风的前提条件是“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也就是说串联通风 是暂时的,不能理解为凡是符合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都允许长期存在。构成独立 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5)根据本条最后一款,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 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 的区域掘进施工时,容易出现误穿煤层突出或者突出煤 层自行冲破煤(岩)柱突出,并可能产生次生事故。因此,严禁任何2个工作 面之间串联通风。同时也严禁此处掘进工作面的回风串人其他采掘工作面。
(6)对于采用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停电停风后恢复供电的顺序要坚持 “先进风侧,后回风侧”,必须先安全排放进风侧掘进工作面积聚的瓦斯,然后 才能给回风侧的采煤工作面供电或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排放其中的瓦 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