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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 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 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 的地点都应当纳入检查范围。
(三)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2次;
2. 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
3.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
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当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 化碳突出危险或者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 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对于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 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应当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浓度。
(五)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 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 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甲烷浓度超过本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 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六)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 变化情况。
(七)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密闭外的 甲烷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 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阔。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当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
【解读】本条是关于矿井通风瓦斯检查制度的规定。
瓦斯检查是瓦斯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检 查制度,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人员;要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建 立瓦斯超限追查制度,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必须结合本矿的瓦斯等级及灾害情 况建立瓦斯巡回检查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和瓦斯检查工现场交接班制度等,要明确检查人员责任、检查范围、项目、周期、记录报表及汇报处理要求等。制度建 立后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
(1)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 的地点都应当纳入检查范围。矿井总回风巷、 一翼回风巷、采(盘)区回风巷、 采掘工作面、硐室、机电设备设置地点、停风地点(栅栏外)、密闭外和有人作 业的地点等,是CH₄ 、CO₂ 和其他有害气体涌出和发生变化的主要地点,也是容 易发生事故隐患的地点,都必须纳入检查范围。根据矿井开采煤(岩)层含有 并逸出有害气体的类别及不同灾害程度要求,确定检查项目:正常情况下,检查 CH 、CO₂ 浓度;在开采有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还要检查 CO和气体温度;开采含有硫化矿物的煤(岩)层时还要检查H₂S 和 SO₂ 浓度;盲巷棚栏口等无 风地点还要检查O₂ 浓度。任何地点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 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并通知现场的工作人员。
每个测点连续测定CH₄ 、CO₂ 的浓度3次,取最大值为该测点浓度,各测点 的最大值为该区域风流瓦斯浓度的测定结果和处理依据。
(2)规定每班至少检查次数,不等于达到或超过规定次数即可。总的原则 是不能出现瓦斯管理的盲区。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涌出较大、变 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不能忽略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 有害气体的检测工作。
(3)煤炭企业必须健全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按 照本条第(五)项要求健全和落实瓦斯检查工的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 制度及第(八)项规定矿领导通风瓦斯报表审阅制度。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当及时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并 正确处理。
① 杜绝空检、漏检和假检。空检是指瓦斯检查工没有上岗,空岗、迟到 或早退;漏检是指没有按分工区域和规定次数进行巡回检查,未能及时发现瓦 斯隐患;假检是指根本没有进行实地检查而填写假记录、汇报假情况,弄虚作 假。
② 检测的数值要准确。所检测出的瓦斯数值与检测地点的实际瓦斯浓度必 须相符。一是检测时要避开风流混合处不稳定的区段;二是测定风流瓦斯浓度 时,要尽量避开瓦斯涌出量较大或变化异常的局部地点(如高顶、旧巷、火区 和断层等),而测定瓦斯积聚或局部瓦斯涌出时,应靠近这些地点;三是要正确运用不同区域的测定方法,并在所测地点内多选点,取多次测定中具有代表性的 最大值。
③ 做到“三统一”和“三对口”。“三统一”是指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
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传感器在同一地点检测数据就高不就低;“三对口”是指 瓦斯检查工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查手册、设在检查地点的记录牌板和瓦斯检查班报 三者所填写的检查内容、数值必须齐全且一致。另外,发现瓦斯超限、积聚或遇 有其他隐患、问题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如实向矿调度室汇 报。
④ 在指定地点交接班。瓦斯检查工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要交接清楚现 场情况和责任。要包括交清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若有 异常是如何处理的,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交清分工区域内各 种设施,包括通风、防尘、防火、防突、局部通风以及安全监控等有关设备和装 置的状态,是否需要维修、增设或撤除;交清分工区域内原来和新发生的各种隐 患,当班处理情况和需要如何继续处理;交清有关领导对某项工作指示的落实情 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交清其他应交接的工作内容。接班人和交接班人都必须在 交接手册上签字,做到有据可查。
⑤ 确保自身安全。瓦斯检查人员在进行瓦斯检查的过程中要集中精力,保 持清醒头脑和饱满的精神状态;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运用不同地点的检查 方法和手段,尤其是不能进入盲巷、火区或临时停风的独头巷道等地点,严防发 生中毒或窒息事故。另外,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并注意冒顶、片帮以及撞击火 花等危险源。
⑥ 检查结果的记录、汇报与处理。将瓦斯检查结果及时记入检查地点的记 录牌、瓦斯检查手册及班报,瓦斯检查工升井后立即将班报向通风值班人员审阅 签字,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矿长是第一安全责任者,矿总工程师对通风安全工作负有技术管理责任, 必须随时了解和掌握矿井所有地点的通风瓦斯现状,对可能出现的重大通风、 瓦斯问题或隐患,必须及时制定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 长、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一矿多井的,必须先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签 字。
⑦ 非正常情况的处置。发现瓦斯超限和积聚未处理完,瓦斯检查工不准离 岗,等接班瓦斯检查工到现场后,交下班处理;排放瓦斯工作未结束,接班瓦斯 检查工未到不准离岗;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止运转,未查明原因和未处理的,瓦斯检查工不得离岗;发现工作地点风流不正常,未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的,瓦斯检 查工不准离岗;发现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未安排处理的,瓦斯检查工 不准离岗。
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 瓦斯系统:
(一)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³/min 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 涌出量大于3m²/min, 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
1. 大于或者等于40m²/min;
2. 年产量1.0~1.5 Mt的矿井,大于30m³/min;
3. 年产量0.6≈1.0 Mt 的矿井,大于25m³/min;
4. 年产量0.4~0.6 Mt的矿井,大于20m²/min;
5. 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 Mt的矿井,大于15m³/min。
【解读】本条是关于建立矿井抽采瓦斯系统的规定。
瓦斯抽采可以减少开采时的瓦斯涌出量,减轻风排瓦斯的负担;也可以大 大降低瓦斯压力及其潜能、提高煤层透气性、改善煤体结构性能,减小甚至消 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是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灾害治理最有效的措施之一。煤层瓦斯同样是一种资源,抽采瓦斯可以起到保护环境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作 用,也是绿色开采的必然要求。瓦斯抽采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 采平衡、效果达标”,确保抽采达标。具体要求详见《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AQ1026)。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不等于只能建地面系统。根据需 要,井下还可以增加临时抽采系统作为辅助抽采系统。也并不是要求某突出矿井 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构建与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相连接的抽采系统,对于非 突出区域尤其是低瓦斯区域,不具备瓦斯抽采条件的,没必要硬性规定不切实际 的抽采系统。但这不能作为本身具备瓦斯抽采条件、必须通过地面永久系统进行 抽采而蓄意不进行抽采的借口。
(1)采煤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到此条标准,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 题不合理时,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如果采用合理的通风方法就能有效解决采掘工作面瓦斯问题且不具备瓦斯抽采条件,可以不抽采。从理论上讲,只要采掘工作 面风速不超限、生产过程中瓦斯浓度不超限,就应该属于“用通风方法解决瓦 斯问题合理”,但实际上,采掘工作面风速达到或者接近最高允许风速、瓦斯浓 度经常处于临界值,通风系统或采掘工程稍微出现变故,就会出现严重隐患,是 非常危险的。所以,允许“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合理”而不进行瓦斯抽采, 但这绝对不能成为部分矿井蓄意不进行瓦斯抽采的借口。
(2)根据不同的井型,规定了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下 限值,也是对瓦斯涌出量较大、具备瓦斯抽采条件的区域进行抽采,并不是要求 对所有区域都必须进行抽采。也就是说,瓦斯涌出量较小、不具备瓦斯抽采条件的区域可以不进行抽采。但这也不能成为部分矿井蓄意不进行瓦斯抽采的借口 。
(3)对于非突出矿井,原则上是“永久系统”和“临时系统”可以二选 一,也可以同时建立两类系统,各系统发挥不同的作用。但是,地面永久抽采瓦 斯系统能力大、系统稳定,而且有利于瓦斯利用,所以对于瓦斯灾害严重、瓦斯 资源丰富、具备瓦斯抽采条件的区域,必须建立永久系统。临时系统只是不便于 布置永久系统或者布置永久系统不合理时作为必要的补充。并不是有了瓦斯抽采 系统就属于符合要求。
第一百八十二条 抽采瓦斯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 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并用栅栏或者围墙保护。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 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当有1套备用,备用泵能力不得小 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四)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当采用矿用防爆型; 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五)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 参数的仪表或者自动监测系统。
(六)干式抽采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 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当超过泵房房顶3m。
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当抽采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 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解读】本条是关于地面抽采瓦斯站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定。
地面抽采瓦斯设施是指地面抽采瓦斯站内所有与抽采有关的设备设施。包括 地面瓦斯泵房等建筑设施、防雷电装置、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抽采管路及 其安全装置、放空管、检测管道参数的仪表或者自动监测系统以及通信设施等。瓦斯泵房是要害场所,其设置地点对防火、防雷电、防燃爆要求更高。必须保证 瓦斯抽采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设备设施到位,满足井下瓦斯治理的需要。 一 旦地面抽采瓦斯设施出现故障,必须在第一时间准确分析并判断对井下安全生产 的影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
(1)新建泵房应设在回风井广场内,主管道从回风井入井,泵房和排空管 应当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的要求,设置防雷电设施,分别 装设避雷带或者避雷针装置;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应当按照《煤矿瓦斯抽采工 程设计规范》(GB50471) 的要求,采取防雷和隔离措施。瓦斯泵房内电气设 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及电缆接线处等都应当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 防止电火花的安全措施。根据《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在地面瓦斯抽采泵房 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大于或者等于0.5%。但必须强调,瓦斯抽采 泵房出现报警时要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确保瓦斯抽采设备安全,绝对不能将抽 采泵断电。
(2)井下抽采瓦斯的条件比较复杂,有的抽采地点(如采空区)抽出的瓦 斯浓度较低,抽采钻孔及抽采管路都有发生漏气的可能,抽采管路内的瓦斯浓度 有可能下降到瓦斯爆炸上限。而干式抽采瓦斯的叶轮无水环封闭,可能产生机械 摩擦火花引爆瓦斯,所以在干式抽采瓦斯泵吸气侧的管路中,必须装设有防回 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主要有水封式、铜网式两种型式。
(3)地面瓦斯泵站是抽采系统安全管理的重要地点,必须设置经过培训合 格、持证上岗的专职人员管理,严格履行岗位操作规程和值班制度,每2h 巡回 检查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检测仪器、监测系统的运行状况以及观测管路 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并做好各项记录。发现异常,立即处理,并同相 关部门汇报。抽采瓦斯时,如果瓦斯泵停止运转,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如 果利用瓦斯,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关闭阀门;恢复运转前,也必须取得用户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以免用户忘记关闭阀门或点火不当而引起人员窒息或爆炸事 故。
第一百八十三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抽采瓦斯泵站应当安设在抽采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 一翼回风巷或者分区回风巷, 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采系统的矿井, 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采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采系统的瓦斯浓度必 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 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 、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 两 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解读】本条是关于采用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的规定。
要高标准构建并严格管理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必须保证瓦斯抽采系统的 安全、稳定运行,设备设施到位,满足井下瓦斯治理的需要。 一旦抽采瓦斯设施 出现故障,必须在第一时间准确分析并判断对井下安全生产的影响,立即启动应 急预案。
(1)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的设置。为尽量缩短抽采管路负压段的长度、 减小阻力,提高作用到钻孔或者管口的抽采负压,增大抽采能力,临时抽采泵站 应当安设在抽采瓦斯地点的附近。临时抽采瓦斯泵站是由电动机、抽采泵、启动 装置等设备组成的,为防止处在正压管路中的瓦斯偶然泄漏而引起瓦斯事故,临 时抽采泵站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
(2)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总回风巷、 一翼回风巷, 根据《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在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1m 处 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和断电浓度大于或者等于1.0%、复电浓度为小于 1.0%,断电范围为瓦斯抽采泵站电源。如果临时抽采泵站抽出的瓦斯直接送
至永久抽采系统的管路中,直达地面进行利用时,则必须保证利用瓦斯的浓度 不低于30%;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设备时,抽采瓦斯浓度不低于
25%。
(3)临时抽采瓦斯泵站的栅栏设置:为了防止临时抽采泵站抽出的较高浓 度的瓦斯,在与回风巷风流均匀混合时,发生熏人或遇火源引发瓦斯爆炸事故,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棚栏、悬挂警戒牌和甲烷传感器等,两棚栏之间禁止 任何作业和人员通行。棚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 出口30 m。
第一百八十四条 抽采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应当安设一氧化 碳、甲烷、温度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监控。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 采取措施。
(二)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 的措施。
(三)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设备时,抽采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四)利用瓦斯时,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 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五)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烧。进行管道输 送、瓦斯利用或者排空时,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
【解读】本条是对瓦斯抽采及利用的安全规定。
瓦斯抽采和利用如果控制不妥,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必须高度重视。尤 其要注意瓦斯浓度处于瓦斯爆炸界限附近时的情况。 一旦地面抽采瓦斯设施出现 故障,必须在第一时间准确分析并判断对井下安全生产的影响,立即启动应急预 案。
(1)在进行采空区瓦斯抽采时,有可能造成采空区风流变化,促使自然发 火。而煤层自然发火时导致 CO 浓度和气体温度升高,必须严密监控,以判断采 空区是否有着火征兆。如有,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抽采管路内 CO 浓度 或其增量大于或者等于临界值时,应停止采空区瓦斯抽采。
(2)煤矿井下的生产条件较复杂多变,抽采瓦斯管路可能被砸坏,井上管 路风吹日晒雨淋、年久失修、接头不严等原因,可能导致管路内瓦斯泄漏现象的 发生,如果遇到带电物体漏电产生的电火花,极易导致瓦斯爆炸事故。瓦斯管路 的敷设严格按照《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 和《煤矿瓦斯抽放 规范》(AQ 1027) 执行。不得使用抗冲击性能较差的玻璃钢管路和 PVC 、SUP、 PE 等塑料类管路(封孔管除外)。
(3)干式抽采瓦斯浓度的限值要求: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设备时,因为该抽 采设备不像湿式水环式真空泵那样有水环安全封闭,有产生机械火花引爆瓦斯的 可能性,对它提出了比采用水环式真空泵抽采瓦斯更严格的要求,即瓦斯浓度不 得低于25%,以确保安全。
(4)为了确保瓦斯利用安全可靠性,利用瓦斯时,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 须装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共保抽采和利用两个过程中的 安全。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烧是指不得作为民用 燃气、工业用燃气等直接燃烧,但不包括浓度低于1.5%的瓦斯做助燃用,如乏 风助燃、乏风氧化利用等;也不包括浓度低于30%的瓦斯做非直接燃烧用,如 内燃机发电等。抽采瓦斯利用发电的,瓦斯浓度不得低于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