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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12部门联合发布!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省转升办提出了这些意见!

【政策】12部门联合发布!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省转升办提出了这些意见! 安吉竹产业
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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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发布!


浙转升办〔2017〕11号



省转升办等12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小编带你来看详细内容。





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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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用地5亩(含)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全部纳入综合评价(除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外),全部县(市、区)执行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政策,加快建立用能权、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市场化交易机制。到2020年,全面建立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导向的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制度,实现工业、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全覆盖,基于评价结果的企业服务、资源要素配置、产业政策引导等机制全面完善落实。



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



导向更清晰

根据经济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把“亩产论英雄”与“创新论英雄”更好结合,推动企业综合评价由主要以提高土地、能源、排放等单位资源要素产出率为导向,向主要以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等创新要素生产率提高为导向升级。

指标更科学

指标设置、数据口径应规范统一。从2017年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综合评价指标在实现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四项指标全覆盖基础上,新增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两项指标全覆盖。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应以数据“真实可靠、简便易行”为原则,以单位用地税收等指标为主,设立评价指标。不应将政府性考核指标简单代替企业综合评价指标。

评价更合理

综合考虑企业发展质量效益,合理设置指标权重,规模以上企业综合评价单项指标权重一般不超过30%,避免单项指标权重过大而主导综合评价结果。对于生态承载能力弱的地区,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污权增加值等绿色发展指标的权重可适当加大;对工业基础较好的地区,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等指标权重可适当加大。各地要结合产业发展实际,深化分产业(行业)评价工作。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示范作用强的企业,各地可视情给予合理加分;对新升规模以上企业、新设立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可设置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

分档更规范

规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分为四档或三档,原则上A档(发展好的一类)企业占比不超过10%、最后一档企业占比不超过5%。评价结果确定前应进行公示,并经当地党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实行一票否决,发生安全生产、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对评价结果为最后一档的企业,不得享受政府有关财政性奖励等政策。



全面完善资源要素

差别化配置机制





完善落实差别化的用水机制

各地对非居民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除按有关规定实施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办法外,可对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水耗企业,结合综合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差别水价政策。

完善落实差别化的用能机制

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政策基础上,依据省政府下放的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对有关企业执行差别电价。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A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各地在科学核定企业初始用能权的基础上,对A、B类企业的年度节能降耗任务可低于当地工业平均削减比例;企业新增用能申购、超限额用能可根据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政策。

完善落实差别化的用地机制

各地要继续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切实做好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工作。鼓励各地探索实施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制度,在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内,结合投资主体企业的综合评价结果,按照不同项目的类型和特点,灵活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各地可适当下调A、B类企业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

完善落实差别化的排污机制

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量化管理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产业转型升级排污总量控制激励制度、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制度等环境资源配置制度体系。各地根据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对A类企业的年度减排任务可低于当地工业平均削减比例,对A、B类企业在排污权指标分配、排污权抵押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

完善落实差别化的信贷机制

深化产融合作,建立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与金融机构信贷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制度,对A、B类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为优质企业量身定制金融产品,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全面推行分类指导制度





建设“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

以开展企业综合评价工作为契机,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归集企业综合评价信息和年度数据,开展分产业(行业)、分区域、分指标项多层次数据深度挖掘分析,发布年度系列评价报告,为客观反映转型升级成果、分析研判经济走势、推进企业精准服务、合理制订产业政策等提供重要参考。以县(市、区)为主体,逐步在全省推广以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的“一企一单体检表”送达制度。

做强做大A类企业

各地优先将企业安排纳入机器换人、“两化”融合等试点示范项目,优先列入创新型领军企业,优先列入“浙江制造”品牌、“浙江制造精品”目录,优先支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工业品牌企业、“三名”企业等。支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鼓励上市发展。

提升发展B类企业

指导企业制定具体的提升计划,并在资金信贷、人才引进、品牌建设、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合理支持。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人”“空间换地”“电商换市”,加快技术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帮扶转型C类企业

指导企业制定落实整改提升方案。严格控制企业新上同类产能项目。支持企业实施“腾笼换鸟”,利用腾退出来的土地、用能、环境等空间发展先进产能或转产转型,鼓励建设标准厂房,推进转型升级发展。

倒逼整治D类企业

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等方面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对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以及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等“四无”企业(作坊),依法依规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实施和整治淘汰力度。采取措施加大对企业转型转产的帮扶,建立稳岗补贴,做好下岗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转移、再培训、再就业等相关工作。

加强产业、区域分类指导

基于分产业(行业)、分区域的“亩产”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合理制定有针对性的产业支持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集中资源大力培育发展优势产业,合理转移和淘汰不适合继续留在当地发展的低效低端产业,不断提高产业发展的整体质量和效益。根据区域经济优势和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合理推进区域生产力布局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全省开展分产业、分区域工业企业“亩产”绩效综合评价的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见文末。

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三档的地区,要在做强做大第一档企业、倒逼整治第三档企业的同时,对第二档企业积极帮扶转型、支持提升发展。





加强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推进。省经信委牵头推进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地税、统计、物价、国税、银监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部门协作,合力抓好推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服务业重点行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评价办法另行制订。各县(市、区)政府是开展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关于三级联动抓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转升办〔2016〕27号)有关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各设区市要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以及市本级企业综合评价等相关工作。

加强政策引导

对综合评价工作扎实、政策执行落实到位、转型升级成效显著的地区,省级相关部门在落实财政奖励政策以及用电、排污指标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在相关试点确定时予以优先考虑。对推进企业综合评价工作不力、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原则上不安排有关补助和奖励资金。

加强考评督导

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地方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及时做好总结,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全面评价改革成效,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加强舆论引导

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宣传改革进展情况,加强政策解读,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切实转变企业发展理念,让企业改革有预期,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全省开展分产业、分区域工业企业“亩产”绩效综合评价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1


亩均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

 ▶ 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

 ▶  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

  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

   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2




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12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

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4


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核定的排污权

核定的排污权指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许可排放量,以四类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之和计。



5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研发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指研究与试验发展内部经费支出。

 ▶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6


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



来源:浙江省经信委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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