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华夏人寿目前经营稳定
已批准保险保障基金和其他投资人
共同筹建瑞众人寿保险公司
该负责人表示,新公司设立后
将依法受让华夏人寿资产负债
承接机构网点及人员
全面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这意味着华夏人寿保险即将正式告别历史舞台


2021年7月16日,银保监会决定延长以上六家机构接管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
接管是为了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与倒闭完全是两回事儿。
2017年原安邦保险公司曾被银保监会接管,直到两年后的2019年正式更名“大家保险集团”。十几年前新华人寿也被接管过,后来人家华丽转身还成功上市了!
也就是说,保险监管部门的一系列管理规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长期保持充足。同时也从前端规避了保险公司破产的风险。
所以,在现有的监管体系下,保险公司破产的风险极小。即使出现了破产的极端情况,客户的保单利益也不会受到影响!
因为,如果保险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得分几步:
①监管
②接管
这次申请解散的严格来说是两家公司,一个是安邦集团,另一个是安邦财险,虽然都隶属于安邦,但都是独立核算的,所以从程序来说应该算是两家险企。
安邦,2004 年成立的保险公司,年纪不大,但是一路开挂。一个神秘的金融帝国,保险界中“诞生”的“黑马”,频频成为业内的焦点。而其发起人,董事长吴小晖更是这个神秘金融帝国背后的“神秘”。
2018年2月23日,原保监会会公告称,鉴于安邦保险集团存在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依照《保险法》第144条规定,决定对安邦保险集团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一年。
从被接管开始,安邦的结局其实已经注定,既然一切不可挽回,那么购买过保险的客户的权益怎么办?出险遇到理赔该找谁?
先给大家吃颗定心丸:别担心!客户的保单完全不会受影响。保险公司解散和其它公司有本质的不同,国家一定会给你兜底,你的保障依然还在,遇到理赔也一定有人管。
2019年在安邦的基础上,银保监会牵头重新组建了一家保险集团:大家保险集团,并将资产以及未兑付的保险业务统一移交给大家。
但这三家保险公司的保单都有别的公司接管了,客户的保单利益没有受到任何损失。
总的一句话就是:保险公司可能会倒闭破产,但你的保单不会“倒”,一定有人接管,该理赔也一定有人给你钱。保单利益不受任何的影响。
机制一、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严苛
《保险法》
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制二、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雄厚
《保险法》
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机制三、保险公司经营监管严格
《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机制四、保证金制度
《保险法》
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机制五、责任准备金制度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机制六、公积金制度
《保险法》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机制七、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保险法》
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机制八、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机制九、再保机制
《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机制十、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所以,我们大可以放心去买保险了,不必战战兢兢提心吊胆,不管你买几百几千,还是几万几十万,都不用害怕以后保费打水漂,因为总会有人出面替我们兜着风险,但是不买保险,风险就只能自己兜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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