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近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意见的函。方案表示:
开发区新建分布式新能源项目,有可开放容量的试点开发区,可开放容量范围内的项目免除配置储能责任;
暂无可开放容量的试点开发区或可开放容量范围外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参照2023年保障性并网项目管理要求和建设标准配置或租赁一定比例储能设施(储能设施需承诺参与调峰),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
2024力争新增
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100万千瓦
试点先行:2024年,启动一批具有丰富工商业屋顶、闲散空地资源和较好电力消纳能力的开发区,开展分布式新能源建设试点,力争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装机100万千瓦以上,创新示范工程30个;
完善提升:2025年,在第一批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再次启动一批试点,力争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装机200万千瓦以上,创新示范工程60个;
全面推进:2026年,全面推进全省剩余省级以上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建设,力争到2030年覆盖率达到90%以上。

整体推进。在取得产权方同意后,可采取由开发区管委会主导整体推进模式,整合资源优选投资合作对象,规模化推进。整体推进模式要通过公开竞争程序选择开发企业,在建、已报装项目仍由原开发企业继续主导开发。
联合开发。支持在开发区内注册法人实体的能源企业参与项目建设,鼓励各类能源企业与装备制造等拥有屋顶、闲散空地和负荷资源的企业主体合作开发。
自主开发。拥有屋顶、闲散空地和负荷资源的企业主体自主开发。
绿色用能替代。即使用传统电力的企业利用自有屋顶、闲散空地开发建设分布式新能源,提高终端用能绿色电力比例的项目。原则上所配置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发电量比例不高于用电量的80%。
推行绿色交通。即开发区或区内企业通过分布式新能源建设,为区内使用新能源的交通设施提供电力服务的项目,原则上项目发电总量不高于当前用电总量的2倍。
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基于同一企业主体的用电负荷,鼓励其利用自有厂房屋顶及闲散用地开发建设分布式新能源,实现完全能源替代,构建以绿电为主体的零碳工厂示范项目。
开展零碳产业园区建设。零碳产业园区项目是基于不同企业主体组成的开发区或统一增量配电网区域内全部负荷用能需求,配置相应新能源规模的项目。
建设园区级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集合园区分布式新能源资源,为未向电网企业报装的用电、已报装但供电工程尚未开工的用电等新增负荷项目提供新能源电力服务,提升分布式新能源就地消纳水平。
突破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限制:用开发区内企业固定建筑物屋顶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不设置单体规模限制。
优化分布式新能源管理程序:开发区屋顶分布式光伏,统一下放至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全省屋顶资源产权归属清晰、依法取得用地权限的已建成屋顶分布式光伏参照执行);在开发区核定面积内建设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单体规模不超过5万千瓦、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就相关情况出具承诺函(模板见附件)的项目,下放至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准。多个厂区、同一开发主体的项目可打捆办理。
优化可开放容量管理:开发区新建分布式新能源项目,有可开放容量的试点开发区,可开放容量范围内的项目免除配置储能责任;暂无可开放容量的试点开发区或可开放容量范围外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参照2023年保障性并网项目管理要求和建设标准配置或租赁一定比例储能设施(储能设施需承诺参与调峰),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
加快配电网数智化改造升级:以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强化电网消纳分析和研究,统筹区域负荷水平,适度超前规划变配电布点,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和智慧升级,提升配电网承载力和灵活性,切实满足试点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发展需要。
多种方式支持市场消纳:各开发区要积极引导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基于园区或者工厂用能水平和负荷特性分层级选择“全额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优先支持全额自发自用和具备可调节能力负荷的项目建设。
鼓励分布式光伏项目装配分时计量设备,在系统高峰时段按高峰电价结算,在低谷时段按低估电价结算,合理反映分时发电价值。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以独立或聚合的方式参与绿电交易,以市场化方式消纳。
优化服务保障:地方政府在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开发过程中要优化提升地方行政部门服务能力,及时为项目审批、并网提供所需材料;电网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多种电压等级接入方案;要加强宣传引导,提升企业对分布式新能源的认识,提高企业主体积极性;不得向开发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等费用,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责任编辑:一拳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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