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3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南方区域新型储能发展应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南方监能行业(2022)3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贯彻落实了2月22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精神,要求对监管区域内的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在加强规划实施监管、并网接入监管、市场机制建设、强化调度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等六个方面加强新型储能发展应用监管工作。
通知指出,支持储能项目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参与各类电力市场,并明确新型储能参与一次调频、二次调频、深度调峰等辅助服务的具体规则。
另外,通知还强调了源、网、荷不同应用中储能的发展方向。
电源侧储能
完善电源侧储能的补偿机制,支持火电等常规电源联合新型储能参与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提高新能源配置储能的补偿力度。
电网侧储能
支持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以“共享储能”模式或直接参与电力市场方式拓展商业模式。
用户侧储能
支持用户侧储能联合高载能工业负荷、5G基站、充电网络、工业园区等负荷资源及小型新能源等分布式电源通过聚合形成调度直控型“虚拟电厂”、“综合能源服务商”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据“储能与电力市场”了解,在通知下发前,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召开了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加快推进新型储能发展座谈会。
政策原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