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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克苏:建立独立储能容量电价/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补偿机制

新疆阿克苏:建立独立储能容量电价/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补偿机制 储能与电力市场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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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疆阿克苏地区新能源产业项目落地相关政策发布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月30日,新疆阿克苏发布《关于地区新能源产业项目落地相关政策》(以下简称“相关政策”)。相关政策表示,新能源项目落地路径包含:园区低碳转型、新能源规模化制氢、共享储能及其他(抽水蓄能)。


园区新建新能源项目通过自建、合建、购买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储能,储能规模不低于新能源装机规模的10%、2h


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建立独立储能容量电价和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扩大峰谷电价价差等方式,保障共享储能合理投资回报。


共享储能项目规模不小于50MW/200MWh(4小时储能时长),通过出售、租赁调峰容量等共享服务回收建设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已建成的配建储能设施具备独立计量、独立控制条件的,可通过技术手段改造转为独立储能或共享储能


租赁共享储能规模的新能源企业,需和共享储能项目企业签订不低于5年的租赁协议或合同。配套的储能需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同步投运。


在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租赁的配套储能容量和相关技术指标不低于项目备案(核准)文件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调用。


在抽水蓄能项目建成前,分批申报配套新能源规模的,需按新能源规模的20%、2h配储;在抽水蓄能项目建成时一次申报新能源规模的,无需配置储能。


推动园区低碳转型

由各地、州、市依据园区新增用电负荷所需用新能源电量,布局新能源集聚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由园区主管部门通过所在地、州、市能源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申报园区新建新能源规模。新建新能源项目通过自建、合建、购买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储能,储能规模不低于新能源装机规模的10%且时长不低于2小时

支持共享储能和新型储能建设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负荷密集接入、大规模新能源汇集、大容量直流馈入、调峰调频困难和电压支撑能力不足的关键电网节点建设集中式共享储能


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建立独立储能容量电价和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扩大峰谷电价价差等方式,保障共享储能合理投资回报。


共享储能项目规模不小于50MW/200MWh(4小时储能时长),通过出售、租赁调峰容量等共享服务回收建设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储能电站容量租赁给新能源场站,可代替新能源自建储能作为并网条件。新能源项目中已建成的配建储能设施具备独立计量、独立控制条件的,可通过技术手段改造转为独立储能或共享储能


租赁共享储能规模的新能源企业,需和共享储能项目企业签订不低于5年的租赁协议或合同。配套的储能需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同步投运。


在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租赁的配套储能容量和相关技术指标不低于项目备案(核准)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储能电站在调峰、调频等方面的优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调用。


抽水蓄能快速推进


配套新能源建设规模要与系统调节能力相结合。在抽水蓄能项目建成前,分批申报配套新能源规模的,需按新能源规模的20%配建2小时时长的储能规模;在抽水蓄能项目建成时一次申报新能源规模的,无需配置储能。新能源项目申报时,项目业主承诺新能源项目及抽水蓄能项目合理建成期限。如项目未履诺建成,每延迟1个月,并网调试后发电出力上限在并网容量基础上减少20%,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关于地区新能源产业项目落地相关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地区新能源产业项目落地相关政策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及关联产业协同发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3〕2号)、关于印发《新能源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市场化新能源项目须根据拟落地县(市)新增用电负荷及是否具备与新建项目相匹配的电网接入、项目用地等条件,确定项目落地情况。


一、新能源项目落地条件


(一)具备新能源项目引进条件。各县(市)根据已建成新能源项目、在建项目、新布局项目情况和220KV及以下电网接入点、接入容量,排除生态红线等限制性因素,形成县(市)适宜新能源项目开发“一张图”,根据当地开发条件招引新能源项目。


(二)具备项目承接“标准地”。各县(市)根据现有“标准地”情况,确定拟引进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在现行技术条件下,承接1GW光伏发电项目需要3万亩左右“标准地”。


(三)具备新增用电负荷消纳端。各县(市)根据新建用电项目用电量(新增负荷)申请新能源项目规模。计划引进的市场化新能源项目,须明确新建用电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总投资、计划开工及建成时间、项目最大用电负荷等内容,不能以未依法依规开工项目作为新增用电负荷。


(四)业主企业符合要求。各县(市)对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核,核实拟合作企业的资质、资金、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了解该企业目前已承担的新能源项目建设推进情况,综合分析筛选合作对象,确保拟合作企业各方面符合合作要求,规避招商风险。


二、新能源项目落地路径


(一)园区低碳转型路径。由园区申报并明确园区内新落地产业项目年度新增用电规模中绿电需求量、新能源项目建设主体等内容,新能源项目所发电量全部由新增负荷项目进行消纳。如:阿瓦提县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10万千瓦光伏项目,规划新建10万千瓦光伏发电站,同时配套1万千瓦/2万千瓦时电化学储能设施,首年发电量约1.5亿千瓦时。该项目采取产业园区低碳转型路径,对应负荷园区为阿瓦提工业园区,新增负荷项目包括阿瓦提宝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忠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苏嵘纺织有限公司、新疆舜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普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新上纺织生产线项目;新能源项目所发电量全部由新增负荷项目进行消纳。需要强调的事项:储能配置规模10%、2小时以上;新能源所生产电量全部由园区新增负荷消纳,负荷退出后园区应及时增补等量新负荷保障新能源正常生产。


(二)新能源规模化制氢路径。通过光伏发电电解水制氢,所发电量由制氢项目消纳;;制1万吨氢气需配置规模15万千瓦光伏。如:库车年产2万吨绿氢示范项目,总投资29.62亿元,项目拟新建装机容量30万千瓦、年均发电量6.18亿千瓦时的光伏电站,年产能2万吨的电解水制氢厂,储氢规模约21万标立方的储氢球罐,,输氢能力2.8万标立方每小时的输氢管线及配套输变电等设施;2023年8月30日,项目正式投产,预计年产1.5-1.6万吨,未满负荷生产,所产绿氢全部由中石化塔河炼化公司自行消纳。需要强调的事项:1.氢生产项目与新能源项目为同一主体;2.电网消纳部分按20%、2小时配套储能(电网消纳部分为奖励部分,未按政策要求建成的光伏氢项目不给予上网光伏规模奖励);3.项目生产的绿氢须考虑下游应用场景,形成产业链闭环。


(三)共享储能路径。通过谷时在公网上充电,峰时向公网送电,获得电价差。如:乌什县50万千瓦/200万千瓦时构网型储能项目,总投资44.5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44.5亿元,主要建设20万千瓦/80万千瓦时的全钒液流电池储能、20万千瓦/80万千瓦时磷酸铁电池储能和10万千瓦/40万千瓦时压缩空气储能;该项目为光伏园区配套储能电站工程,项目用地规模35.2526公顷项目计划于2023年10月30日前开工,计划2024年12月30日前建成投产。需要强调的事项:共享储能项目不配置新能源装机规模;储能规模不小于5万千瓦/20千瓦时(4小时);独立储能容量电价补偿不含租赁部分容量。


(四)其他路径。抽水蓄能路径分批申报配套新能源规模,需配套建设申报规模20%且小不于2小时的储能;在抽水蓄能项目建成时一次申报新能源规模的,无需配置储能。建设抽水蓄能项目需根据地区地质水文条件科学规划,项目业主公开招投标确定。油气行业增产扩绿、煤电机组灵活改造、自备电厂转公用电源、自备电厂绿电替代、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路径,一般由投产运行企业自行申报实施,招商合作空间小。


三、新能源项目申报推荐


(一)企业(园区)自主申请。企业拟建设新能源项目,申请纳入自治区新能源项目清单的,向项目建设地的县(市)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拟采用的建设路径等。


(二)县(市)发改委核实推荐。县(市)发改委根据本县(市)新能源产业现状和电网接入点、接入容量,项目“标准地”情况(项目用地范围、坐标、生态红线、压覆矿等限制因素排除情况,项目用地、林草等前期手续办理情况,并核实项目业主信用信息,对业主提供材料初审合格后,向地区发改委推荐该新能源项目。


(三)地区发改委核实推荐


1.地区发改委根据近3年本地实际用电增长速度,测算2023-2025年新增用电量增长情况。扣除目前在建新能源项目投产后新增发电量,按新发改规〔2022〕10号十大机制30条措施要求,推荐与当年新增用电量匹配的新能源项目年度建设规模。


2.优先推荐已完成用地等前期手续、具备电网接入条件、纳入清单即可开工建设的储备项目。优先推荐依托当地原有新能源项目集中连片布局,利用已投产新能源项目升压站及送出线路改扩建项目,规模化、基地化推动区域新能源发展。


3.核实各县(市)推荐项目相关情况,明确项目业主无失信情况、目前已承担的新能源项目正常建设推进。


4.向自治区发改委提供项目建成后所生产电量消纳情况说明,核实项目拟接入的750KV电网接入点及可用接入容量,同一750KV变电站并网需求不宜超过设计允许最大接入容量。


(四)自治区评估确认。自治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每半年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项目,按政策、技术和安全等要求论证,将符合条件的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纳入项目清单,视同自治区统一备案。纳入清单项目需在清单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开工前全部前期手续,,依法依规开工建设。


四、分布式光伏项目申报程序


(一)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严格执行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以下(含6兆瓦)的容量要求,按照与集中式新能源项目申报路径一致的原则,由县(市)申报,国网地区公司核实电网接入条件,地区、自治区发改委逐级复核同意后,在地区发改委办理备案手续。


(二)户用光伏项目(业主自建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由业主自然人向县(市)国网7电分公司申请,经县(市)国网供电分公司核实接入条件后报国网地区公司,由国网阿克苏供电公司定期统一向地区发改委申请打捆备案。





责任编辑:一拳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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