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经济生活大调查》“保险”成为了人们投资的“香饽饽”,保险连续三年成为老百姓投资首选。相应的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保险纠纷案件增长迅速,一组数字说明:

201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82564件;
2017年,这一数字达到了127611件;
另外,还有大量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涉及保险合同纠纷,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多数涉及保险合同问题。如果加上这些案件,案件数量增长量更大。
为满足保险市场发展和审判实践需要,最高法审委会讨论通过《解释(四)》,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昨天下午,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二庭庭长贺小荣出席发布会并对《解释(四)》的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作了介绍和说明。
21个条文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的相关问题。
现实生活中,由于财产流转频繁,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很常见。
比如,张三购刚买了一辆二手车,保险还没有转到张三名下的时候,车子却先出险了,张三能不能找保险公司去赔?保险应该怎么赔?
《解释》对这个争议的问题予以了明确。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保险事故的,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有权主张保险金。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然由转让人承担的,则转让人有权主张保险金。
二是明确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往往以施救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予以抗辩。
针对这一问题,《解释》第6条规定,保险人以该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旨在引导、鼓励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施救、减损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扩大,以实现彼此利益的最大化。
三是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问题。
在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帮助我们完成了赔付之后,我们的求偿权会让渡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这个求偿权去向责任人索赔。
但是如果我们因为一些原因,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保险公司还能不能去找第三方索赔?解释规定,遵循保险人依据代位制度取得的权利不能大于被保险人权利的原则,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的预先放弃行为有效,则保险人不得再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审查被保险人放弃行为的效力。如果无效,第三者则不得以此为由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预先放弃赔偿请求权,属于对合同订立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此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有权请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但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该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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