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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上下限为0.554元/kWh、0.372元/kWh,广东电力市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发布

交易上下限为0.554元/kWh、0.372元/kWh,广东电力市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发布 储能与电力市场
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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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持续推动独立储能试点参与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交易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1月21日,广东省能源局、南方能监办联合发布《关于2024年电力市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提出建立容量电价机制,具体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通知;要持续推动独立储能试点参与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交易,做好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的衔接。

《通知》表示市场电力交易价格明确按照“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原则,根据燃煤基准价0.453元/千瓦时上下浮动20%形成年度交易成交均价上下限。

2024年,市场参考价为0.463元/kWh,年度交易成交均价上限、下限暂定为0.554元/kWh、0.372元/kWh。2024年广东电力市场规模约为6000亿千瓦时,安排度交易规模上限3200亿千瓦时,成交电量达到3200亿千瓦时结束年度交易。以24年成交均价上下限来计算,2024年广东电力市场交易总价为1190.4~1772.8亿元


《通知》详细内容如下。


准入标准

通知表示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中调调管风电场站、光伏电站全部作为市场交易电源参与参与现货市场交易,适时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 (含绿电交易 )独立储能准入条件按《广东省独立储能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细则(试行)》执行。

经营主体准入标准如下表所示。

其中市场代购电源作为市场价格接受者,不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市场交易要求

《通知》明确未及时与售电公司签订2024年零售合同或未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视同市场购电用户,按照电力市场保底售电有关规定,通过保底售电公司购电,执行保底零售价格,并承担市场分摊费用。

市场购电用户可申请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市场用户在直接参与年度交易及后续批发市场交易前,应向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申请作为批发用户,未申请的默认为零售用户,以月度为周期进行变更。

市场购电的高耗能用户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市场交易模式与安排

批发市场方面。经营主体按照绝对价格模式签订批发市场合同,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形成电能量绝对价格交易结果并继续应用机组变动成本补偿。


零售市场方面。经营主体按照绝对价格模式签订零售合同同时继续应用用户侧峰谷平衡机制,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引导用户削峰填谷。


市场交易安排如下表所示。


现货交易关键机制

《通知》针对发电侧、用户侧分别提出变动成本补偿机制及用户侧峰谷平衡机制,并对各个主体的费用分摊情况予以明确。

变动成本补偿机制


根据机组实际上网电量 (或市场电量)和度电补偿标准计算燃煤、燃气、风电、光伏和核电等发电企业变动成本补偿金额。


度电补偿标准为机组批复上网电价 (不含补贴) 加超低排放电价后与市场参考价之差。


用户侧峰谷平衡机制


按照峰平谷f1:1:f2的比例要求基于市场参考价0.463元/kWh,对售电公司按照其零售用户高峰时段电量收取市场参考价的 (f1-1)倍,对售电公司按照其零售用户低谷时段电量补偿市场参考价的 (1-f2)倍


各地区f1:1:f2峰平谷比例如下:


深圳:1.53:1:: 0.32

其他地市:1.7:1 :0.38

蓄冷用户:1.65:1:0.25


市场分摊机制


  • 发电企业分摊或分享:市场阻塞盈余费、发用电不平衡费用、并轨不平衡费用


  • 售电公司和电网代购用户分摊:系统运行补偿分摊费用、启动补偿分摊费用、发用电不平衡费用


  • 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并轨不平衡费用


  • 市场购电用户分摊或分享:应用峰谷平衡机制所产生的损益费用


零售交易安排及要求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广东电力市场零售平台开展零售市场交易,可采取挂牌、邀约及线下协商线上交易等方式,签订分峰平谷的绝对价格零售合同。主要安排如下:

零售交易模式电能量交易按照“固定价格+联动价格+浮动费用”的模式,开展零售合同签订。

固定价格:上限为0.554元/kWh,下限为0.372元/kWh


联动价格:零售合同中应不少于10%实际用电量比例的部分采用市场价格联动方式。


浮动费用:为可选项,上限为0.015元/kWh,下限为0元/kWh


绿电交易模式按照“固定价格+联动价格+偏差费用”的模式,开展绿电零售合同签订,具体包括:


固定价格:上限为0.05元/kWh,下限为0元/kWh


联动价格:联动价格为绿电批发市场绿证(绿色环境价值)月度均价。


偏差费用:偏差费用按照绿证(绿色环境价值)偏差电量与偏差价格计算。


绿电交易模式中,固定价格电量与联动价格电量之和不得大于电力用户当月实际用电量的1.2倍。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可在合同中对偏差电量约定考核费用,考核系数上限为0.2,下限为0


通知原文如下。





责任编辑:一拳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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