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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169条-——174条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169条-——174条 矿山安全天地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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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百六十九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 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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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 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和 瓦斯涌出形式,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低瓦斯矿井:

1.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10m³/t;

2.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40m³/min;

3. 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3m³/min;

4. 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5m³/min。

(二)高瓦斯矿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

1.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³/t;

2.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 m³/min;

3. 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³/min;

4. 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²/min。

(三)突出矿井

【解读】本条是关于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的规定。

将矿井瓦斯分为不同的等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做到区别对待,提出不同的 装备和管理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综合治理措施,既保证严格管理,又避免不必 要的投入。要根据矿井瓦斯等级,将瓦斯治理工程作为煤矿新建项目核准、“三 同时”审查的重要内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与改扩建项目,瓦斯 治理工程不配套的,不得立项建设。

从本条来看,虽然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3类,其实是按照瓦斯涌出量的大 小,分为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按照瓦斯涌出形式,分为突出矿井和非突出 矿井。同时满足本条第(一)项规定的“4个条件”才能定为低瓦斯矿井;只 要具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4个条件”之一,即为高瓦斯矿井。


第一百七十条 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时 应当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高瓦斯、 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 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

新建矿井设计文件中,应当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

【解读】本条是关于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规定。

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突出矿井必须测 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 界值。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

(1)低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的等级鉴定工作不包含突出危险性鉴定。但实

际生产过程中, 一旦发现相关指标超限,必须及时作突出危险性鉴定。

(2)根据《煤矿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的鉴定工 作,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高瓦斯矿井的等级鉴定工作,由 具备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具体办法由省 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 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或者瓦斯涌出量测定和计算的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 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为了监察监管部门依据矿井瓦斯等级分类 实施监察监管,而不需要这些部门对鉴定结果审批。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要求详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鉴定及测定的具 体方法参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 1024) 及《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规范》(AQ 1025)。

(3)对于本条规定的“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 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属于瓦斯基础参数测定,有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测定, 也可委托相关单位测定。主要是根据煤层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及时分析判断煤层 有无进入突出危险的范畴, 一旦接近临界值,必须及时作突出危险性鉴定。同 时,测定这些参数,也是对以瓦斯抽采为主的瓦斯治理工程进行科学的评价,以 便不断改进治理措施。

抽采半径按用途可分为:抽采影响半径和有效影响半径。抽采影响半径是指 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始瓦斯压力开始下降的测试点到抽采钻孔中心的距离。有效抽 采半径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以抽采钻孔为中心,该半径范围内的瓦斯压力或含量降 到安全容许值的范围。钻孔的有效抽采半径是抽采时间、瓦斯压力、煤层透气性 系数的函数,另外还与煤层原始瓦斯压力、吸附性能、抽采负压有关。目前,通 常将抽采范围内最大压力(0.74MPa) 和最大含量(8m³/t) 点到抽采钻孔中心 的距离确定为有效抽采半径。瓦斯含量测试误差较大,且容易受取样孔瓦斯排放 的影响,而瓦斯压力易于观察,且较为直观。

(4)本条规定“新建矿井设计文件中,应当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主要是为了掌握煤层瓦斯基础资料。矿井和采区设计要依据瓦斯地质资料详 细分析和预测矿井瓦斯灾害情况,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积极采用 先进的支护工艺,保证合理通风断面,明确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生产系 统和布局必须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并贯穿于新建、改扩建、水平延 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衔接的各个环节;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完 成有关瓦斯治理工程,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现 有生产矿井要落实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完善瓦斯治理工程,调整和优化生 产布局;科学合理确定工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 产。

本条对不同等级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进行了区分:将低瓦斯矿井瓦斯等 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周期由1年延至2年,主要是避免鉴定工作过于频 繁,同时一旦涌出量增加,又能够及时升级管理;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 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主要考虑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准降级管理,频繁而反复 地进行鉴定,没有实际意义,只能增加煤炭企业负担。但要求高瓦斯、突出矿井 应当每年测定瓦斯基础参数,既避免了不必要的投入,又能够依据瓦斯涌出量的 变化合理配风或调整瓦斯抽采规划。


第一百七十一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者一翼回风巷中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 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的规定。

矿井总回风巷或者一翼回风巷承担所有采区或者部分采区的回风任务,由于 通风系统中还有其他没有瓦斯涌出或者瓦斯涌出量较小的独立通风及漏风分支的存在,这些区域通常较采区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低,为满足任何一个采区回 风巷风流中CH₄ 或者CO₂ 浓度都不得超过1.0%的规定,将该区域风流中CH 或者CO₂ 浓度均控制在0.75%以下是比较合适的。若超过该控制范围,立即查 明分析 CH₄ 或者 CO₂的涌出源等,采取对策进行处理。

对于井下采用临时瓦斯抽采泵站抽采瓦斯直接排入矿井总回风巷或者一翼回 风巷的,下风侧栅栏外CH₄ 或者CO₂ 浓度均控制在1.0%,一旦超限,自动切断 瓦斯抽采泵站的电源。

在回风巷风流中测定 CH₄ 或者 CO₂ 浓度要求:

(1)在回风流中测风站内测定。

(2)测定巷道风流CH₄ 浓度时要在巷道风流的上部(风流断面全高的上部 1/3处)进行;测定CO 时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风流断面全高的下部1/3处) 进行,每个部位连续测定3次,取其最大值。

(3)巷道断面风流范围划定:在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底各不小于 50 mm的巷道空间的风流范围内;在无支架或用锚喷、砌碹支护的巷道,距巷道 顶、帮、底各不小于200mm 的巷道空间的风流范围内。《规程》第一百七十二 条至第一百八十条各条文中关于CH₄ 或者CO₂ 浓度的测定参考本要求。

矿井总回风巷或者一翼回风巷中有害气体浓度超限时,其危险性不在于总回 风巷内部,而可能是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有害气体浓度超限,所以这时不 是要求立即断电撤人,而是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 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 进行处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采(盘)区回风巷和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 的规定。

规定采(盘)区和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CH₄ 浓度上限为1.0%,提高 安全系数。而CO₂ 气体不具有燃爆性,对于个别高CO₂ 的矿井,将其控制浓度 放宽到1.5%,不会影响安全和人身健康。

(1)采(盘)区回风巷风流中的CH₄ 或者CO 浓度,应在该采(盘)区全 部回风流汇合后的测风站内风流中测定。

采(盘)区回风巷中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详见《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和第四百九十九条。对于设置 了专用回风巷的采(盘)区,采(盘)区专用回风巷本身没有安装电气设备, 不存在断电问题。但只要采(盘)区回风巷内瓦斯超限,本采(盘)区内某个 (甚至多个)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瓦斯就会超限,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 在本采(盘)区范围内停止作业、本采(盘)区内全部人员都撤离到采(盘) 区进风巷道中,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采煤工作面回风卷风流中的 CH₄ 或者 CO₂ 浓度,应在距采煤工作面煤 壁线10m 以外至采(盘)区回风巷交叉口前10~15m 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的风 流中测定,并取其中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依据。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 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详见《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和第四百九十九条。 一旦瓦 斯超限,本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到该采煤工作面进 风巷或者采(盘)区进风巷道中,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3)掘进工作面回风流(采用局部通风机压人式通风的)是指从风筒出风 口开始至全风压通风巷道交叉口整个掘进巷道空间内的风流。CH₄ 或者 CO₂ 浓 度是在风简出口10m 以外的回风巷风流中测定和离全风压通风巷道交叉口10~ 15m 的风流中测定,并取其中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依据。

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风流、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掘进巷道中部、高瓦斯矿井双 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等地点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 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详见《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和第四百九十九条。 一 且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超限,本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人员立即停止作 业,撤离到该掘进工作面进风巷道或者采(盘)区的进风巷道中,查明原因, 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 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 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 m 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 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³ 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 2.0%时,附近20m 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甲烷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甲烷浓度降到1.0% 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解读】本条是关于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的规定。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是煤矿井下主要作业地点,也是瓦斯涌出的主要 来源。作业人员及生产设备较多,容易产生火花引爆瓦斯。尤其是作业人员操作 失误,出现管理漏洞时,最容易出现事故。瓦斯超限继续作业是瓦斯爆炸事故的 重要原因之一,其教训非常深刻。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

(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 电钻打眼,并不是要求停电撤人;甲烷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 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2)采煤工作面风流范围的划定:距煤壁、顶(岩石、煤或假顶)、底(岩 石、煤或充填材料)各200mm (小于1m 厚的薄煤层距采煤工作面顶、底各为 100 mm) 和采空区的切顶线为界的采煤工作面工作空间的风流。对于采用充填 法管理顶板时,采空区一侧应以挡矸、砂帘为界。在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切顶线 向采空区一侧未放顶暴露空间,应按局部瓦斯积聚空间(向采空区一侧不少于 1.2 m范围)处理。

采煤工作面风流中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 浓度和断电范围详见《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和第四百九十九条。采煤工作面 一旦瓦斯超限,该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离到该采煤工 作面进风巷或者采(盘)区进风巷道中,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3)掘进工作面风流范围的划定:掘进工作面迎头到风筒口这一段巷道空 间的巷道风流。

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 浓度和断电范围详见《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和第四百九十九条。掘进工作面 一旦瓦斯超限,该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离到该掘进 工作面进风巷或者采(盘)区进风巷道中,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4)爆破地点和电动机及开关附近20m 风流范围或者局部空间的划定:采 煤工作面的爆破地点是指沿工作面煤壁方向或者巷道的两端或者多端方向各 20m 范围内的采煤工作面风流及暴露的盲巷或者空间;壁式采煤工作面采空区 内顶板未冒落时,还应测定切顶线向采空区一侧不少于1.2m范围内积聚甲烷浓度;爆破的掘进工作面向外20m 范围内的巷道风流,并包括此范围内盲巷的局 部瓦斯积聚;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 风流范围是指其上风流和下风流各端 20 m范围内的所有巷道风流。爆破地点和电动机及开关附近20 m 风流中一且瓦 斯超限,作业地点及其回风巷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离到该作业地点的进 风巷或者采(盘)区进风巷道中,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5)局部瓦斯积聚,是指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风流范围以外暴露或者沟 通空间中,甲烷浓度达到2.0%、其连续空间体积超过0.5m³ 时,按局部瓦斯 积聚处理。 一旦出现局部地点瓦斯超限,附近20m (指上风侧和下风侧各 20m) 内必须停止工作,人员撤离到进风巷道中,切断电源,查明原因,进行 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 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采掘工作面风流中CO₂ 浓度的规定。

CO₂ 过高会导致人缺氧窒息,但不具有爆炸危险,故将其控制浓度定为 1.5%,比甲烷控制浓度稍高一点。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问题同《规程》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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