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人对于保险的认识还停留在基础层面上,在他们看来,保险只是疾病保障而已。殊不知,还可以通过保险结构的设计,搭配终身寿险或年金险,更好地做到资产隔离和财富传承。
先看看我们最关心的一些问题吧!
1. 结婚之后买的保险,如果离婚会被分割吗?
2. 把钱装进保单里就能欠债不还吗?
3. 父母给子女购买的保单究竟是父母的遗产,还是子女的财产?会被其他子女继承吗?
首先,大家要知道,除保险公司外,保单的主体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由于这几个人是一家人,所以一定会面临负债、去世和离婚这三种风险。那么,这三个角色在不同风险中分别会给保单和保险金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投保人
《保险法》第47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解释三》第16条:
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保险法》中,我们得到的结论是:投保人掌控保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简单来讲,就是投保人退保时可以拿回的钱。
因此投保人的风险,主要在于他所掌握的保单现金价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一、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举个例子:
婚前,甲先生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也趸交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此时,其财务状况良好,无负债;婚后,甲先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债权人诉至法院。败诉后,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问,甲先生名下的房屋和终身寿险保单是否能够被强制执行吗?
解析:房屋肯定是可以被执行的,当然前提是他还有住的地方。但是保险呢?他作为投保人,给自己投保了终身寿险,他掌握了这张保单的现金价值。所以可以被强制执行退保,还钱给债权人。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举个例子:
婚前,乙先生趸缴投保了一份年金险;婚后,乙先生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投保了一份年金险。后感情破裂,面临离婚,问:乙先生名下哪一份保单可能被分割?如何分割?
解析:婚后的年金险可以被分割,夫妻双方一人一半。
举个例子:
丙先生有一子一女。女儿结婚前,丙先生为女儿投保了一份大额的年金险,作为新婚礼物。数年后,丙先生突发疾病去世,问:该保单是否会被继承分割?
解析: 丙先生作为投保人,掌握了这份大额年金险的现金价值。当他去世后,这就是他的遗产。他的遗产继承人们可以要求继承分割。 《民法典 继承编》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小结: 要守护保单,就要选好投保人
投保人负债:现金价值会被强制执行,
投保人离婚: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需要分割现金价值,
投保人去世:现金价值会被继承。
受益人
《保险法》第18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从《保险法》中,我们得到的结论是:受益人掌控保险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二、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举个例子:
女儿结婚前,甲先生为女儿投保了一份大额的年金险作为新婚礼物。数年后,甲先生的女儿每年都能够领取到一笔保险年金。问:甲先生负债,债权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已领取的年金?女儿负债呢?
解析: 女儿作为受益人,领取到的保险金是女儿自己的财产,不是甲先生的财产。所以,如果甲先生负债,不能强制执行;如果是女儿负债,则可以被强制执行。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个例子:
女儿结婚后,乙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并将受益人设定为女儿。数年后,乙先生病故,问:若女儿离婚,其所获得的身故保险金能被配偶分割吗?
解析:不能。因为这是女儿作为受益人,以乙先生的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
举个例子:
女儿结婚前,丙先生为女儿投保了一份大额的年金险,作为新婚礼物,问:若女儿意外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其配偶有权继承其所获得的保险年金吗?
解析:女儿作为被保险人,去世后,保险合同终止。 若指定了受益人,身故受益金正常赔付,没有遗产继承问题。若没有指定身故受益人,则根据法定继承遗产的方式来走。《民法典 继承编》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小结: 受益人影响保险金安全
受益人负债:已确定的保险金可以执行,
受益人离婚:根据保单的不同性质确定是否分割,
受益人去世:已领取的保险金可继承。
被保险人
《保险法》第39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法》第34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从《保险法》中我们得出结论:被保险人掌控保单的结构与效力
被保险人权利很大,风险很小:
因为:
现金价值归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无关,
保险金归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无关,
保险费归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无关。
小结:作被保险人最有利于财产安全、财产隔离
被保险人负债:保单、保险金不会被强制执行,
被保险人离婚:保单、保险金不会被分割,
被保险人去世:有受益人则不会被继承,
前提,被保险人不同时担任投保人、受益人,且清晰指定了受益人!
给大家梳理一个权益九宫格,方便记忆。
身份 |
负债 |
去世 |
离婚 |
投保人 |
可执行 |
可继承 |
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可分割 |
被保险人 |
不可执行 |
理赔 |
不可分割 |
受益人 |
已确定的保险金可执行 |
已领取的保险金可继承 |
根据保单的不同性质确定是否可分割 |
最后,给大家一个简单的保单安全架构,假设丁先生是最容易出现负债、离婚、去世的风险,怎么办?
安全的保单架构:
被保险人:丁先生
投保人: 丁先生父母(如果有兄弟姐妹,就要签订定向赠予协议)
或丁先生的成年子女
受益人: 子女
如果丁先生还有更多更复杂的资产问题, 也可以进一步采用保险金信托的方式来实现其资产隔离、财富传承、避债避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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