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5月31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关于独立储能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修改意见的函,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6月3日。
《关于独立储能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独立储能项目的备案、建设、容量租赁、充放电电价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容量租赁方面,《通知》指出独立储能容量可在全省范围内租赁;在此次《通知》发布后开工的集中式风光电站,不再配建储能,通过租赁方式配置储能。
独立储能电站的容量租赁收入是储能电站收入的最主要来源,目前各地的独立储能电站实际运行中,这部分收入已超过总收入的50%。此举的目的在于推动独立储能容量租赁的实现,改变目前租赁难的局面,保障独立储能电站一定的收入水平。
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要确保独立储能容量在全省范围调配使用,不受区域限制。对集中式风光项目,在本通知印发后未开工的不再配建储能设施,应通过租赁方式配置储能。
在电价方面,《通知》指出调度机构不得在高电价时段调用充电、低电价时段调用放电,并针对不同时段,制定了独立储能电站的充放电价格政策。
2023年6月发布的《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对于2025年年底前按电网调度要求放电的独立储能,在迎峰度夏度冬期间放电电价的规定为:当月煤电市场化交易电价的1.64倍。显然此次的《通知》提高了放电电价结算标准,有利于储能获得更高价差(可参考文章:河南储能发展实施意见印发:调峰上限0.3元/kWh,可获最高140元/kWh补贴,新能源配储不合格扣减并网容量或不调度其电力)。
另外,此次《通知》补充了《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并未涉及的迎峰度夏度冬时期其他时段、非迎峰度夏度冬时期的放电电价结算方式,对于明确独立储能电站的收益,可起到积极的作用。
加快独立储能项目建设,是此次《通知》的重要内容,从并网项目建设、开工投运时间上,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于2022、2023年的第一批、第二批对储能电站示范项目,《通知》要求须在2024年底前开工建设,否则其接入审查意见废止,不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不再按照示范项目管理。
完成接入系统方案审查的独立储能项目,需须在接入书面答复意见书出具后6个月内开工,15月内建成投运。
2022年、2023年纳入我省的第一批和第二批独立储能电站示范项目,须在2024年底前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或并网投运的,其接入审查意见废止,不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不再按照示范项目管理。

《关于独立储能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条款详情如下:
一、完善独立储能项目接入电网审查程序。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要严格独立储能项目备案管理,按月将拟接入电网的项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抄送省电力公司。按照《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的要求,坚持“应审尽审、应接尽接”的原则,电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要求内,完成接入审查并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同一项目的接入系统方案原则上不重复审查。
二、加快独立储能项目建设。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独立储能项目的接入并网线路,原则上由独立储能项目企业建设,电网企业应在项目投运后两年内完成回购。已完成接入系统方案审查的独立储能项目,须在接入书面答复意见书出具后6个月内开工,15月内建成投运;2022年、2023年纳入我省的第一批和第二批独立储能电站示范项目,须在2024年底前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或并网投运的,其接入审查意见废止,不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不再按照示范项目管理。
三、优先支持独立储能容量租赁。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要确保独立储能容量在全省范围调配使用,不受区域限制。对集中式风光项目,在本通知印发后未开工的不再配建储能设施,应通过租赁方式配置储能。
四、明确独立储能项目结算标准。独立储能项目参与市场交易的,其放电电量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结算。2025年底前,根据电网调度要求进行放电的,迎峰度夏度冬期间高峰时段(尖峰时段),其放电电量按照省内燃煤机组平均上网电价的1.72倍执行,其它时段按照省内燃煤机组平均上网电价结算;非迎峰度夏度冬期间,按照放电时段对应的峰谷电价系数与省内燃煤机组平均交易电价的乘积结算。调度机构不得在高电价时段调用充电、低电价时段调用放电。
关于征求《关于独立储能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修改意见的函原文如下:

责任编辑:芯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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