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是最大的支持,关注是最好的鼓励



1、煤矿应当根据生产计划、区域地质条件、灾害类型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组织实施,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2、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3、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安全出口应当定期巡查,加强维护,保持畅通,巡查频次由煤矿矿长或者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确定。
4、井下锂电池动力装置充电硐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硐室建设应当进行专项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竣工后由矿长组织验收,并制定管理制度。
5、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6、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采(盘)区进风巷、总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
7、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
8、专职救护队必须实行标准化管理。兼职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接受煤矿总工程师和专职救护队的指导。
9、煤矿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援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