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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 “严禁” 表示严格禁止的行为,违反可能直接导致安全事故或重大隐患。 -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 “不得” 与 “严禁” 含义相近,均为禁止性规定。
第三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严禁生产。
第八条: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一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条:入井 (露天矿场) 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 (露天矿场) 前严禁饮酒;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五十二条:未建成 2 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 (盘) 区严禁回采。
第五十三条:严禁以掘代采。
第六十九条:冻结站站内严禁烟火。
第七十七条: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 C40 或者输送深度大于 400m 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第七十九条: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严禁干钻扩孔;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
第八十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第八十五条:耙装机运行时,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
第八十六条: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第八十七条: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桩基。
第八十九条:井筒未贯通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第一百一十七条:严禁任意开采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严禁开采和毁坏高速铁路、设计时速 200km/h 的城际铁路、客货共线铁路和重载铁路的安全煤柱。
第一百一十九条: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 (极薄煤层除外) 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严禁空顶作业;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
第一百三十条: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 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 1∶8 的;(二)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三)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四)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五)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一)突出矿井或者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规定的高瓦斯矿井;(二)倾角大于 8° 的煤层;(三)直接顶不稳定的煤层。
第一百三十四条:严禁在强冲击地压危险区、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掘进支巷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规定的区域使用综合机械化单元密实充填采煤工艺。
第一百三十五条:严禁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有人进行充填作业时,严禁操作作业区域的液压支架。
第一百三十六条: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者停留;联络中断时,必须立即停止注砂。
第一百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水力采煤:(一)突出矿井以及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规定的高瓦斯矿井;(二)顶板不稳定的煤层;(三)顶底板容易泥化或者底鼓的煤层;(四)容易自燃煤层。
第一百四十条: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更换截齿和滚筒时,禁止操作液压支架。
第一百四十二条: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机身与煤 (岩) 壁之间严禁站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一百四十三条:运行时,严禁在非行人侧行走或者作业;非操作人员严禁在锚杆钻车周围停留或者作业。
第一百四十四条: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倾斜井巷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第一百五十五条:严禁煤仓兼作流水道;处置堵仓时,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第一百六十八条:生产采 (盘) 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 (盘) 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一百六十九条:严禁 2 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 10m 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 2 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一百七十一条: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第一百七十二条: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回风隅角瓦斯;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或者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第一百七十七条: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一百七十九条: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
第一百八十三条:严禁使用 3 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1 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 1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2 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一百八十四条: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一百九十六条: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二百一十五条:严禁使用风镐作业;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禁止使用振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
第二百四十五条:严禁在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采 (盘) 区进风巷或者总进风大巷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条: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第二百五十一条:井下剩余的汽油、煤油必须专人押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严禁井下泼洒剩油、废油。
第二百五十九条: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
第二百七十四条:严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
第二百七十八条:严禁在火区的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内封闭。
第三百零一条: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 (岩) 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经重新论证、设计、审批后更改或者取消的除外);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第三百零五条:严禁顶水作业。
第二百九十九条:严禁将矸石、杂物、垃圾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和沟渠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严禁使用煤电钻、锚杆钻机、风锤等非专用钻机探放水。
第三百三十七条:新建开拓巷道、新建准备巷道不得布置在强冲击地压煤层中;同一采 (盘) 区同一翼相邻工作面不得回采与掘进同时进行;严格按照顺序开采,不得开采孤岛煤柱。
第三百五十六条: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加强支护 (局部补强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物品库房内。
第三百七十六条: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者其他巷道内。
第三百七十七条: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
第三百七十八条: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条:严禁将爆炸物品装在衣袋内;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物品人员沿井筒上下。
第三百八十七条:严禁在 1 个采煤工作面使用多台起爆控制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三百九十一条:严禁乱扔、乱放爆炸物品;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三百九十二条:严禁坐在爆炸物品箱上装配起爆药卷;严禁用数码电子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严禁将数码电子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药卷上。
第三百九十四条: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者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孔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实的炮孔,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第三百九十七条: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一)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有支架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二)爆破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者超过 1.0%;(三)在爆破地点 20m 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 (矸) 或者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 1/3 以上;(四)炮孔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区等情况;(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第四百条: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者大地等当作回路。
第四百零四条: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起爆控制器入井后必须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第四百零八条:严禁用镐刨或者从炮孔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者从起爆药卷中拉出数码电子雷管;严禁将炮孔残底继续加深;严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使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孔。
第四百零九条:爆炸物品库和爆炸物品发放硐室附近 30m 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四百一十条: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 (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第四百一十三条:严禁司机将头或者身体探出车外;非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第四百一十七条:严禁使用非乘人装置运送人员;严禁人、物料混运。
第四百一十八条: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第四百一十九条:严禁采用插爪式、抱轨式斜井人车运送人员。
第四百二十一条:严禁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零部件露出车外;列车行驶中及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严禁在机车上或者任意 2 车厢之间搭乘;严禁扒车、跳车和超员乘坐。
第四百二十三条:
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第四百二十四条:严禁放飞车和在巷道坡度大于 7‰时人力推车。
第四百二十五条:无极绳连续牵引车、绳牵引卡轨车、绳牵引单轨吊车,运行时绳道内严禁有人。
第四百二十八条: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
第四百二十九条:严禁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
第四百三十条:严禁在罐笼同一层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四百三十一条: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第四百三十八条: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第四百六十七条:严禁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活塞式空气压缩机。
第四百七十六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七十八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
第四百八十六条: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第四百九十八条: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第五百零一条: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盘圈或者盘 “8” 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给采、掘等移动设备供电电缆及通信、信号电缆除外)。
第五百二十一条:锂电池动力装置严禁井下开盖和维修;严禁带电插拔。
第五百二十四条: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 (组) 进行更换和维修(本质安全型设备中电池 (组) 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者密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件除外)。
第五百二十五条:严禁对数据过滤、篡改或者屏蔽。
第五百六十条:严禁擅自移动和损坏各种安全标志。
第五百八十六条:严禁 “掏根” 式开采。
第六百零五条:严禁铲斗拖地回转、在空中急停和在其他设备上方通过。
第六百一十四条:严禁矿用卡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载、超速行驶;同类汽车正常行驶不得超车;特殊路况下,任何车辆都不得超车。
第六百二十七条: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挡墙。
第六百二十八条:严禁平行于坡顶线作业;严禁以高速冲击的方式铲推物料。
第六百六十条:架空线下严禁停放矿用设备,严禁堆置剥离物和煤炭等物料。
第六百七十四条:严禁带电检修、移动电气设备;采用快速插接式的高压电缆头严禁带电插拔。
第六百七十九条:雷电或者雷雨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严禁操作跌落开关。
第六百八十七条:检修时必须执行挂牌制度,在控制位置悬挂 “正在检修 严禁启动” 警示牌。
第六百九十一条:严禁超载吊装和起吊重量不明的物体;严禁使用一根绳索挂 2 个吊点;严禁绳索与棱角直接接触。
第六百九十二条:严禁抛掷工具和器材;在有坠落危险的下方严禁其他人员停留或者作业。
第六百九十三条:厢斗举升维修过程中,设定警戒区,严禁人员进入;严禁利用举升缸支撑作业。
第七百二十五条: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