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近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通知。
《暂行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建设及运行的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具体包括保障性并网项目、市场化并网项目、“绿电园区”试点项目、全额自发自用离网项目、国家大型光伏基地项目等。
《暂行办法》中明确:
方案制定管理方面:
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自主调峰的方式,不得占用电网公共消纳空间,鼓励企业自带用电负荷,增加消纳能力。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并网条件包括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电站、光热电站、新型储能等调峰措施,调峰能力按照装机规模认定。
配套新增调峰项目要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成、同步并网。
“绿电园区”试点项目,根据自治区试点园区“十四五”期间新增用电负荷及储能配置比例确定总配置规模。
鼓励“多能互补”和“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
建设及接网管理方面:
为提升电力消纳能力,光伏发电项目需配套建设或租赁适当规模新型储能设施,包括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以及氢(氨)储能、热(冷)储能等储能设施。配置比例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根据区内新能源实际消纳情况适时调整。
原则上储能设施应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通知和《暂行办法》原文和图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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