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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禁证照不全生产建设。煤矿必须持有齐全有效的证照,包括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凡审批不全不得进行生产建设。
2.严禁超层越界和超能力生产。煤矿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对许可开采煤层进行开采,不得超越层位和界限开采;采掘接替紧张煤矿必须采取限产或停产措施。
3.严禁布置隐蔽工作面。煤矿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获得审批并绘制在各类图纸上,禁止随意布置采、掘工作面作业。
4.严禁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煤矿井下各类传感器必须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禁止任何人员遮挡、包裹各类传感器,篡改、删除及屏蔽安全监控监测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工业视频系统、电子封条系统有关数据。
5.严禁无风、微风和超限作业。禁止在无风、微风或循环风的环境中作业,防止各类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引发通风瓦斯事故。
6.严禁水文地质情况不清作业。不得在遇突水征兆和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继续作业;在遇地质构造和煤层、顶底板地质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7.严禁违规动火和违规放炮。无措施或未经报备不得擅自动火;禁止未设警戒或不检查瓦斯违规放炮。
8.严禁使用不合格设备。井下设备必须符合阻燃、防爆等要求,防止电气、火灾等事故。
9.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采掘、巷维、大件运输等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研判、未制定专门措施不得作业;禁止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职工或特殊工种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10.严禁“草台班子”管矿和“路边队”作业。不得配备能力素质和资质不符的人员作为矿级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违法承包、转包、分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