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表示允许独立储能自主选择参与电力中长期和现货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等获取收益,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相应的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在容量市场(电价)运行之前,按放电量给予电网侧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容量补偿,每度电的补偿标准上限为0.35元/千瓦时,补偿期为10年。
支持电源侧独立储能通过共享租赁等方式获得收益,鼓励储能企业和新能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租赁价格可参考电网侧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的容量补偿标准,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
即表明,以源网侧为分界,容量补偿与容量租赁不可兼得,网侧示范项目获取容量补偿,源侧租赁价格参考网侧容量补偿价格商定。根据之前储能与电力市场的分析,储能容量租赁是否能顺利实现?储能调用时长、补偿单价水平又将如何?将直接决定了开发商在这两种收益方式下的选择。(可参考文章:解读 | 内蒙古储能发展若干政策印发,容量补偿上限0.35元/kWh,但尚不足以支撑项目盈利)
在储能系统配置及技术选型方面,《实施细则》要求,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的配置时长为4-8小时,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站的配置时长不低于2小时。显然在网侧储能方面,内蒙古更倾向于支持长时储能的发展,液流电池等长时储能技术,将在内蒙古地区获得发展机遇。另外,《实施细则》表示将支持提供物理转动惯量的技术路线应用,这意味着,与西藏、新疆出现构网型储能需求相似,内蒙或将出现同样的构网型储能需求。
《实施细则》中,与独立储能电站运行相关的重要条款如下表所示。

《实施细则》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内蒙古电力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新型储能有关规定,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有序推进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若干政策(2022—2025年)的通知》有关要求,自治区能源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1月15日

责任编辑:一拳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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